编者按:这篇文章由美国一个研究所的经济学者在研究的基础上所撰写,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诉讼赔偿问题提出了他们分析及意见。经过作者同意我们在稍早的时候登载了该文的摘要和链接原文网址,现在又登载该文的中文版本,以供各界分析研究。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前言
在国际压力及自身经济目标的驱动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已逐步向许多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靠拢。在中国经济不断增长、中国的生产方式逐步由加工制造型向知识型转变的大背景下,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对法律执行的愈加关注使得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被诉之于法庭或行政程序。允许知识产权所有者向侵权方索取经济损失赔偿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当的损失赔偿判决可有效地阻止知识产权侵权以及保护对创新行为的激励。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与经济损失赔偿方面的趋势
Topics in Law and Economic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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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恒经济咨询(www.nera.com)是一家国际化的公司,由深谙市场运作机制的经济学专家组成。作为National Economic Research Associates成立于1961年,我们在制订战略、进行研究、策划报告、提供专家证言及政策建议方面所拥有的超过45年的实务经验彰显出我们在产业及金融经济方面的专长。我们在全球拥有超过600位专业人员的团队,在北美、欧洲及亚太地区设有超过20家分支机构。
* 分别是诺恒经济咨询的高级顾问和高级副总裁。
我们要感谢Gregory Leonard, Lauren Stiroh, 邓飞, 李晨, Phil Beutel, 马浩, 刘贵增和 Mark Cohen的对本篇内容的建议与复核。我们还要感谢 Yanina Koval, Dan Shapiro和Tyler Pines给予的调研或数据方面的支持。本篇作者对所有其他错误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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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经济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平衡
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一个国家从制造型经济向信息技术利用型经济的转变通常会沿着可预测的一系列阶段而发展。5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资源及研发能力的限制,知识产权保护几乎是不存在的。国内工业一般都以模仿而非发明创造为特点。模仿可带来低成本生产,低价格的产品和服务,并刺激消费和就业。在发展的早期阶段一个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能会起到支持技术成长和发展的作用。然而,在经济发展的下一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可能阻碍国内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是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成功转型为知识型生产方式的经济体总是伴随着国内的发明创造,而这通常是由设计良好、执行得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作为坚强后盾的。
一个国家在向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转变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矛盾和挑战。为了获取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的收益可能需要在短期内付出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停止侵权行为而引起的短期的、地区性的失业,以及更高的消费品价格。6 这些成本可能在短期内打消对加强和支持知识产权法律的积级性。这些成本亦可能引起国内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利益的不一致。
有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长期而言会提高产品质量,并促进知识在国内和全球的传播。在高度发展后的经济体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使商品价格升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将被发明和创新所带来的收益所平衡。
尽管知识产权侵权是在全世界许多地区广泛存在的问题,1 不少中外观察家们仍然认为应当在中国采取更多的措施以阻止假冒行为。2 根据这些观察家们的观点, 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知识产权所有者通常仅能够就其损失的很小部分获得赔偿。3 如果确如上文所述,那么这么低的损失赔偿率会阻碍优质诉讼案件的立案,同
时也无法对知识产权提供足够的保护。
这篇论文将讨论中国法院的损失赔偿判罚方式。为了给出讨论损失赔偿的前提环境,我们首先回顾一下当经济越来越依赖知识型的生产方式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进化。对于那些对中国知识产权侵害补救措施不熟悉的读者,我们接下来会讨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及程序,其中即包括司法程序也包括行政程序。最
后,我们针对中国近期发生的知识产权损失赔偿案件选出一套特定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其结果进行描述。
总体而言,我们发现在中国目前已建立的行政体系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分及罚款通常不足导致了对潜在的侵权者没有造成足够的阻碍。罚款金额非常之低,使得侵权者即使被发现并被处罚仍可获得足够的利润。因此,许多研究结果表明罚款仅够补偿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损失的很小一部分。4
下文的分析回顾也表明中国司法判罚的知识产权损失赔偿金额与美国、或与侵权引起的损失程度相比,都是非常低的。而且,尽管中国知识产权获赔案件数量增加了,其平均获赔金额并未增加。
不过,每年都会有一些金额重大的损失赔偿案件,并且这种获得高额赔偿的案件也发生得越来越频繁。分析还表明,除了损失赔偿金较低,知识产权所有者通常提出的损失赔偿请求也较低。
1 例如,半导体设备和材料国际工业协会曾对其成员企业进行问卷调研,调研结果显示,尽管有71%的成员企业表示“严重”或“非常严重”地担心在中国大陆遭到侵权,却也有64%的成员对在北美地区遭到侵权表示了同样程度的担心。据软件和信息工业协会估计,软件行业每年由于软件盗版而导致的损失大约在110至120亿美元。其中,几乎一半的损失金额源于亚洲,而且在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发现的盗版案件最多。源于西欧的盗版损失约25至30亿美元。约20亿美元的损失金额源于北美的盗版行为—每四套商业应用软件拷贝中就有一套是非法使用的。参见http://www.siia.net/piracy/whatis.asp, 访问于
2008年10月27日。 “2008年301号特别报告”还将下列国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俄罗斯、阿根廷、智利、印度、以色列、巴基斯坦、泰国和委内瑞拉。
2 由美国贸易代表处(OUSTR)编写的“2008年301号特别报告”称:“尽管2007年中国进行了反盗版行动并且诉于中国法庭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
加,2007年中国总体的盗版和仿冒行为仍处于令人无法接受的高水平”。OUSTR并未公布支持上述统计结论的数据,因此我们无法判断是否还发生了其它相关的变化导致这样的数据结果。商业软件联盟在一篇报告中估计,2005年软件盗版引起的全球损失高达340亿美元。 其中,39亿美元损失源于中国的盗版,而源于美国的损失达69亿美元。不过,其估计的盗版软件使用率在中国是86%,而美国是21% 。参见Candace Lombardi, “研究: 软件盗版引起340亿美元损失,” CNET News.com, 2006年5月23日。2008年9月22日版的中国日报引述中国工程院倪光南,“盗版实际上帮助了像微软这样的公司保持其巨大的市场份额,并侵害了中国以及其他国家的软件商,这是由于侵权处罚的金额很低,模仿比发明更便宜。”
3“知识产权保护执行不足是导致这些缺点的关键原因,由于构成刑事案件的门槛很高,并且提起(或转成)刑事诉讼案非常困难,因此对侵权行为的阻碍有限。” 民事赔偿也很低,据美国贸易代表处(OUSTR)编写的“2008年301号特别报告”。
4 关于制造仿冒商品的成本很难计算。相关的估计值请参见OECD“成本计算: 仿冒和盗版的经济影响”(2007年1月), http://www.oecd.org/
dataoecd/12/7/38015608.pdf,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以及美国国际信息部“贸易官员敦促中国严惩知识产权侵权者” http://hongkong.usconsulate.gov/
uscn_t_ipr_2005041201.html,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5 例如,参见Jesse David,Christian Dippon,Sourav Chatterjee,邓飞和Mario Lopez撰写的“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所(IIPI)报
告,2008年2月20日。
6 2006年,Harley I. Lewin在“中国知识产权的未来”(Portfolio媒体公司,2006年3月16日)一文中对中国制造、批发和销售著作权、商标权侵权产品的人
数的估计是2000万。
行政执行 – 禁止令、罚款和处分
在中国行政程序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常用的方式,特别是对于商标权和著作权而言。行政程序对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有效的裁决方法,尽管它无法给被判获胜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任何经济赔偿。
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行动方案。总的来说,怀疑受到侵权的知识产权所有者需要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已的诉求,有些情况下还需要指出具体的侵权发生地(例如,非法拷贝的DVD电影是在哪里制造的)。私人调查员经常受雇帮助收集这类证据。
接着,这些证据被提交至当地负责该类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部门。10 如果当地行政部门同意受理这一案件,通常会进行突击检查,没收非法产品和设备,并获取更多证据。行政部门还将发出行政命令要求侵权者停止生产。有些情况下,行政部门也会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11
尽管行政机构无法对知识产权所有者给予经济赔偿,但它可以对侵权者的侵权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行政部门可以对盗版实施者及仿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人(即“仿冒”)进行罚款。12 它也可能没收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和设备。13 关于这类行政行为的信息通常是不公开的,因此也难以评估其有效性。14 一些评论家认为仅仅没收存货和设备这样的成本对侵权者而言实在是太低了,不足以阻碍潜在
的侵权者或者使已经实施了侵权的行为人的无法继续经营。15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简介
在过去的20年中,中国已经逐步发展了一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适应自身经济发展阶段的利益,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承诺。中国已经参加了多项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协议,7 并草拟和颁布了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国还在许多地区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8 并建立了实施程序以及相关的培训项目。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了全球贸易组织(WTO)。自从加入WTO后,中
国改进了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并增补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要求。
TRIPS协议非常的重要,它着重强调了对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实施的最低标准,包括对著作权、专利和贸易秘密的保护等等。因此,根据TRIPS修改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被认为与其它WTO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体系极为相似(尽管不是完全一致)。9 以下章节我们回顾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及其实施程序,并对与损失赔偿金额相关的条款进行评价。
知识产权法的执行
中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可以通过两种途径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寻求保护:通过行政程序或通过刑事或民事司法程序。通过行政程序来保护知识产权是一种或许仅在中国适用的特殊方式。司法程序与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相仿。
7 中国加入了几乎所有的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包括在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和华盛顿公约;1992年
加入世界版权条约;1993年加入日内瓦录音制品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中国还加入了其他一些针对特别行业或领域的公约,比如修正后的用
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8 中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和城市中设立了特别知识产权庭来保证知识产权法律以及规程方面的专家能够听审并主持这些案件。详情请访问www.chinaiprlaw.
com/English/courts/Fujian.ht。
9 Sumner La Croix和Denise Eby Konan, “中国的知识产权:中美利益的政治经济变革,”East West中心论文39号(2002年1月):19-20,http://www.
eastwestcenter.org/fileadmin/stored/pdfs/ECONwp039.pdf, 访问于2008年11月11日。
10 专利法第57条和商标法第53条都提及知识产权纠纷应当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再请求管理专利(商标)的部门处理。
11 专利法第57条明确提到了调解;不过在某些情形下商标权和著作权的侵权案件也被建议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12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仿冒他人专利的公司处以罚款。参见专利法第58条“仿冒他人专利
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仿冒行为是唯一一种会导致行政罚款的行为。
13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5条。
14 至少有一处信息源质疑了行政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效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 “2004年301号特别报告:中国” 第40页.
15“商标和著作权(被侵权的)行业继续指出行政罚款太低以至于无法成为对侵权的阻碍。其结果是,侵权者仍仅把行政获查及罚款作为经营成本的一部
分”, OUSTR, “2008年301特别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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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这样的计算很容易实施,但这种方法却无法足够地衡量在无侵权发生的情况下市场的变化。例如,当一项重要专利最早被侵权时,专利权人的产品可能仍处于产品生命周期的早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侵权发生,专利权人的销售及市场份额可能会在未来实现增长。因此,侵权前的销售水平并不能代表假若侵权不发生情况下专利权人的产品所能达到的销售水平。另一方面,假设所有的损失都源于侵权也可能高估侵权带来的损失。侵权人即使不侵权也有可能与专利权人进行有效的竞争并从专利权人处争得一部分销售份额。23 市场对侵权行为的类似反应通常需要专业的经济、商业和市场分析据以计算准确、合适的损失赔偿金。
在中国法庭上计算的损失赔偿金额通常依据侵权者的不正当收益来确定。由于侵权者销售非法复制的产品的售价一般远小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售价,依据侵权者不正当收益确定的损失赔偿金额相较知识产权所有者损失的利润而言是很低的。而且,一些侵权者不保留交易记录,因此其实际的不正当收益金额很难确定。
中国法庭还会判定原告的诉讼费用由侵权者承担,但一般会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费用是否合理,法庭不会判给原告不合理的诉讼费。24
司法执行 – 赔偿和损失
权利方可以在地方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民事)保护。虽然小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可能继续倾向于采取行政程序争取权益,通过司法途径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已逐步上升。16 其部分原因是法律的修订加强了司法执行,也对那些寻求补救的权利人提供了更多的指导,且更具透明度。法律的修订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主持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的判案质量。17 通常法院会判定一定数量的赔偿金并要求停止侵权,在盗版案件中还会要求侵权者做出公开道歉。18 尽管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下进行刑事诉讼(包括入狱的刑罚)是有可能的,但目前还不常见。19
通常,案件首先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如果案件较大,则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20 几乎所有的中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负责处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特别部门。总共至少有69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了这样的部门。21 在没有设立知识产权部门的法院里,设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小组。22 所有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已设立了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部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
知识产权庭。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向上一层法院申请上诉。不过,二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不再允许上诉。
在中国侵权损失赔偿的金额通常以简单的方式计算。比如说,原告可能被给予利润损失的赔偿,假设原告无侵权发生的情况下销售收入将保持侵权发生前的水平。
16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数量几乎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2002年至2006年,中国法院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
共931件,案件数量的平均年增长率达48%。2006年,中国法院一审审结知识产权案件353件,比上一年增长了5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称”。中国国家知
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_English/news/iprspecial/200701/t20070129_131237.html, 访问于2008年11月20日。
17 在其2004年的301报告中,国际知识产权联盟 (IIPA) 指出中国各地知识产权法庭的经验和效率的成长,并指出,中国和美国的权利持有人都越来越频繁地
利用这一民事体系。参见OUSTR “2004年301号特别报告:中国” 第43页
18 著作权法第46、47条。.
19 OUSTR的“2008年301号特别报告”中写道: “可惜的是,在追究侵权者刑事责任方面仍无明显的变化迹象。免于负刑事责任的安全港湾是由中国刑事责
任的高门槛所造成的(例如,允许提起刑事诉讼的最低侵权金额和数量,通常以侵权者的实际售价或标价来计算等),而这也继续成为对侵权行为缺乏
刑事阻碍的主要原因之一。”
20“在中国大约90%的知识产权案件是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Torremans,Paul, 单海玲和 Johan Erauw,从中国和欧洲的视角看中国知识产权
及TRIPS遵守情况 Edward Elgar 出版社,2007年。
21 李德山和张浩,《侵权的成本》, 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焦点,中国,第6版,2008年4月1日出版,第51页http://new.managingip.com/Popups/PrintArticle.a
spx?ArticleID=1915253&issueID=&categoryID=,访问于2008年11月10日。
22 据Torremans等 (上文引述) 统计,共有170个知识产权部门以及140个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小组。
23 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参见谷物处理公司v. 全美玉米产品公司, F.3d (联邦巡回法院1999年)。相关的经济评论,参见Hausman, Jerry; Leonard, Gregory K. 和
Sidak, Gregory J.的“专利损失和实物期权:非侵权替代品的司法特征如何减少了对发明创造的激励作用,” 伯克利科技法律杂志,第22期,2007年秋。
24 在沃尔特迪斯尼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的著作权案件中,法院不同意按迪斯尼公司与律师协商的法律顾问费作为被告赔偿诉讼费用的标准,而是依据“相关
行政法规规定的金额”确认被告赔偿原告的诉讼费用。参见 http://www.english.ipr.gov.cn/ipr/en/info/print.jsp?a_no=2656&col_no=128&dir=200604, 访问于2008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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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损失赔偿金额大大低于权利人实际的经济损失有可能带来实际的经济成本。如果无法有效地阻止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则会导致对创新者的保护不足,也降低了对公司进行研发投资的激励。较低的损失赔偿被认为是负面影响了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效性。如何平衡损失赔偿金额的大小,使其既足以赔偿被侵权者
的损失,又不过于限制企业模仿专利进行设计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挑战。
下面的表格更加详细地列示了中国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的罚款和罚金以及损失计算情况。
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其他适用普通法(即判例法,译者注)的地区相比,在中国,侦察的权利是有限的。25 例如,在美国,纠纷的当事人有权设法获取对方当事人与诉讼相关的记录。26 然而,在中国,与其他适用民事法律体系的地区一样,原告只能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例如,中国的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正因如此,在中国,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侦察更困难。
与此同时,新技术和新科技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进行更复杂、更精确的损失估计。例如, 覆盖范围越来越广的零售扫描数据技术使得收集过去的销售信息更为容易。27 除了零售扫描数据技术,问卷调研方法也可能有助于更精确地估计侵权者由于侵权而获得的收益。例如,一项简单的问卷调研可以通过随机选择一部分相关的消费者并询问他们拥有或最近购买了什么产品的方式获得关于市场份额的估计。更复杂一些的调研问卷可以让消费者在不同的价格下选择是否愿意购买具有某项专利特征的产品,以确定专利特征的价值。这些技术可以帮助原告和被告对损失的金额进行更精准的估计。28
然而,在目前的情况下,经济损失索赔的金额相较美国以及其他的工业化国家也是相当少的。下文中将对中国知识产权索赔金额之低这一事实进行讨论(即使我们讨论的是赔偿金额最大的几宗案例)。由于在中国法院判定的损失金额是没有特别限制的,赔偿金不高的原因可能主要是原告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向法官证明其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这样的结果在经济学上既有好处也有坏处。
较低的损失赔偿金额可以避免原告就其与知识产权被侵权无关的损失获得超额经济赔偿的风险。较低的损失赔偿金额也会因技术能被广泛使用而使消费者受益——假设有侵权嫌疑的公司认为,即使被认定为侵权,也不太可能会因此而受罚较大的金额。较低的损失赔偿金额还会鼓励公司试图模仿专利进行设计。一项模
仿专利的设计经常会被认为是侵权,即使被告已极力避免法律纠纷。由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较低,公司模仿专利进行创新的成本也较低。29
25 Pejovic, Caslav“民法与共同法:通往共同目标的两条不同的路,”维多利亚大学惠灵顿法律评论,32卷(2001)第832页。
26 这个通常包含细节的成本会计记录,商业计划,需求研究和技术性的文档。争端双方的公司员工也许会被对方律师质疑并要求发誓。双方的律师都具有
专业职责来保证对方索取文件的请求受到尊重。如果做不到这些,将会受到严厉制裁。
27 扫描数据可能已经在新实施的反垄断法相关的案件中使用。
28 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参见Eugene P. Eriksen 和Sarah M. Butler“问卷调研在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使用”,在Gregory K. Leonard,和 Lauren J. Stiroh 编写的 知识
产权经济学:政策,诉讼和管理, 诺恒经济咨询, 2005。
29 5 Nw. J. of Tech. & Int’l L.. Prop. 449 在 http://www.law.northwestern.edu/journals/njtip/v5/n3/4, 访问于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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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参见 http://www.wipo.int/clea/en/details.jsp?id=860,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参见 http://www.ccpit-patent.com.cn/references/Trademark_law_China.html, 访问于2008年11月20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参见http://www.ccpit-patent.com.cn/references/Copyright_Law_China.html, 访问于2008年11月20日。
33 第58条
34 商标侵权的行政罚款金额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中规定。
35 侵犯著作权的行政罚款金额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中规定。
36 著作权法第47条
37 例如,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0条
38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6条。
39 著作权法第48条
表 1
中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失估计
措施类型专利30 商标31 著作权32
行政
损失赔偿金的计算基础非法所得的3倍以下 33 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34 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35
以及赔礼道歉36
当无法确定非法所得时的赔偿金 冒充专利产品的,处以5万 10万元以下 10万元以下
元以下的罚款
司法
损失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原告可以选择是依据权利人遭受的损失还是依据侵权者的非法所得来计算赔偿金37
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金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单位利润无法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
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润计算。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
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39
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侵权商品
费的倍数确定。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
润乘积计算。
如果没有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赔偿数额通常为5万元至30万元,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
但不超 50万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
下的赔偿。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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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2006年,“14056项案件在一审中结案。”1998年,前法官程永顺(音译)在Duke Journal of Comparative & International
Law (9 Duke J. of Comp. & Int’l L. 26)发表了一篇文章报告了“从1991年到1996年,中国法院接收了19404件知识产权国内争议案件(其中17588件被结案)
。这些案件包括4138件专利争议案(其中3687件已结案);3036件版权争议案(其中2892件已结案);1227件商标争议案(其中1095件已结案);8162件
技术合同争议案(其中7208件已结案),和2841件其他案件,包括侵犯商业机密(其中2706件已结案)。”这个表明了在1991-96年间每年大概结案3500
件。根据近期知识产权局的数据,可以发现这个数字在明显增加,因为从90年代以来提交的案件数呈大幅度增长趋势。
41 我们的数据可能并不能反映出中国公司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情况。
主要事实小结
在中国大于90%的知识产权损失赔偿金额低于780,017 元人民币。
2006年-2007年,中国所有知识产权损失赔偿金额的中位值约为116,825 元人民币。损失赔偿金额的中位值大约是知识产权所有者申请赔偿金额的15%。
在涉及中国原告和被告的案件中,中国原告获得赔偿的中位值低于外国原告(在针对中国被告的案件中获得的赔偿金额的中位值)。
在我们本次讨论的案件中,美国,法国,日本,德国公司占了原告的50%,但是只占了被告的不到5%。
中国北京和上海的法院负责审理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案件。
最近五年最高的损失赔偿金额分别是:
2004: RMB 400,000
2005: RMB 8,300,000
2006: RMB 1,665,000
2007: RMB 334,800,000
2008: RMB 20,000,000 (目前为止)
近期在中国发生的知识产权损失赔偿案例
为了研究知识产权案例中损失赔偿的趋势,我们审阅了从2002年到2008年春季提交到中国法庭179个案例的相关信息。这些案例中的申诉主要集中在专利、商标、版权、或者是商业外观方面的侵权。这些案例中一部分已审结,并确认侵权行为成立,另一部分在我们收集这些数据时尚未得到解决。其中,20件案例主要是与专利有关;54件与版权有关;100件与商标有关;2件与商业外观有关,2件与商业机密有关;1件与域名争议有关。
信息来源于超过15个不同的源头,包括中国政府机构,新闻消息(中国及国际媒体),法律公司的新闻时报以及其他报告。我们收集了所有我们能找到的关于这些案例的数据信息。中国政府及新闻界发布了大部分案例的信息及数据,其中有几件涉及了巨大的、创纪录的损失赔偿。
但是,我们整个数据库仅代表了其中很小的一部分在这段期间中国发生的知识产权的案件。通过比较我们发现,在中国提交的知识产权案件从1991年到1996年期间的每年3500件增加到2006年的14000件以上。40 在我们的样本中的这些案件并不是所有案件集的一个随机样本,因此我们提醒不能简单地将从我们的样本中得到的结论一成不变地推断至整个案件集。其他我们并未收集到数据的上千案件也许只含有低损失或是零损失。41 不管怎样,这些信息对于了解卷入知识产权诉讼的公司以及损失赔偿的范围的总体趋势是有所帮助的。
所有价值都以赔偿时的汇率折算成美元表示。
该可能性在某种程度上被得到证实因为我们样本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告都是规模大且有名的国际公司,包括耐克,赛诺菲·安万特,华纳兄弟娱乐和雅马哈。一些公司在我们的样本中出现了几次,特别是那些处于运动装,音乐,娱乐行业的公司。表3列出了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些原告。
原告与被告如表2所示,在我们样本中大部分的案件,被告都是中国公司。其
余的案件中,被告通常是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公司。只有38%的原告是中国公司,其余的原告多数也是美国、法国、日本和德国的公司。也许有人认为在中国投资最多的国家也是多数带来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司的总部所在国。但值得注意的是多数带来知识产权案件的公司的所在国分布情况只能说与这些国家在中国的直接投资情况大致相当而已。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的国家包括日本、韩
国、新加坡、美国、台湾、英国、法国和德国。42 在我们的样本中没有新加坡原告,只有两个英国原告,一个台湾原告。这个情况也许是我们样本中大部分是商标和版权案件所导致的结果,因为在表2中所列的国家大部分拥有更具价值的版权和商标的国家。或者这只是反映了我们有限的数据集的特定情况,相对于诉讼案件的总数而言。
42 中国统计数据,“按国家区域划分的境外直接投资,”(2007年1月-2月),http://www.china.org.cn/e-company/07-05-10/page070317.html,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而且,“最初的9个月境外直接外资增长了10.87%”新华社2007年10月13日。“这些数据并不包括其他来源比如表面是外资的直接贡献者而实际
是中国公司返程投资中国大陆的渠道。这些地区包括香港、澳门、英属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群岛。来自其他国家的公司也通过这些地区向中国投资。
表 2
作为原被告的前五位国家
原告 被告
国家 案件百分比 国家 案件百分比
中国* 38% 中国* 93%
美国 26% 美国 2%
法国 9% 法国 1%
日本 9% 日本 1%
德国 6% 德国 1%
* 包括来自香港的诉讼者。
表 3
数据中出现最多的公司
数据中的出现次数 公司名
8 哥伦比亚影片公司
7 派拉蒙影片公司; 索尼; 沃尔特迪斯尼公司
6 登喜路; 环球城市工作室; 20世纪福克斯公司;
彪马; 华纳音乐
5 法国鳄鱼
4 阿迪达斯; 派克笔; 路易 威登
3 耐克; 李维斯(Levi’s)
我们审阅的案件包括许多行业领域,其中许多与消费者用品和电
子产品有关。表4列示了我们样本中知识产权诉讼最多的行业。服
装行业的案件多数与商标侵权有关,在这些案件中,23%的原告来
自于法国,而17%则来自于德国。在我们服装案件的样本中中国原
告占了20%。
表 4
分行业的诉讼请求情况
行业 案件百分比 中位值赔偿 外国公司为原告的
金额 案件百分比
服装 20% RMB88,580 80%
电脑软件 8% RMB253,440 50%
食物 8% RMB200,000 57%
汽车 5% RMB55,000 67%
电子 4% RMB110,875 50%
电子(不包括正泰/ 4% RMB51,751 57%施奈德)
法院和管辖地
表5表示了在我们的样本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法院。最常见的为北京,其次为上海。剩下的案件在中国其他城市的法院中进行。这个看起来与法院的相对质量是一致的。北京和上海的法院进行的案件规格相对高些,相应地大部分案件都在那里进行。案例进行的速度在上海法院要相对快些。43 在我们样本中的案件中,在上海法院进行的案件具有相对高比例的外国籍原告。
43 OUSTR在2008年准备的“301号特别报告中”指出:“北京法院拥有较好的名声,所以造成了北京拥有全国最多国内知识产权案例的状况。上海也日益成为令国外公司青睐的提交知识产权案件的地方,这是因为上海的司法官员拥有称职的专业水准。
44 关于本案件的详情,请参见David S. Bloch所著的《中国大陆知识产权诉讼的损失赔偿》,19(4), 知识产权诉讼 3 (2008年夏)
45 正泰/施奈德案例仍处在申诉中。请参见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en/journal-show.asp?id=258, 访问于2008年11月11日。
表5
提交案例数按法院划分
法院* 在该法院审理 国外公司提交案的案件** 例的比例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4 71%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2 77%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8 89%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6 56%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 15 47%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6 67%
其他 65 54%
* 仅包括那些受理法院已知的案件。
** 在多个法院被申诉的案例在每个相关法院都作为“案件已审理”损失赔偿
表6提供了我们样本中知识产权损失的统计概要,而表7提供了最大的五个赔偿案例的细节。距今为止,最大的赔偿是判给了一家中国公司,正泰 ,案件的被告是法国公司施奈德电气 。44 在此案例中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宣判了3.3亿余元的赔偿。45 该案获赔数额过于巨大以至于扰乱了我们样本中案例赔偿金额的平均值。一些其他的相对赔偿金额较大的案例也歪曲了平均数值。为了
避免这些些异常金额的影响,我们利用中位值代替平均数来总结数据。中位值是所有数据范围的中点,其中一半数据处于中位值以上一半数据处于中位值以下。表6显示了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失获赔金额的中位值,还显示了我们既已知索赔金额又知获赔金额的案件中,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比例。
虽然损失获赔金额看起来相对很少,在我们的样本中,原告的要求索赔金额相对也比较低。这也许是因为原告们清楚他们并不会得到大量的赔偿,或为了避免由于索要巨额赔款而导致法庭做出不利于他们的判决的倾向。也可能是因为原告对可能令被告停止生产的强制性命令更感兴趣。
除了正泰/施奈德案以外,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金界于0到20,00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有七宗案件未判罚任何损失赔偿金。对于其中六宗案件,我们都可以看到权利人损失的存在。这六宗案件中有一宗预计损失金额高达99,300,000万元人民币;六宗案件的损失中位值约是7,835,000 人民币。在这些未获得任何赔偿金的所有案件中,至少有一个被告是中国企业。
表6
所有知识产权案件损失索赔金额与获赔金额的中位值*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RMB70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RMB10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15%
* 仅针对那些损失索赔金额与损失获赔金额均已知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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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中国五宗最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案件汇总
原告 原告总部地址 被告 被告总部地址 案件类型 获赔金额
正泰 中国 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施奈德电气 中国;法国 专利 RMB334.8 百万(2007)
赵华 中国 G2000 中国香港 商标 RMB20 百万
(2008)
中粮集团 中国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中国 商标 RMB15.5 百万
江西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2005)
雅马哈公司 日本 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 (及分销商台州嘉吉摩托 中国 商标 RMB8.3 百万
车销售有限公司和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 (2005)
健伍 日本 冠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颐畅圆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 专利; 著作权; RMB4.3 百万
福清融威通讯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 (2007)
商标
信息来源:
http://www.english.sina.com/business/1/2007/0929/127052.html,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http://www.chinalawandbusiness.com/2008/02/27/20-million-yuan-damages-for-trademark-infringment-yikes/,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http://www.lawyersweekly.com.au/articles/Pirates-or-partners_z67655.html,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http://www.thekneeslider.com/archives/2007/06/13/china-builds-and-sells-fake-yamaha-scooters/,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http://www.tmsj.jp/2007/11/en/, 访问于2008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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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一件索赔金额为98,000,000万元的大案也被排除在统计数据之外,考虑到我们无法了解该案最终获赔的金额。
47 “近距离观察: 2008年专利诉讼研究:损失获赔金额、成功率以及time-to-trial,” 普华永道顾问服务, http://www.pwc.com/extweb/pwcpublications.nsf/docid/E
BC144CF6220C1E785257424005F9A2B/$file/2008_patent_litigation_study.pdf, 访问于2008年11月4日。
48 “2007年专利和商标损失赔偿研究” 普华永道危机管理顾问服务, http://www.pwc.com/extweb/service.nsf/docid/3ca24a75615f03948025711e004b69a0/$file/2007_
Patent_Study.pdf, 访问于2008年11月4日。
49 参见 http://www.pwc.com/images/us/eng/about/svcs/advisory/pi/pwc_damages_final.pdf, 访问于2008年11月20日。
表6所列示的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损失赔偿情况与单一类型
的知识产权案件的损失赔偿情况大致相当。例如,表8的上半部分
列示了我们的样本中所有专利案件的索赔情况。索赔金额的中位
值是600,000元, 而获赔金额的中位值仅有275,000元。
表8的下半部分列示了那些损失索赔金额与法院裁定的实际获赔
金额均已知的专利案件的情况。46 其结论与表8上半部分利用较大
样本量统计的结果也是一致的。
表 8
中国专利案件损失索赔金额与获赔金额
案件数量 金额
诺恒数据库中所有专利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9 RMB60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14 RMB275,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45%
索赔金额与法院裁定的实际获赔金额均已知的专利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5 RMB60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5 RMB30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50%
中国的专利侵权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比美国要低。例如,根据普华永道的报告:“通过消费者价格指数(CPI)调整后,每年损失获赔金额的中位值在过去的13年中都保持了稳定:1995年至2000年的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是32,430,667万元,而2001年至2007年的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是30,884,500万元。”47,48表9列示了关于著作权和商标的类似统计数据。在著作权案件中,索赔金额明显高于专利案件。另一方面,著作权案件的获赔金额比专利案件少一些。在商标案件中,索赔金额与专利案件相当,然而获赔金额比专利案件少得多。换言之,与专利权人相比,著作权人与商标权人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占其索赔金额的比例要小得多。
在中国商标侵权的损失获赔金额大约是专利侵权的损失获赔金额的一半左右。商标侵权损失获赔金额较低这一事实与美国的情况相似,不过在中国这两类知识产权获赔金额的差异要小一些。
例如,在上文引述的普华永道2006年的报告中,美国2000年至2005年 陪审团授予的商标损失赔偿金额的中位值约是116百万美元,而2000年至2005年期间各年陪审团授予的专利损失赔偿金金额中位值界于70万美元至2400万美元之间。各年的专利损失赔偿金中位值的平均数是940万美元.49
我们还对数据进行了探讨,以证实向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损失索赔及获赔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10显示中国原告倾向于提出更高的赔偿要求,索赔金额超过外国原告的四倍。不过,中国原告实际获赔的金额却小得多,大约只占外国原告获赔金额的50%。因此,中国公司获赔金额占索赔金额的比例显然比外国公司小得多。中国公司诉外国公司侵权的案件中,大部分由中国公司胜诉,不过类似的结论很有可能是受审案件本身的特征引起的。
我们进一步采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来检验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的损失赔偿水平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50 尽管我们对样本案件特点的了解非常有限,计量经济学方法还是允许我们利用有限的数据检验原告和被告总部所在地对损失赔偿金额的影响。为了完成这一检验,我们用中位值回归的方法对如下方程式的系数进行估计:51
损失获赔金额 = ß1 + ß2 ×TM + ß3 ×C + ß4 ×PDC + ß5 ×PCDF.
方程式右边的所有变量均为“虚拟变量”,用以表示每个获赔金额已知的案件的特征。52 TM 表示该案件为商标侵权案,C表示该案件为著作权侵权案。最后两个变量用来表示当事人的国籍。PDC表示原告方和被告方都是中国的。PCDF 表示原告方是中国的而被告方是外国的。
50 计量经济学是以统计学运用于经济数据的方法。一般而言,计量经济学家利用已知数据对经济变量间的关系进行建模。这样的模型有助于经济学家确定
其感兴趣的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是同向变动还是反向变动、以及相互影响的程度。
51 如上文所提及,有一些案件的损失赔偿金额是其余案件损失赔偿金额的10倍甚至100倍。由于这些异常(离群)数据的存在,基于中位值的回归分析比一
个标准的一般最小二乘(OLS)回归要更合适,考虑到基于中位值的回归分析受异常(离群)数据的影响比一般最小二乘(OLS)回归要小。本例的中
位值回归,在等号右边的变量已知的前提下计算获赔金额的中位值(而不是像一般最小二乘回归那样使用平均值 )。从技术角度上看,中位值回归所计
算的系数( 每一个β值)是使预测值与实际值的差异的绝对值(残差)之和最小,而不是像在一般最小二乘法中那样使残差的平方和最小。
52 虚拟变量是二项的。当条件成立时,它等于“1”;当条件不成立时,它等于“0”。
表 9
中国著作权与商标侵权案件损失索赔金额与获赔金额
著作权 商标案件数量 金额 案件数量 金额
诺恒数据库中所有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35 RMB 1,600,000 41 RMB 500,000
损失获金额合计 31 RMB 9,496,380 78 RMB 56,484,519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RMB 140,000 RMB 140,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9% 28%
索赔金额与法院裁定的实际获赔金额均已知的著作权与商标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合计 14 RMB 124,884,737 25 RMB 163,178,512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RMB 1,895,000 RMB 610,000
损失获赔金额合计 14 RMB 4,123,148 25 RMB 38,056,545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RMB 161,000 RMB 97,159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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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方程式试图将损失获赔金额作为这些解释性变量的函数。53方程式的常数项β1是“基本案件”损失获赔金额的中位值,“基本案件”是指原告方为外国籍而被告方是中国籍的专利侵权案件。54其他的变量用于描述与基本案件相比,不同特征的案件的损失赔偿金额有什么差异。例如,关于商标的虚拟变量系数β2表示在当事人国籍与基本案件一致的前提下,商标侵权案与专利侵权案的损失获赔金额差异。55 虚拟变量系数β4 用于解释当原告和被告均是中国国籍时相对于基本案件对损失获赔金额的影响,前提是涉案知识产权的类型相同。最后一个虚拟变量系数β5表示当原告是中国籍而被告是外国籍时相对于基本案件对损失获赔金额的影响,以涉案知识产权的类型相同为前提。
53 由于并非所有案件的实际的获赔金额都能够取得——亦或由于尚未结案亦或由于信息不可取得——这里使用的样本数量比这篇文章其他部分用到的案件
数量要少。
54 为了使基本案件的特征直白而又易于解释,我们在做回归分析时省略了一些与贸易秘密侵权、商业外观侵权的案件。省略这一小部分案件并不会影响到
我们的结论。
55 如果案件是涉及商标侵权的,则将与商标有关的虚拟变量取为“1”,否则取为“0”。同理,关于著作权的虚拟变量系数用于解释著作权案件区别于专
利案件带来的损失获赔金额的变化。
56 在这类统计假设检验中,我们计算当系数真实为零时,观察(一定数量的样本)得到的t-统计量大于或等于我们实际观察到的样本得到的t-统计量的概
率。如果这种可能性很低,(也就是说,如果系数真的为零,那么几乎不可能能观察到像我们所观察到的那么大的t-统计量), 我们就得出系数
“显著不等于零”的结论。传统上,统计学家和经济学家使用百分之5的概率确定是否具有统计显著性。 这就是说,如果观察(一定数量的样本)得到
的t-统计量大于或等于我们实际观察到的样本得到的t-统计量的概率小于5%,我们就认为系数的在统计上是显著的。百分之五的显著水平对应的t-统计量
大约为2。
表 10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国原告与外国原告的损失索赔金额与获赔金额 (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中国原告 外国原告
案件数量 金额 案件数量 金额
诺恒数据库中所有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32 RMB 2,125,000 53 RMB 500,000
损失获赔金额合计 41 RMB 44,416,840 84 RMB 29,576,795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RMB 97,159 RMB 167,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5% 33%
索赔金额与法院裁定的实际获赔金额均已知的所有类型案件
损失索赔金额中位值 12 RMB 2,465,909 33 RMB 500,000
损失获赔金额合计 12 RMB 37,454,187 33 RMB 6,390,243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 RMB 83,719 RMB 164,000
损失获赔金额中位值占索赔金额中位值的百分比% 3% 31%
回归计算的结果如下:
损失获赔金额 =
37,311 — 17,311×TM — 16,063×C — 13,480×PDC + 1,528×PCDF
(5.55)** (-2.49)** (-2.07)** (-2.66)** (0.17)
N= 122
括号中的数值是t-统计量,用以测试相应的系数是否在统计上显著不等于零。双星代表该系数在百分之5的显著水平上明显不等于零56
我们回顾了中国通过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的信息和数据,发现损失索赔金额与获赔金额相较于其他法律管辖地所观察到的数据而言都很低。法院对专利侵权案件判赔的金额比商标和著作权的判赔金额高一些。专利案件获赔金额占索赔金额的比例也比商标和著作权案件高。中国籍原告胜诉时获得的赔偿金额通常比
外国籍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要少一些。
改进知识产权经济损失的计算及赔偿力度将有助于阻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同时对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更多的赔偿。在研究开发活动对中国经济日趋重要的大背景下,这样的改进措施很可能对中国大有益处。
联系方式
For further information and questions, please contact:
Alan Cox
Senior Vice President
alan.cox@nera.com
Kristina Sepetys
Senior Consultant
kristina.sepetys@nera.com
常数项, β1, 表示原告方为外国籍而被告方为中国籍的专利案件的损失获赔金额的中位值是299,623元。且统计上显著不等于零。关于商标的虚拟变量系数β2, 表明如果 案件涉及的是商标侵权,损失获赔金额通常比专利侵权案少145,000元 。同理,如果案件涉及的是著作权侵权,虚拟变量系数β3 表明其损失获赔金额通常比专利侵权案少135,162元。这两项因素的影响都具有统计上的显
著性。 然而,对于用我们的样本结论延伸推断至整个知识产权案件而言,我们持谨慎的观点。这主要是考虑到我们数据收集方式以及所包含变量数量的局限性。
其他虚拟变量的系数为我们前面“对中国原告的赔偿金额倾向于比外国原告少一些”的观察结果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实际上,回归结果尽管有显示中国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中位值低一些, 但只有当被告也是中国籍时这一影响才是显著的。在涉及中国原告和中国被告的案件中,中国原告获得的损失赔偿金额比原告是外国籍的情况下少104,261元 。另一方面,关于中国原告和外国被告的虚拟变量系数却并非在统计上显著性不等于零。那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中国籍一方是外国籍,不论哪一方是原告,那么获赔金额的中位值是没有显著差异的。
结论
知识产权侵权对于广义上的中国经济具有负面的影响,这是因为它阻碍了投资的积极性,由此对这些打算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施加了成本。随着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经济的主要成员,中国正加强履行知识产权保护及实施方面的承诺。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与国际标准趋同。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案件日益增加,损失赔偿金和罚款也随之增加。
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侵权行为仍然不断被记载着。 一些知识产权侵权通常通过行政程序就被有效地阻止了,尽管这种方式导致了对被告较低的经济处罚,以及对原告较低的经济赔偿(相对于原告被侵权的产生的损失而言)。中国的司法体系在过去10年中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越来越成熟。然而通过法院解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然屈指可数,并且损失的索赔金额和获赔金额都很低。原告可能因为被告被判停止侵权而舒一口气,却可能因为获得的赔偿不足而遭受损失。
57 根据OUSTR的 “2008年301特别报告”,尽管“已有积极的进步⋯四处蔓延的仿冒和盗版行为仍在中国不断肆虐⋯表明中国需要更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
护体系和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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