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来稿选登
热心读者:《专利侵权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一文最后一段有明显错误 编者按……

 

 编者按:本网站登载《专利纠纷如何确定地域管辖》一文后,读者对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管辖的变化产生不同的理解。为澄清这一问题,本网站登载一位热心读者的来信,供读者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对新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稿正在征求意见,按照这个条例,假冒专利的范围有了重大变动,将一部分专利侵权行为划入了假冒专利行为,按照逻辑,原来的部分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后可以被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有关审判机关和专家学者已经提出意见,认为此种修改超越了专利法等的规定,很不严肃。其保护强度,超越了发达国家的高水平保护标准。由于假冒专利行为范围的变动,就有可能引起侵权行为管辖规定的变动,或者表述的变动。另外,关于假冒专利行为,有的还涉及到民事诉讼,以前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似有这样的规定。

欢迎读者对这一问题,以及“专利法实施条例”稿有关问题,继续发表意见,促进我国专利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

 

 

尊敬的编辑老师,

贵网站上刊登的《专利侵权案件如何确定地域管辖权?》一文,最后一段有明显的错误。

新专利法的内容并没有给地域管辖带来新的变化

该文作者认为,由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具体化,使得:

“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将增加以下几类:非法标注专利标识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销售非法标注专利标识产品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误导公众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非法制造、销售相同专利产品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专利权人违规标注专利标识行为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

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

1)混淆了专利侵权行为和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性质,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

专利法意义上的专利侵权行为是狭义的,仅仅是专利法第11条列举的行为,其并不包括假冒专利行为,假冒专利行为在实施条例中另有定义,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下面的问题:

2)专利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问题不涉及假冒专利行为的“地域管辖”

最高院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的规定不及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地域管辖”。这因为: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故受民事诉讼法的制约,专利侵权行为的“地域管辖”相对地选择范围大;

而假冒专利行为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专利管理制度,因此首先受到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分,对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即使在现行专利法规定下,假冒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管辖地的判断,也没有任何困难。通常是由出现假冒专利行为的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管辖,当然,行为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也有管辖权;但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唯一恒定的,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因此“地域管辖”十分简单。

综上,两者管辖的问题不可相提并论。可见,新专利法没有给“地域管辖”带来任何新的变化。

上述错误,会使得公众受到误导,笔者对此深表遗憾!

一个关心贵网站的热心读者

4-10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4/11 9:38:14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