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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推动品牌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裴缜    发布时间: 2009-04-01 10:06:09




    创新引领时代,品牌决定未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动力源泉和壮大基础,因此,发展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实施企业精品名牌战略,也成为了企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重要内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参观美国微软公司总部时曾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中国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的需要,也是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又快又好发展的需要。”温家宝总理在参观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成果展览时也说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知识、鼓励创新、保护生产力。”2008年6月,国务院颁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其目的就是大力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与此同时,我们不少企业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和品牌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品牌经济的积极效应也在逐步显现。而作为担负着调节创新关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励自主创新等重要职责的人民法院则更应当积极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水平,满足权利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诉讼需求,从而激发我们广大企业的创新能力,使我们的品牌经济走上健康发展之路。

    一、品牌创建和维护决定着宜昌经济的发展未来

    近几年来,宜昌市委、市政府把知识产权纳入了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促进全市科技创新、增强城市经济科技实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7年12月,我市继成都、武汉之后成为全国第三个国家知识产权工作示范城市,也是全国首个获此殊荣的地级城市。知识产权成为城市发展的亮丽名片。在宜昌本土也集中产生了一批以宜化集团、兴发集团、安琪集团、人福药业、枝江酒业、稻花香集团、长机科技、劲森电子为代表的、走在全国前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企业,被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称之为可喜的“宜昌现象”。市域内有8家上市公司,其中,由一个地方小企业迅速成长起来的宜化集团进入了2008中国企业500强(位居276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位居151位)。宜都、夷陵、枝江、当阳等4个知识产权工作出色的县市区进入湖北省县域经济发展前20强,宜都位居全省第一。

    同时,我市一直坚持“质量立市、名牌强市”的发展战略,努力在全市营造一种“提高质量、争创名牌”的良好氛围。2005年,出台了《宜昌市企业创名牌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获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及湖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实施奖励。市政府在200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十一五”期末,全市要拥有国家驰名商标5~10个,中国名牌产品5~10个,湖北省名牌产品80个以上。时至今日,已经涌现了许多家喻户晓的品牌,一些驰名品牌在全国都有相当的影响。全市注册商标总数达2538件,拥有4个中国名牌产品、4个中国驰名商标、10个国家免检产品、78个湖北省名牌产品和48个湖北省著名商标。宜化季戊四醇、兴发六偏磷酸钠和五钠、黑旋风金刚石圆锯片基体、东阳光中高压化成箔、三峡药业硫酸新霉素等6个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安琪高活性干酵母、东阳光大环内脂类抗生素2个产品产量居亚洲第一;三峡开发总公司发电量、宜化磷酸一氨、兴发三聚磷酸钠等11个产品产量居全国第一;白酒、电解铝、黄磷、柑橘罐头、平板玻璃等7个产品产量居全省第一。宜昌已成为世界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全国最重要的磷精细化工基地和磷复肥基地、全国最大的麻醉药生产基地、全国最大的化成箔生产基地、全国著名的水泥产地。全市已逐步形成24个符合新型工业化要求的产业集群,工业形成了增加值“三足鼎立”、经济效益“一主两翼”的格局,形成了电力、化工、食品医药、装备制造、建材、冶金、纺织七大产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发展态势良好,是鄂西渝东乃至整个长江中上游地区综合实力最强、发展前景最好的中等城市。

    品牌的创建和维护,有利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优势,对于企业的发展未来至关重要。如全市4家驰名商标企业,“安琪”干酵母在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40%,产品出口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进入世界五大酵母公司行列。“稻花香”、“枝江”均为中国白酒工业十大竞争力品牌。“宜化”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均得到长足发展,经济效益逐年增强。全市48家湖北省著名商标企业,充分发挥著名商标的品牌效应,企业经营管理不断加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品牌知名度不断扩大,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兴发集团是三峡库区大型移民搬迁示范企业和中国精细磷化工龙头企业,目前正积极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兴发”驰名商标认定。长阳土家嫂特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家嫂”豆瓣酱等很受消费者欢迎,“土家嫂”被认定为著名商标后,销售收入和利税增长翻番。公司的木瓜果醋、木瓜冰酒系列产品,通过国家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香港卫生署检验,成功进入香港市场。并在香港成功注册“土家嫂”商标,为今后开拓国际市场打下了良好基础。

    关于品牌的创立和维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蒋志培庭长在2008年9月举行的中国电子企业法律顾问培训会上作了精辟的阐述:“品牌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得以被识别、区分的综合形象,该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企业和产品的商誉,企业的名称和字号等,是构成企业品牌的主要部分。这些权利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保护。”“企业的品牌建立后,必须不断维护,保证企业对自己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以消费者为“上帝”,任何欺骗、疏忽和懈怠,不但会自毁品牌,还会带来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也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培育一个知名品牌千辛万苦,但毁掉一个品牌却可能在朝夕之间。“三鹿”奶粉事件,以及蒙牛、伊利和光明三家企业液态奶被撤销“中国名牌”称号,就是极为惨痛的教训”。因此,如何大力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有效降低品牌受损的潜在风险,应当引起企业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二、宜昌企业创立和维护自主品牌所作的努力

    2008年底,宜昌中院组织人员对全市部分享有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大企业进行了走访调研。通过调研发现,相关企业都具有强烈的品牌保护意识,非常重视自主品牌的维护,通过诸如积极注册商标,打击假冒商标行为,提高品牌质量,营建品牌文化等举措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如安琪公司在国内注册商标387件,在国外约80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453件。除拥有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和一个中国名牌产品外,公司还拥有“喜旺”、“康普力星”、“乐厨”等3件湖北省著名商标。公司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推进自主品牌的维护工作。针对市场上假冒安琪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伪劣酵母,公司充分依靠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打假活动,先后收缴制假设备50余台套,假货2万多件,打击了20多名制假售假分子。针对仿冒安琪商标、产品包装、装潢和外观专利的侵权行为,公司通过行政和司法的手段,对仿冒侵权行为积极进行查处,依法撤销一些不法企业的恶意和不正当注册,如撤销了仿冒公司商标的“安珥”、“安真”、“奥琪”等商标,将大连某公司、开封某公司等仿冒公司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专利宣告无效,有力地维护了安琪品牌形象。公司还计划在十一五期间,除“安琪”商标外再创建一个中国驰名商标,国内商标注册量达到1000件;在全球范围内注册“安琪”系列商标,在重点市场注册相关的副品牌,国际商标注册量达到800件。

    近年来,稻花香集团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形成了以“稻花香”为龙头,以“关公坊”、“昭君”、“屈原”、“楚瓶贡”为羽翼的强势品牌集群。集团十分注重商标的注册、保护及运用工作,累计向国家商标总局提出200多件商标注册及防御性商标注册。同时将商标运用与产品开发、市场扩展、品牌宣传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建立商标管理制度,制定品牌发展计划,在企业名片、商品包装、广告宣传等可以使用商标的每一个环节积极运用,同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不断改进、完善售后服务,尽可能为消费者提供方便,全面提高稻花香、关公坊等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稻花香”商标已连续4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品牌价值达20.45亿元。

    枝江酒业则拥有注册商标60余件,“枝江”商标在港、澳、台及其他10个国家注册。公司还注册了30余件“枝江”系列防御商标,用于防范仿冒“枝江”商标的侵权行为。2005年,公司通过司法认定“枝江”商标为驰名商标。枝江酒业以此作为品牌战略的新起点,始终保持稳定的质量、先进的技术、良好的信誉,让“枝江”品牌始终保持驰名的状态,2008年3月,“枝江”商标再次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萧氏集团拥有“金香品雪”、“萧氏”、“碧仙”等3件注册商标,其中“萧氏”商标还注册了除30类茶叶以外的其它6个类别,为萧氏品牌的规范性、统一性奠定了基础。集团在保证茶叶质量的同时,在产品外包装材料及设计上也大胆创新,获得多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让萧氏品牌在市场中拥有更强的竞争力。随着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申报“邓村绿茶”地理标志保护成功,2007年4月初,萧氏集团通过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审查,成为第一批可以使用“邓村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2008年,萧氏集团邓村茶产业科技园投产,萧氏集团自主创新研发的洁净化、智能化茶叶生产线顺利运行,使湖北茶业生产加工迈上了全新的台阶。集团通过积极打造现代茶饮“健康与安全”的主题,让消费者成为品牌地位的代言人,从而不断提升萧氏品牌价值。

    三、企业品牌发展面临的困境及对策

    我们知道,国内企业在合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维护自身知识产权权利的状况并不乐观。据统计,我国规模以上的企业70%没有商标意识,重生产,轻品牌,对发展自主品牌信心不足。而那些比较注重自我品牌创建的享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知名企业在品牌发展中则面临以下困境:一是“搭便车”。这是一种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成果的投机行为。知名企业的商标即品牌一般都是经过长期努力以及大量的资金投入才享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经济价值,由于企业名称地域性特点,可能本地同时存在与该知名企业字号或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企业字号,这些企业主观上可能没有混淆公众的故意,但又确实产生了混淆产品、误导公众的客观结果。公众看到这些企业的字号与知名企业的字号或商标相似时,可能会认为到二者有关联关系或者就是同一主体,造成混淆,这样会削弱知名企业的优势地位,弱化其品牌影响力。二是“傍名牌”。是指某些不法商人和企业,将其他知名企业字号或商标注册为自己企业的字号或商标,并在其产品的外包装或产品上故意突出使用,以此来误导消费者,牟取非法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名企业一般规模较大,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及良好的声誉,是不法商人和企业傍名牌的首选对象。如果这种现象的大量存在,会使得知名企业的社会声誉遭到破坏,销售业绩受到影响。三是“恶意抢注”。指不法商人和企业将知名企业的商标或字号抢先注册在其尚未注册或尚未涉及的商品上,并在知名企业产品涉及的地域进行销售,消费者则会误认为该商品是该知名企业的或者与其有关联关系。如果这些商品质量不合格将严重损害知名企业的品牌形象。与上述困境并存的还有以下法律困惑:1、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独立的字号权制度,字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知名企业字号被其他企业或个人注册为商标或者在其他行政区域登记为字号,并将字号“商标化使用”,这一规避法律行为在实践中很少受到遏制。2、我国企业名称制度和商标制度是并行的两套制度,企业名称和商标分属不同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联系,由此也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商标、字号纠纷。3、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也不够全面。因为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字号“商标化使用”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名称规范适用,即使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而只有在企业名称未规范使用并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情况下,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面对上述问题,企业在法律法规完善之前,只有从现有法律法规中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一是加强商标管理。及时注册本企业主要产品商标、企业商号以及产品、商号名称中的关键词,还要及时注册辅助商标、反面商标等。二是运用企业名称权、商标权的在先权利,保护自己的商标和商号。防止竞争对手搭在先使用人的便车,借用在先权人多年经营所创立的知名企业品牌的名望和信誉。三是针对那些在不同地域范围内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在后使用者,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要求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

    四、人民法院对企业品牌的司法保护

    企业品牌的司法保护,主要通过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适用来支撑,主要是对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企业网络域名、知名产品外包装装潢等给予法律保护。我国调整商标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涉及企业名称字号保护的法律文件则有《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而涉及到如何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的法律文件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方针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促进自主创新,服务对外开放,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和运用的全过程,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努力营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涉及到对企业品牌的司法保护,我们除遵照上述原则要求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履行保护之责:

    一是依法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作用。根据犯罪情况和危害后果,依法从严惩处。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罚金刑的适用与执行力度;通过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责令赔偿损失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侵权人的再犯罪能力和条件;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刑事自诉权利;在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二是妥善处理好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案件,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近年来,涉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案件较受社会关注,一些“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对市场秩序危害较大。审理这类案件,主要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处理原则。侵权企业即使有工商登记的合法形式,但只要实际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如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对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根据案件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据统计,宜昌中院自2005年以来共审结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件24件。

    三是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积极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和发展。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因此也更容易被侵权者仿冒。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本意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知名品牌不被侵害,不在于授予权利人商标驰名的荣誉,不能“为了认定而认定”。在驰名商标侵权认定的条件和要求上我们一直是从严把握,主要是从制止侵权的角度,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2004年以来,宜昌中院共受理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7件,审结6件,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3件(“枝江”、“公元”、“太平鸟”);对3件不符合认定条件、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未认定驰名商标,均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充分保护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确定侵权人的侵权损害和因制止侵权行为等引起的损害的赔偿责任,降低维权成本,加大侵权成本,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运用证据规则,全面、客观地审核有关赔偿计算的证据,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适用法定赔偿时,细化各种实际考虑的酌定因素,使最终赔偿结果合理可信。

    五是积极慎重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所谓积极,是指受理案件要积极,审查要迅速,采取措施要及时;所谓慎重,是指对申请的审查要仔细,程序要合法,采取的措施要适当。诉前停止侵权主要适用于事实比较清楚、侵权易于判断的案件,侵权可能性应当达到基本确信的程度。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等显性和故意侵权案件,通过积极采取有关临时措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扩大。

    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飞速进展,知识经济已成为促进经济增长主要方式,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效降低知识产权风险,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品牌意识,提升企业品牌价值,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努力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大利益,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营造全社会都来重视、关心、支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良好氛围,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光荣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支持宜昌知名企业自主品牌的创立和维护工作,努力谱写宜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新篇章。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4/1 1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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