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详解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见
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战略意见》),对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作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介绍,出台《战略意见》的基本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和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纲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作为战略重点明确提出,“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定位。《纲要》为此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措施,从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水平、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等多方面,对涉及人民法院的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实际,于去年10月开始起草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意见稿,历经半年左右时间的研究论证,期间还广泛征求了法院系统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几易其稿,在充分反映和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终定稿。
贯彻落实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全党全国人民的一件大事,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一项重点工作。因此,《战略意见》在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摆在全国法院面前的一项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这位负责人还介绍,出台《战略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开始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具体体现,也是今年全国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优化自主创新司法环境”年度主题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将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有关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和各项战略措施的顺利实施,使人民法院在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程中更加积极主动地发挥作用。
《战略意见》的内容分为六个方面,共计36条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大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是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关系国家前途和民族未来的大事。当前正在向实体经济蔓延的国际金融危机,更加突显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性。贯彻实施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各级法院要认清形势和明确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这也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工作着力点。
第一,充分发挥各项知识产权审判的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各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要充分运用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审判职能,大力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整体效能,对各种知识产权提供全面有效的司法保护。
第二,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司法救济手段,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有效性。依法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积极采取各种救济手段,对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的有效保护。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第三,及时明晰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标准,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导向作用。及时发布司法解释,明确司法政策,加强司法指导,加快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指导制度,强化知识产权裁判的说理性,充分公开裁判文书,及时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价值判断和行为指引。
第四,努力加强人民法院与其他司法机关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合力。加强与其他刑事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配合与程序衔接,切实加大刑事保护力度,实现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
三、审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原则和政策
知识产权审判必须统筹兼顾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等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加强专利权司法保护,保障技术创新权益,促进自主创新。加大对经济增长有重大突破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严格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防止不适当地扩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压缩创新空间、损害创新能力和公共利益;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家证人和专家咨询、技术鉴定的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有效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
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维护商标信誉,推动形成自主品牌。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严格适用侵权法律责任;正确把握商标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权的范围;正确把握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定位,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妥善处理商标权保护与特定产业发展的关系,既注重保护商标权,又有利于促进相关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加强著作权司法保护,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严厉制裁盗版、抄袭等侵犯著作权行为,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平衡处理创作者、传播者和利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加强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领域的著作权案件审判,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效应对互联网等新技术发展对著作权保护的挑战,准确把握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尺度;加大对计算机软件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相关服务外包产业成长。
《战略意见》还分别就商业秘密案件、植物新品种案件、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垄断案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知识产权执行案件、知识产权涉外案件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
四、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模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尽快统一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的审理分工,优化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实现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高效。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推动改革专利和商标确权授权程序,努力实现知识产权确权程序与侵权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简化司法救济程序,提高裁判效率,保证司法统一。
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加大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努力提高诉讼调解率、和解撤诉率。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努力做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司法保护宣传常态化,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定期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代表性人士和社会公众等旁听庭审,增进司法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社会影响。
扩大知识产权对外司法交流合作,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外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积极参与国际和区域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加深世界各国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及保护状况的全面、客观了解。
五、加强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工作
及时制定知识产权司法解释,近期发布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司法解释,尽快出台关于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和反垄断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诉讼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技术调查的有效方式和具体做法,完善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制度,适时启动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调整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继续坚持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的指定管辖,适度集中垄断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等特殊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适当增加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并可以在依法指定的基础上跨区域管辖案件。
六、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本着立足现实、兼顾长远的原则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配置,在中级以上法院和具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大力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有效缓解案件持续增长与专业审判力量相对不足的矛盾,保持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基本稳定,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的专业结构,培养一批社会认可度高的专业型、专家型知识产权法官,积极开展与知识产权专业部门的人员和业务交流,重点加大对中、基层法院和中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培训力度。
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和要求,认真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积极发掘并大力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先进典型,使全体审判人员牢固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