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结束的全国政协会议,多位委员提出进一步加强对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建议和提案。委员们认为,著作权法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大力促进和保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我国在法律体系中对侵犯著作权作了各种规定,《刑法》第217条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为更加有效地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违法行为确定为犯罪,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近十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依托数字和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形态、方式、规模和手段也在不断发展,其相对于传统形式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是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隐蔽性强,依靠高科技设备和完善的网络资源犯罪行为实施更迅速快捷,二是行为人侵害的范围广泛,三是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巨大。著作权犯罪行为与当前我国鼓励创新保护知识的政策严重违背,一方面其给传统著作权产业和产业链造成了严重的冲击,不利于著作权产业的创新发展,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建立;另一方面,在当前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成为阻碍我国对外进行经济技术交流的障碍,是受到指责的诟病。虽然我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断完善,但是由于侵犯著作权犯罪情节标准设置不尽合理,不能充分反映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考虑到当前的现实特点应将那些能够准确反映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自身含义较为明确、司法查证比较便利的情节明确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情节,这样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结合我国现有的刑法规定,原定罪量刑标准明显滞后, “五百张份”的标准已无法准确描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目前侵犯著作权人复制权的行为可以“硬盘”作为存储介质,且硬盘的容量越来越大(已出现TB级移动硬盘,1TB为1000G),即使仍使用光盘存储,已经出现蓝光光盘,容量达到10G级,比“司法解释”出台时通常光盘容量增加了100倍。
为更好地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型社会”的建设,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适应新时期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