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5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北京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王兵、王振清、孔祥俊、李明德、李顺德、吴汉东、邹忭、张今、张楚、张鲁民、罗东川、郑胜利、单晓光、郭禾、陶鑫良、曹中强、曹新明、蒋志培等18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吴汉东会长主持。副会长李明德传达了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和基本情况,副秘书长张今作了补充。传达的内容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同志的祝词,中国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刘飏同志的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章程的修改情况,以及中国法学会第六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的选举情况。
参加会议的常务理事们在听取了相关的介绍后一致表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法学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一定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服务科学发展;一定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自觉服务人民;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自觉服务法治实践。常务理事会议认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在今后几年的工作中,一定要积极贯彻落实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精神,为国家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言献策,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法学会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对《中国法学会章程》做了较大的修改,设立了总则、任务、会员、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和研究会等章节。常务理事会议认为,随着《中国法学会章程》的修改,《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章程》也应进行相应的修改。常务理事会议责成秘书处起草研究会章程的修改建议稿,提交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讨论。
修改《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章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理事会的任期。原来,《中国法学会章程》对于各个研究会的理事会任期未作明确规定。与此相应,各个研究会的理事会任期也不尽统一,有5年、4年、3年和2年的做法。在这方面,《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章程》第14条规定,理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而此次修订的《中国法学会章程》第35条规定,研究会设理事会,任期五年。关于这个问题,常务理事会议认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是中国法学会的下属机构,理应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的规定,将理事会的任期修改为5年。
在讨论理事会任期的同时,大家还讨论了本届理事会的期限。本届理事会产生于2007年,按照《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章程》的现有规定,应当在2010年换届选举。而依据新修订的《中国法学会章程》,研究会理事会的任期应当为5年。关于这个问题,常务理事会议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按照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的原有章程,本节理事会的任期仍然为3年,于2010年换届之后再执行5年的任期。二是本届理事会的任期顺延为5年,于2012年再行换届选举。常务理事会议认为,将理事会任期修改为5年,可以避免频繁的换届选举,减轻理事会的工作负担。同时,将本届理事会的任期顺延为5年,也有利于理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当然,采取哪一个方案,最终应当交由全体理事会议决定。
此外,常务理事会议还讨论了“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的相关事项。关于年会的时间,仍然确定为10月下旬或者11月上旬。关于年会的地点和经费,常务理事会议责成秘书处进一步加以落实。关于年会的主题,初步确定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一些常务理事认为,还应当在这样一个大的主题之下,确定一些具体的选题,如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选题。常务理事会议建议,全体理事应当积极行动,向秘书处提出选题建议。秘书处将在汇总有关选题之后,交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常务理事会议认为,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是一次非常重要的年会。年会不仅要讨论“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且将在同时召开全体理事会议,讨论章程修改,本届理事会是否顺延为5年,以及理事增选等事项。因此,全体理事会成员都应当参加会议,积极工作,以保证年会和全体理事会议的顺利举行。
(秘书处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