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案件的审理中,注重以和谐的方式化解纠纷,坚持“五步调解法”, 即首先是主审法官庭前交换证据时的调解,其次是庭审时合议庭组织的调解,三是庭审后主审法官再组织的调解,四是当事人有了一定的调解意向,但又还有一定差距时由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组织调解,最后是由主审法官就一些细节问题再组织调解,最后达成协议。2008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通过调解以及调解后撤诉的案件达到37%,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图为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刘拥建庭长于日前专程赴玉林市,就上诉人邹某、莫某与被上诉人广西北流雄发瓷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认真细致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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