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重要论述,对科学发展观作出了明确而科学的评价,深刻地揭示出科学发展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中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党的历史上又一次重大的马克思主义教育活动,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更好地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的迫切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来自于现实的需要、实践的呼唤,同时也是经验的总结、理论的深化。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同时也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法院工作正处于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在新的历史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对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最好坚持,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好实践,也是人民法院克服面临困难、解决存在问题、做好各项工作的最好指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在坚持,贵在实践。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不断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化对人民司法工作规律性的认识,着力转变不适应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改变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维方法和工作方法,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谋划发展、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努力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人民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按照这四个方面的要求,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能特点,找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坚持“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正确处理好人民司法事业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服务科学发展的问题,努力实现理念正确、审判公正、执行高效、队伍廉洁的目标要求。
一是要正确处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政法机关的殷切期望和要求,也是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坚持“三个至上”,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既要讲法治,又要讲政治。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审判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权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党的政治原则,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也是人民法院理所当然的责任。事实上,在任何国家,法治和政治都是内在统一、密不可分的,政治是法治的导向和灵魂,法治则是政治的精髓和核心。一方面,政治为法治提供了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法治的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法治不过是政治的外化与体现,其本质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规则政治,其标明了一个社会共同体中的政治界限,为政治提供了价值整合的起点与方向,以及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为之不懈奋斗的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力行法治的生力军,必须以讲法治为己任,在法治的轨道上维护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因此,人民法院决不可离开法治去讲政治,否则将会使讲政治成为空谈,不仅损害法治,也会损害政治。然而,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认为人民法院只需讲法治而不需讲政治,这样做的后果同样不仅有损于政治,也会有损于法治。人民法院讲政治,最根本的是要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特别是要做到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完整体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审判工作不仅要强调依法规范、于法有据,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而且要注重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争取良好的社会效果。要真正做到审判工作服务于大局、服务于政治、服务于人民,需要法官既要养成法律思维,又要培育政治智慧,既要依法办事,又要加强政策指导,既要具有高水平的司法能力,又要具有过硬的群众工作能力。处理任何案件,只掌握从文字上解释法律的种种技巧,不可能办好案件、解决好实际问题。只有真正领悟法律的精神实质,正确适用好法律和政策,才能完成审判工作为政治服务的使命。
二是要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关系。“不谋全局者,不足于谋一域”,而局部对于全局也常常会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重要一域,首先必须立足于本职,着眼于自身,通过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班子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不断实现人民司法事业自身的发展和进步。抓好了局部工作,本身就是对全局工作最大的支持。同时,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把自身工作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中,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充分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积极有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司法的重要功能在于调整利益冲突,必须认真权衡具体个案的社会价值和利益关系,在个体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寻求有机的平衡。在处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大局,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整体利益与局部及个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要以整体利益为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社会的整体福祉。人民法院工作决不能游离于经济建设中心、置身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外,而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工作思路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将服务大局的观念体现在每一个司法领域、每一个审判行为、每一个案件处理上。广大法官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判断社会形势,思考法律问题,自觉地将本职工作纳入整个法院中心工作之中,进而融入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之中。
三是要正确处理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关系。司法是一门相当复杂的艺术。司法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法官的权威来源于公正的裁判。渊博的学识阅历、精深的法律素养、缜密的逻辑推理、丰富的司法经验,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公正司法的根本前提和内在要求。因此,在特定的历史阶段对司法职业化给予必要的关注和推动,对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提升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以司法职业化来排斥司法民主化。司法工作虽然具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其职业化、专业性的一面,但任何时候都离不开群众路线这个根本,离不开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我国实行的是以人民主权为基础,以代表制为制度框架,以融合主义为基本实现渠道,以人民利益为最后依归的民主模式,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重要特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司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倾听人民的声音,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决定了司法必须坚持精英主义和平民主义相融合的道路。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在推进司法民主化的过程中,人民群众应当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当然,司法民主化并不等于已为历史进步所淘汰的大众司法和“广场审判”,走群众路线也不等于搞群众运动和群众专政,而是要求我们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增强群众观念,强化宗旨意识,贯彻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防止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防止人为地将司法工作神秘化。法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而且是社会工作者,不能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就不能正确裁判案件;不能充分把握社情民意,就不能有效解决纠纷。要始终以关心群众疾苦的真情联系群众,以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举措服务群众,以礼仪文明的司法感召群众,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机会走近司法、亲近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
只有这样,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才能赢得最为广泛的群众基础,赢得最为真切的群众拥护,赢得最为强劲的群众支持。
四是要正确处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司法公正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和灵魂,是每一个法官的神圣职责,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目标,是裁判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诉讼当事人的期望所在;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追求实体公正是诉讼程序的应有之义。在法治环境下,实体公正必须经过公正的程序才可能得以实现,这是程序公正的工具价值所在。此外,程序公正还有更深层次的独立价值和意义。首先,公正的程序通过确保诉讼各方对诉讼过程的参与以及对裁判结果的积极影响,使他们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得到保障,对于防止司法二次伤害具有重要意义。其次,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使司法权的运行过程公开化、透明化,对于防止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具有重要意义。再次,程序公正具有吸收和消弭当事人之间对抗的功能,有利于促进纠纷解决,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协调,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最后,程序公正有助于国民规则意识的养成,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法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即是程序之治,因此,在一定意义上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从法律形态到现实形态必不可少的环节,正是正当法律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由司法行为不规范或是程序不公正引起的问题。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民主、文明的感受和教育,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从而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
五是要正确处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关系。在我国,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行政诉讼,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裁判原则。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裁判所依据的事实是客观事实抑或是法律事实往往存在不同的看法。所谓客观事实,一般是指不依赖于主体的观念、意志的客观存在,其根本特性在于其客观性;所谓法律事实,一般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是法律规范涵摄下的事实,其不仅具有法律性,还具有客观与主观二重性。客观事实是一种哲学语境下的本体论事实,它自身并没有任何参照系,如何达至并无标准与手段,是一种绝对真实;而法律事实则是在法律程序中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确认的事实,是一种相对真实。从哲学层面上看,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类思维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一个辩证的历史过程,具有明显的渐进性和阶段性。在特定历史阶段和特定历史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正确认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其中包含了绝对真理的因素,但相对于终极意义上的客观事实来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客观事实并不是对法律事实的否定,法律事实也不可能脱离客观事实而单独存在,两者不可对立或割裂开来。我国传统理论认为,司法机关在诉讼中的任务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要求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实际;认为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不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这种观点看似正确,但却混淆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限,片面强调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反映论和可知论,却忽略了认识论的辩证法,割裂了认识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辨证关系,实际上是违背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造成了认识上的误区和司法实践上的难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认识活动,诉讼认识受到主客观诸多因素的制约,具有其内在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既要尊重客观事实,尽最大努力还原案件真相,又要承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难以达到与案件客观真实完全一致的程度,因此承认认识的相对性原理具有现实的合理性。查明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全部诉讼活动的目标追求,也是司法裁判的客观基础,但作为案件裁判依据的事实,则是通过诉讼证明所认定的那一部分已转化为法律事实的客观事实。我们既要遵循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客观实际出发,将所能发现、收集的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作为裁判案件的根据,又要使诉讼认识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从而最大可能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六是要正确处理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关系。判决和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案件的两种基本方式,两者功能各有侧重。判决是建立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通过严格、公正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得出的案件结论,对于树立法律权威,培育规则意识,促进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调解则无须拘泥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和具体法律的规定,其灵活务实、高效快捷,是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有效方式,因而素有“东方经验”的美誉。正确处理调判关系,是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严格公正司法、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一方面,要大力支持和推广诉讼调解,通过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调解、和解贯穿于审判和执行工作全过程,并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的调解经验和方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对于那些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容易激化、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案件,或者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应当更加注重调解,便于当事人在未来的生产、生活中和睦相处,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争取最好的办案效果。同时,要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加强指导协调,完善诉调对接,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形成之前,努力缓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另一方面,诉讼调解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以当事人合法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为前提,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科学把握诉讼调解与依法判决的基础和条件。我们应以最大程度地追求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但不能以损害法律尊严、破坏法院形象、降低司法权威为代价,片面追求案件调解率,更不能搞违法调解或者强迫和变相强迫调解。在统筹兼顾调判关系、强化诉讼调解自愿性与合法性的前提下,要加强调解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改进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以进一步提高调解的质量与效率。
七是要正确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一般而言,讲审判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审判活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和调节作用。这是一种以司法过程和结果形式表现出来的,依据于法律条文,侧重于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偏向于法的外在价值的实现,特别是规范价值的实现。而审判的社会效果,则是指通过审判活动使法的本质特征得以体现,实现法的正义、自由、秩序、效益等基本价值的效果,从而使审判结果得到社会的公认,并树立法律的公信和权威。这是一种以社会反应和反响形式表现出来的,依据于法律和政策,侧重于辩证逻辑的推理方法,偏向于法的内在价值的实现,特别是正义价值的实现。多年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已成为评价人民法院办案效果的两个最重要的指标。如果说审判是一门艺术的话,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如何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结合起来、统一起来的艺术。一个好的裁判结果,首先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如果我们不讲法律、不讲政策、不讲原则地搞“和稀泥”,以牺牲社会公平正义为代价,一味满足某些人的不合理要求,那么即使某一个裁判获得了案件当事人的“赞同”,也难以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势必损害法律的威信,降低群众对法律的信赖,减弱公众对法治的信心。同样道理,如果我们不考虑到社会的实际情况,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那么即使我们的裁判确实是于法有据的,即使我们内心确信裁判是完全公正的,也往往难以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因此,人民法院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适用法律并作出正确裁判,但又绝不能仅仅满足于依法办案,而要以依法妥善化解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目的,重视人民群众对裁判的认可和接受程度,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处理社会转型时期引发的新类型、敏感复杂和群体性纠纷,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务必妥善协调各方关系,审慎平衡各方利益,提高能动司法的水平,绝不能简单地套用法律对号入座,就法论法,就案办案,引发不必要的负面效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八是要正确处理继承借鉴与改革创新的关系。2008年是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三十年的成功经验表明,只有不断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才能克服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改革创新是人民法院实现科学发展的不竭动力。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就必须继承和借鉴古今中外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首先,需要发掘和继承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形成的,有着几千年的历史积淀和文化底蕴,人民司法传统则可以追溯到中央苏区和陕甘宁边区。长期的司法实践积累了宝贵的智慧和经验,这些都是适应中国人文社会和地理环境的“本土资源”,其中有些经验做法在世界上可谓独树一帜。对此,我们应当认真加以总结和传承,不能丢掉为我国长期司法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和方式方法。同时,要正确处理继承优良司法传统和推进改革创新的关系,根据历史的发展进步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不断改进完善、推陈出新,进一步把传统司法经验发扬光大。其次,需要重视借鉴和吸收世界其他国家一切有益的司法文明成果。司法文明是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人类进步的共同价值观和法治国家的共同规律,对此我们应当认真加以借鉴和吸收。但是,法治的真正源泉在于一国历史和现实的客观情况,借鉴国外司法经验必须从本国基本国情出发,充分考虑到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状况,尤其要注意本国长期形成的法律传统及社会公众的承受力和适应力。只有这样,司法改革才能真正扎根于社会土壤,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因此,我们既要坚持立足中国、立足当代,又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始终处理好批判与借鉴、继承与创新、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既要大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又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认真总结自己的实践经验,珍惜自己的理论成果,不能盲目照搬别国的司法模式,更不能简单用西方的话语权来解释和评判我国司法制度的优劣。
九是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接受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职权。依法独立审判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排除一切不当干扰,坚持独立裁断,秉公司法,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依法独立审判决不意味着审判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决不能把审判工作与社会隔离起来、孤立起来、对立起来。相反,只有把审判活动置于合法有效的监督之下,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支持和认同,才能促进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增强司法权威。因此,我们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又要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摆正独立审判和接受监督的关系。要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最好的监督是实行司法公开和透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按照以公开促公正的总要求,通过依法、及时、全面公开,实现法院内外监督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要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的渠道,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切实建立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相关制度,形成及时征询、及时答复、及时反馈的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各项监督机制的整体合力。要通过自觉、主动、依法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各渠道、各形式的监督,切实防止脱离群众现象的发生,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形成。
十是要正确处理自身科学发展与服务科学发展的关系。人民法院要履行好党和国家所赋予的首要政治任务,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必须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自身科学发展是服务科学发展的先决条件,两者从本质上来说是相辅相成、内在统一的关系。人民法院不能解决好自身科学发展的问题,也就不能履行好宪法法律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历史使命;在服务科学发展过程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和有效检验,对自身科学发展又是有力的推动和促进。当前,人民法院正处于改革与发展的关键时期,既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司法能力不强,工作体制机制不顺,审判执行效率不高,队伍纪律作风不严,基层基础薄弱,司法公信和权威不够,将是较长时间内我们必须面对的困难和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高度关注、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着力在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强司法能力上下功夫;要着力在狠抓执法办案,提升司法公信力上下功夫;要着力在坚持群众路线,落实司法为民上下功夫;要着力在改革司法体制,创新工作机制上下功夫;要着力在抓好班子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院上下功夫;要着力在加强司法管理,实现科技强院上下功夫;要着力在加强基层建设,夯实工作基础上下功夫,努力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科学发展。只有始终以公正、高效、廉洁、透明的审判和执行工作,切实承担起确保国家长治久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才能真正取信于党,取信于民,取信于全社会,人民法院事业也才能真正得到科学发展。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工作难题、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带来了难得机遇。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全面推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与时俱进,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