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新产品概念与创新,涉及新产品方法专利与举证责任倒置(1)
---------如何理解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的含义?
蒋志培博士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这个规定就是所谓专利法明文规定的侵犯方法专利权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或者请求负有举证的责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就是民事诉讼一般举证责任的法律依据。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提出主张的对方当事人就主张的事实承担一定范围的举证责任,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就是一个例子。就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一般分为两类,一是产品专利;二为方法专利。当涉嫌侵权的专利为产品专利时,权利人可以以获得的侵权产品作为证据,请求司法救济。但当涉嫌侵权人使用他人方法专利时,由于受空间、时间、安保措施等的限制,权利人很难获得涉嫌侵权人使用他人方法专利的证据。于是法律根据这种情况,设定一定的条件,将使用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交由涉嫌侵权人承担。当涉嫌侵权人在权利人完成了一定的举证责任后,必须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倒置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对保护权利人、公平合理履行诉讼证据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专利法前述该条的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要件包括:1、涉及的专利为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该专利方法涉及权利人的新产品;3、涉嫌侵权的产品与该方法专利涉及的产品相同;4、涉嫌侵权的行为人负举证责任;5、举证责任的范围限于行为人产品制造方法与专利方法是否相同或者等同。其中1、2、3项要件适用所需的证据或者条件应当由方法专利的权利人提供或满足,4、5项则涉及涉嫌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和责任的范围,应当由其提供或者满足。
在涉及方法专利的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在何种条件下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倒置的举证责任,通常是诉讼争议的热点之一。而这个问题又属于包括若干个子问题的系统中。在这些子问题中,法律界定不清、最为突出的是新产品的界定。
作为企业,其经营的核心应该是产品或者服务。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企业间竞争的加剧,致使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更新速度加快,新产品日益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法宝和命脉。企业必须增强产品创新的意识和能力。但何谓新产品?如何创新产品? 不同研究领域具有不同的定义和理解。(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