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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讨会”2月11日召开

 

 

为正确解决软件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科学、合理地应对当前司法实践在惩治这类违法犯罪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加强中国对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讨会”于2009211日下午在北京师范大学主楼举办。此次研讨会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北师大刑科院及法学院院长、教授赵秉志主持。中央政法机关、高等法律院校专家学者和行业代表参加了会议。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形式不断翻新,危害日益严重。运用刑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已成为软件著作权法律保护的重要内容。会议就以下问题进行了研讨:

1.如何开展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的研究?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复制权、发行权的关系问题,尤其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计算机软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3.对他人的软件进行一定的改造后予以复制发行是否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4.“以营利为目的”的认定问题。例如,设立网站,通过免费提供盗版软件的形式,提高本网站访问量,从而赚取广告费;在免费提供的盗版软件中捆绑流氓软件以及部分需要推广的软件或者插件,从而赚取流氓软件厂商等支付的推广费;通过预装在免费软件中的流氓软件,为流氓软件的广告主带去流量或注册用户,按照流量收取广告费等行为,能否认定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

5.“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

6.侵权复制品数量(张/份)的计算

7.侵权复制品的鉴定问题

8.行为人故意破坏权利人为其软件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即表明软件名称、著作人、著作财产权人或其授权之人及利用期间或条件之相关电子资讯),应否追究刑事责任?

10.侵犯著作权罪的罪数问题,例如,行为人以正版的名义销售盗版光盘行为以及同时实施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11.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例如,为行为人在著作权侵权过程中赚取广告费进行商业运作并按约分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行为?

12.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例如,用户非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为非商业性使用目的而购买、持有盗版软件的责任问题;商业性使用盗版软件以及为商业性使用目的而购买、持有盗版软件的责任问题。

13.其他相关问题

滕炜、蒋志培、马东、高铭暄、赵秉志、张智辉、单民、李志伟、刘科、邹汴、张全胜等出席会议。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2/12 6: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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