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志培博士最近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发表了看法。他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享有驰名商标的企业都是各个领域具有领头羊地位的企业,他们对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作用。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优质品牌,保护企业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不受侵害,从而调动企业的内在动力,促进和保持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获得高质量的商品及服务。
蒋志培博士强调,自2001年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在审理商标等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依法加强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2001年12月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尔后公布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效力,以及对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等又进一步进行明确规定,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蒋志培博士介绍,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这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也依法予以保护。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对不服商标评审决定进行司法复审的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制止对驰名商标的非法抢注。对复制、模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蒋志培博士介绍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所谓“需要”,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蒋志培博士介绍说,近年来也发生了驰名商标认定异化、过滥的现象。一些企业片面追求驰名的认定及认定后的广告宣传,甚至不择手段骗取驰名商标的认定。这就与立法本意相悖。有的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在审理、处理此类案件中,不能很好掌握法律标准,也出现一些问题。为此,最高法院不断总结审判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先后作出了多项措施,指导各地法院这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比如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发出通知。通知要求,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生效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在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各高级法院将一审、二审法律文书连同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统计表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各高级法院对于辖区内法律文书已生效的涉及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在文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备案。
蒋志培博士评论说,这是一剂猛药,这是最高审判机关加强了指导监督的力度,给已经出现的驰名商标认定异化、滥用现象当头棒喝。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也着手起草有关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解释,解决审判标准、适用法律等方面不清晰的问题。2008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文公布了《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当时介绍起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依法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
起草工作主要立足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及其精神,对于在审理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解释。第二,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24日发布)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6日施行)分别对于在审理计算机域名和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问题作出规定。此外,各级法院在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等民事案件中对认定驰名商标进行了探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和保护了一批驰名商标,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我们在起草中注意认真总结和反映了这些审判经验。第三,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既要依法加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给予强化保护,又要防止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现象,如防止经营者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等的消极现象。因此,《征求意见稿》特别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如需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范围、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及举证责任、驰名商标的保护条件、管辖法院等问题,依法进行了规范。
蒋志培博士说,这个司法解释稿正在不断修改完善,吸纳各界修改意见,相信今年上半年能够出台。与此同时,各地方高级法院也采取了多种措施,提高相关案件的审判质量,在省高院的范围内需认定驰名商标的先予以平衡指导,有效遏制驰名商标认定异化现象。
蒋志培博士认为,鉴于当前社会生活中驰名商标认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重,而在法律规定的认定标准又不可能非常具体,在具体把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导致执行尺度不一,为尽量统一司法尺度和纠正一些不规范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以往已经要求只能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此类案件。对于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集中管辖法院,还有不同意见。为了彻底解决突出的问题,加强保护,遏制异化,提高涉及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司法管辖门槛,由省会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及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审判这类案件的新做法,势在必行。据了解,最高法院已经采取措施再下猛药,管辖门槛适当提高确保审判质量。由全国400个中级法院都能受理审判,到集中到30多个中级法院受理审判,力度不可谓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