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新加坡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美国专利法的最新发展和美国专利改革的反应是热点议题之一。与会各国代表都在了解着、评估着、对比着和评论着。蒋志培博士认为,以史为鉴,以他人经验教训为鉴,可以使我们头脑清楚、少走弯路,可以更实事求是。恰逢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已经完成,司法审判将如何体现立法精神,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也将是重要的挑战。其间客观地了解国际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趋势,大有裨益。
2007年9月10日,美国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2007年专利法修正案。这是美国专利法实施50多年来最为全面的一次修正,不但引起美国企业等各界对此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美国是国际上一个大的经济体,其市场广大,国际其他经济体包括中国的企业都意图将自己的产品和服务进入美国,同时也热切盼望从美国得到自己需要的各领域的高新技术和产品。这就必然引起各国企业和政府商贸主管机关,以及智囊理论研究机构对美国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视。同时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一直是推动国际专利法制建设和理论发展的力量,他们专利法制的走向强有力地影响着各国专利立法和司法的进展。我国对美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专利立法历来重视,专利制度立法之初即采取全盘引进的做法,使我国专利法制结合我国情况主要借鉴国际专利的国际公约和美、德等主要发达国家的专利法律制度而来,理论界也研究美、德专利立法和司法判例较多,甚至言必称美国等法院专利法规定和司法判例。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后,专利法的国际性表现的更加突出。我国专利立法时,立法机关也会将这些国家专利法的规定直接拿来借鉴,来对我国专利法修改方案作出取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有关机关即对美国等国专利法现行规定和立法趋势进行了研究。美国专利立法司法发展的最新动向,无疑引起我们的深切关注。
根据掌握的资料,美国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确立专利复审制度以挑战专利有效性。对专利的复审必须在专利公布一年之内提出;设立专利审判和上诉局,其职能包括:主持专利复审、对审查员的不同意见进行复审并决定专利的新颖性和可专利性等。
二、对专利案件司法管辖做出限制。明确专利案件诉讼必须在当事人任何一方所在地提出,或是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并且被告在该地有固定营业场所。企业所在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场所或其合并所在地。
三、关于损害赔偿,维持损害赔偿额不能低于专利的合理使用费的原则,但增加如下规定:法院判定“合理使用费”时须基于该专利与在先技术相比的特殊贡献,即损害赔偿以其实际专利技术价值来判断,专利侵权诉讼的胜诉方将不能再按含有侵权技术的商品数量来计算赔偿金额。
四、采用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修改“先发明制”为“先申请制”,即对同样的发明创造而言,专利权将授予第一个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的人。
美国专利法为何作出如此的修改,这些修改意味着何种趋势,应当对美国专利立法的历史沿革稍作回顾,才能体会和理解。
美国专利制度有几百年的历史。美国曾是英国的殖民地,谈美国的专利法制不得不从英国的专利立法说起。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 而1624年英国颁布的《垄断法》则是近代专利保护制度的起点。
《垄断法》之前的英国,英王采取滥授专利权等办法提高国库收入,应对连年战争的支出。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包括了油、盐、醋、淀粉和硝石等与民众生活相关的产品,造成市场日用用品价格的暴涨,激起民怨,统治者中的法官和议员等也深受其害,引发了英国国会与皇室的冲突。冲突的结果是英国国会通过了一部规定反垄断内容的《垄断法》 。该《垄断法》规定,在普通法中垄断是无效的, 但是专利除外。《垄断法》废除了以前英王授权的所有专利证书,但为新产品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授予专利证书, 提供不超过14年(即手工艺学徒期的两倍)的独占保护, 授权后其他人不得使用该专利。该法还规定专利证书的授予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抬高物价而损害国家, 不能破坏贸易,不能给社会带来不便。
该《垄断法》规定只有新产品才能得到专利证书, 还特别注意到具有垄断性质的专利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平问题。这些都对美国立法者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英国《垄断法》对美洲英国殖民地的专利习惯法产生巨大影响,Massachusetts Bay殖民地在17世纪40年代就批准了类似现行的发明专利。美国联邦宪法实施前, 独立后的联邦大多数州拥有其自己的专利法, 但只有南加利福尼亚州特别设立了在一定时期(14年)内授予发明人使用其新机器的独占权的条款。1763年美国宪法起草正处于工业革命时期,除英国垄断法和起草背景的影响外,当时技术的进步也给制宪者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不但使美国宪法对专利权和著作权给与格外关注,将保护的责任交给美国国会,而且成为美国专利等专门立法产生的基础和直接依据。被称为美国的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指出: “这种权力(专利权和著作权)的益处几乎是没有疑问的。作家的著作权在大不列颠已被确认为习惯法的一项权利。有用的发明权, 由于同样理由, 看来应属于发明家。在这两种情况中, 公益与个人的要求完全吻合。各州不得对著作权或发明权擅自作出有效的规定, 而大多数州根据国会提出通过的法律事先已经对这一点作出了决定”。美国宪法第一章规定“国会应享有权力……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人分别对其著作和发现在有限时间内的独占权以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
17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名称为“促进实用技艺进步法案”首部专利法,共七个部分。此法案规定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长中的任何两位有权授予发明不超过14年保护期的专利权。该发明应是新的, 且要有用和足够重要。被授予者要在授权时向国务卿递交描述该发明的说明书, 需要的话要提交模型。由国务卿、司法部长、国防部长组成的专利委员会专门负责, 严格审查专利申请, 其决定不得上诉。当时的国务卿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实际上成为美国专利制度的第一位行政官。法案将可专利的主题定义为“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以及在任何技艺、机器、制品和物质的组合方面的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改进”。该定义的基本内容在美国专利法中一直沿用至今。
美国专利法于1793年进行了修改,1790年的专利法案废止。该法案的一个重要修改,是由原来的专利授权的实审制变成了登记制。原因是当时实质审查官员严重不足, 难以应付费时费力的专利审查工作。专利法实施的当年虽然申请还不算多,但是仅批准3项专利。美国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审批缓慢深表不满。 1793年的法案以专利注册制代替了专利审查制度, 取消专利委员会, 专利权的授予不再进行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审查, 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以。
该专利法案还规定在申请时必需递交一项简短的说明,在授权前必需递交该发明的书面说明及其使用和加工方式, 以便与已知的技术相区别, 并使得本领域或最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组合及使用该发明的技术。法案还规定对在先授权发明的具体改进的专利的授权, 并不意味着给予改进专利的专利权人使用在先专利的任何权利,反之亦然。1793年法案规定专利权仅授予美国公民。
该法案的专利申请的注册制度一直沿用了43年, 直到1836年美国才重新恢复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在这段时间登记注册的专利存在大量质量问题, 因权利冲突引起的权属不确定, 因抄袭欺诈而诉至法院的案件日益增多。这促使了专利法的新一轮的修改。这是后话了。(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