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政策精神
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文章: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

来源:瞭望 新华网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指向

文/王其江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下发以
及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将进一步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17个部门和有关地方,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集中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智慧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改革意见),已经党中央批准下发贯彻执行。目前,改革实施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这是2009年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要任务。

    此前,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精神,积极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执行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等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这一基础上,新改革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4个方面提出了改革措施,目的就是要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推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与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

    我国现行司法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设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法治保障,总体上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经济制度和基本国情相适应。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司法环境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不完善、不适应问题日渐显现。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后,我国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在解决诉讼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高司法效率和规范执法行为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积累了宝贵经验。但应当看到,这些改革离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确保实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为此,党的十七大作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战略部署,要求我们在继续落实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规律和经验,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新一轮改革确定思想原则

    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党的执政能力的增强和执政基础的巩固,事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沿着什么方向改革,是首先要把握的根本问题。为此,党中央对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提出要求,明确指示改革的性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要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按照党中央要求,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在继续抓好2004年中央确定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事项的基础上,从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进一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利运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推进。

    二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改革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法治建设道路,必须体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确保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三是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四是始终坚持群众路线。改革必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的意愿,着眼于解决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检验,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惠及人民。

    五是始终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政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协调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政法机关、政法干警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

    六是始终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改革的各项措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凡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应在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后实施。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9/1/8 23:43:39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