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重庆市高级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民、行政案件试点工作的方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各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根据诉讼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结合重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1.知识产权审判要搞好统筹兼顾,注意在“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系统工程中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注重调解,在依法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激励创造的同时,努力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运用。

2.知识产权审判应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同时注意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3、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调研和宣传工作,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体系,促进“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知识产权文化的形成。

二、工作任务

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对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出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裁判不服而提出的上诉案件,统一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指导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

5.总结研究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之间冲突的协调解决机制;探索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审判统一于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管理模式;为建立健全“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积累经验。

三、实施细则

6.受案范围。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其辖区以内的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争议金额不满300万元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除外)。

2)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侵犯知识产权有关的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涉及知识产权的犯罪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涉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案件及其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审判组织。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及司法辅助人员应不少于8人,其中包括法官助理1名。知识产权刑事或行政案件可以由刑事或行政法官、民事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知识产权民事法官与刑事或行政法官共同组成。

8.审判管理。

1)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一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渝中+知+民//行初字+第×号。例如:(2008)渝中知刑初字第10号。

2)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渝五中+知+民//行终字+第×号。例如:(2008)渝五中知刑终字第10号。

3)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再审案件统一编号为:年份+渝中/渝五中/渝高法+知+民//行再字+第×号。例如:(2008)渝高法知刑再字第10号。

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统计的要求分别对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计外,还应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统计表格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整体情况和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企业名称(商号)、计算机网络域名、特殊标志、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不正当竞争、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确认不侵权纠纷、因申请临时措施损害赔偿纠纷等各类民事案件情况以及刑事、行政案件情况进行统计。

5)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以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二审案件,应当于每月报表时间将当月裁判文书副本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

6)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中的其他事项,由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与渝中区人民法院协调解决。

9.统筹兼顾。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加强与立案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研究室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做好衔接工作。

2)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与配合,注意与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

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应当发挥行政审判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通过行政审判、司法建议等方式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4)知识产权审判过程中,应当总结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有关部门及高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科学管理。

四、其他事项

10.培训学习。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应当积极组织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除参加上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组织的审判培训外,还应当参加刑事、行政专业审判培训。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渝中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中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方案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注意总结并及时报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

12.本方案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0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12/31 8:55:41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