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写法的一点意见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在慢慢模糊
Judge Jiang,
你好。 我想对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撰写提几点建议:
1.我在看最近一个商标案例中(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中信旅行社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案),发现中国的判例是如下写法:
【审判】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我在英国的案例中,发现所有的案例中如果要引用以前的判例时,通常将那位判案法官的名字也一定要被提到。但是在中国的判例中却没有这么做法。 我觉得是否能在中国的判例中(虽然中国是大陆法,英国是普通法)加入一项要求呢?那就是如果引用以前某个法庭的审判,建议要求要写入当时判案一位法官或几位法官的名字。
我觉得这样做的好处很多:
1) 这个做法能给判案的法官无形中一个要求,那就是审判某个案子要全身心的投入,一定要判好。因为如果判的不对,那将来的判案中提到这个案子都会提起该法官的名字;
2) 能体现对法官的尊重,好的法官的裁判文书能在法律上一直被引用。
2. 对于中国的法官能不能在不同的级别给予一些不同的称号, 比如国家初级法官,中级法官, 大法官,在裁判文书中也要提到。 我想到这点的原因也是从英国法律中来的。如英国比较有名的知识产权法官有Lord Hoffmann, Lord Justice Jacob等. 用这样一些头衔加在法官前面也是体现对法官和对他们资历的尊重。
这样从每个案例中,无不体现出对一位中国法官的要求和尊重。这样中国的法官每次都自己的案例或者别的法官的案例都能有一种自豪感或者尊重感。
3.我个人的学历背景是理工科。在英国读了一个理工类硕士后, 决定加入知识产权领域,然后又学习了英国和欧盟的知识产权法律。
我觉得现在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区别在慢慢模糊。因为在欧盟的判例中(如Court of First Instance, 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很多的判例中都有应用以前的判例。在看英国的case law是, 我发现看一个判例,其实是跟着一个法官的思路在走,其实每步这个法官都写了他对当初议会定立法律意图的理解和在他所知道的具体情况下该法律的具体体现和应用,以及怎么用这法律本质和据此由以前案例建立起来的原则来进行本案法律推理的逻辑顺序。
但是我在看中国的判例是,我看不到国内法官写下自己对人大立法意图的理解以及此法律在可能不同的情况下的解释,而且推理的过程太简化,对法律的解释也不够详细和深入。
以上是自己的一点意见,供您参考。 谢谢。
Kenneth Qing 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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