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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致LexisNexis知识产权专题的开篇词
蒋志培

 

LexisNexis知识产权专题的开篇词

 

 

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从无到有,并且不断完善,可以自豪地说:我们用三十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国家用二三百年才完成的现代化的保护知识产权的道路。这种成就是举世瞩目的。只有改革开放,承认我国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地位,才使古老蕴藏无数中华文明愧宝的祖国融入全球科技经贸飞速发展的大潮,恒古瞬时与现代沟通,焕发出无限生机,展现出骄人的风采。

 

我接触和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二十多年,见证了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时期,并亲身感受到了整个时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需求。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虽然不尽完善,但已基本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等相关国际条约的要求,其主要包括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三大领域。

 

立法是整个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我们有幸赶上了我国历史上难得的立法黄金时代,也是我国现代化知识产权法律框架确立的黄金时代。有了好的立法后,法律的实施就凸现其重要性。法律实施是要将体现人民意志的国家法律,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作为我国最高审判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各部知识产权法律,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公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本世纪以来就有20余件,制定效率和质量获得了国内外的好评。另外,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带来知识产权领域的不断发展与扩充,司法往往成为本领域法律法规制订和修改的“探路石”,这一点在网络著作权方面尤为突出。例如,1999年爆发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网络侵犯著作权案,就直接导致了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增加保护网络著作权的部分。

 

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个方面的审判工作。与其他保护方式相比较,司法保护能给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厉的制裁,给受害者以最迫切需要的禁令和赔偿,如最高法院判决的知识产权案赔偿额最高的“长城葡萄酒案”,主审法官认为由于“长城”葡萄酒非常知名,加之葡萄酒作为生活消费品其“呼叫性”很强,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最终判定“嘉峪长城”商标侵权成立,赔偿“长城”一千余万元的损失。我曾在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首席法官的工作岗位上,组织领导和直接审判了不少大案要案,深刻理解司法审判是门艺术,事实的黑白往往并不如想象的简单,我们需要权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例如两个“张小泉”之争案,法官最终认为“上海张小泉”先行进行工商登记,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没有侵犯“杭州张小泉”的商标权,但是法官划定了“上海张小泉”的使用范围,以便于消费者区分两个不同的“张小泉”。这种情况下,两家企业同样是知名,一个是商标,一个是商号,且由于历史原因并存数十年,实际上双方都没有恶意,这就需要公平合理地考虑,不好一个把另一个打死,否则对任何一方都是不公平的。另外,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需要与国际接轨,需要司法创新,提高审判水平。我在职期间也审理了一些堪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和我的同事们一起积累了一批可圈可点的案例和丰富的经验。记得我在最高法院审理的专利纠纷案件中第一次引入“等同侵权”的概念,那是一件关于八音盒专利技术的纠纷案件。被告江阴一家公司所生产的八音盒虽然与专利权人的产品不一样,但实际上是把权利人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变成两个步骤,对具有机械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型的劳动就能实现。又如,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我在审理宁夏两家公司有关出口业务客户名单的使用案中认定了此问题,一是要注意客户名单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里面的交易习惯是逐个形成的,还有些主要客户根本不为外人所知;二是如果客户名单被竞争对手拿走,该公司就会出现损失;第三,要看公司和员工是否签有保密协议。随后,2006年底出台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纠纷司法解释对问题进行了确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对权利的授予、监管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机制,虽然在国际间并不多见,但是对于经济转型阶段的我国规范市场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对某些领域比较严重的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的规制来看,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措施。

 

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衡量社会知识产权发展水平的重要方面,权利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自我救济能力,以及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感悟,则是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竞争参与者,要想获得并保持竞争优势,就不得不考虑和关注创新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只有在熟悉各类知识产权特征的基础上,掌握知识产权发展的最新动向,才能为企业等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得到可靠保护而正确把脉。

 

    目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相对比较集中,表现在品牌意识不强,缺乏打造名牌及技术创新的长远战略,在技术创新的投资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投入上与国外企业相比远远不足。但是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状态在不断扭转,吃一堑,长一智,我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逐渐增强,如中国企业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与美国矽玛特有限公司间的智斗,炬力公司的集成电路产品在美国海关被扣,矽玛特公司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炬力公司诉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后炬力公司发现根据中国专利法,矽玛特公司的芯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于是向西安中级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停止矽玛特芯片产品在中国的销售,获得法院支持。专利权纠纷的战场就此转移到了中国,使矽玛特公司感到压力,令其最终与炬力公司和解。

 

现如今,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不可或缺的武器。我们的企业需要观大局,掌时事,增意识,从他人的经验中吸取教训以避免误区,从而制定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利用好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12/8 11: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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