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护权,深圳龙岗区法院公开庭审
激励创新,时间戳技术助力司法裁判
——龙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纪实
响应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号召,受上级法院指定,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在11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公开庭审、公开宣判等一系列工作,顺利完成行动月主题工作。
一、 公开庭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008年11月13日下午在法院第十一审判庭,知识产权庭公开
开庭审理了原告敏华荣家具(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豪庭轩实业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装潢纠纷一案,由于案件涉及证据材料较多,而涉案保全证据——沙发12件体积庞大,无法有效地在庭审现场向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展示,在经过细致的考虑与准备工作之后,合议庭先期组织双方进行了两次庭前证据交换,并将双方经质证程序固定之后的书证及物证一并扫描为数据文件存档。
公开庭审当日,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深圳华为公司、比亚迪汽车公司法律顾问以及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旁听庭审全过程。合议庭主审法官以投影仪显示方式向合议庭成员及各方展示并阐述了两次庭前证据交换的情况,由当事人简要说明了证据名称及证明目的,补充质证意见,使得合议庭其他成员得以有效参与证据交换部分的审理,避免了庭审的拖沓,亦杜绝了证据交换流于形式的程序瑕疵。
庭审中,法院针对当事人讼争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所载“中国知名商品”的事实,利用投影设备当庭向双方当事人演示法院于庭审前依职权对相关互联网网页证据的浏览及利用“人民法院TSA电子证据固化系统”进行时间戳固化的操作全程,并向当事人出具网页打印件、调查笔录、电子证据固化报告,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庭审结束后,主管副院长黄昌荣与各方代表召开了“龙岗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会上,黄副院长介绍了龙岗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与会代表高度评价我院证据交换与庭审衔接的创新模式及我院自主调研开发的电子证据固化系统,认为相关举措实践性强,效用度高,可切实有效地降低权利人维权难度与成本,建议向其他法院宣传推广;代表们还提出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的建议,建议知产法官从其他案件分流任务中解放出来,专办知产案件,并尽量提供外出学习与交流的机会,以促进龙岗知识产权审判的长远发展。公开庭审及座谈会取得了圆满成功,相关信息于此后被龙岗电视台“龙岗新闻”、深圳卫视“第一现场”、《龙岗侨报》等媒体先后报导。
二、 公开宣判,敦促市场主体守法经营
我院原定于2008年11月25日公开宣判五宗知产案件,因当事
人撤诉原因,仅宣判两宗。11月25日下午,我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宣判“利龙湖案”、“派克案”,各案当事人均到庭听判。
在原告深圳市利龙湖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综合案件事实,针对涉诉行为主客观要件进行法律评析,首次对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中出现的旧称标注行为——“被告深圳市成科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原深圳市利龙湖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以裁决认定侵犯原告在先权利的方式予以规制。在原告英国派克笔公司(Parker Pen Products)诉被告黄小丽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原告为维权经公证、认证程序委托国内企业、律师事务所及调查取证人员协助办理维权事项的法律效力,确定销售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假冒派克笔的经营者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有效维护境外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两宗案件的公开宣判是龙岗法院以司法裁判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指导市场主体依法行为的举措,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市场公平、诚实信用的竞争秩序,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组织实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活动不仅向社会公众、当事人及媒体展示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色与风采,同时也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官自身对于公开庭审及公开宣判中工作细节的理解与把握。今后,我院会将行动月活动所获经验积累继续贯彻到日常审判工作当中来,以求取得更快更好的全面发展。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