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2日蒋志培博士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的知识产权诉讼实务培训班上指出,近几年最高法院在知识产权诉讼证据方面提出了一些知道意见、采纳里一些合理的做法。一项有关的调查研究项目仍在进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域外证据等需要一律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这些手续只是有关当事人到域外使领馆当面签个字付费就能得到,我使领馆不可能对真实性等问题进行核对和调查。不办理该手续,即使是真实的也不能被法院接受,而要往返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国际相关做法,是给与代理律师重要的保证责任,律师在某个法院经常办理事务,要到该法院办理有关手续;律师也不感冒丢掉职业资格的风险,提交毫不相关、甚至形式上伪造的证据;公证认证的负担相应减少,减少案件的积压。
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体现在近几年的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文件上。一些可行的做法得到肯定:对于域外形成的无证和视听资料,包括公开的出版物,证据的真实性一般比较可靠,经过质证,原则上可以直接认定其证据的形式合法性,重点审查其内容的关联性和可采性,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可以免除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的某些域外证据,主要是指从官方或者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开出版物,如从专利局的专利信息库、公共图书馆、互联网等可以直接获得的文献和出版物。对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当事人没有意义的,就没有必要在要求办理公证认证手续。但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本身提出异议并能够举证证明的,而提供证明的一方又不能有效反驳的,则应当要求办理法定的公证认证手续。
蒋志培博士强调:在证据的形式真实性问题,建议应当更加信任代理律师的证明并加重被代理当事人举证不实的责任承担和该律师的职业责任。逐步建立和加强律师的公信力,以建立基础逐渐减少当事人提交诉讼文件公证认证的负担和费用,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环节、方便群众诉讼的目的。形式化的公证认证的规定,都知道不解决问题,但仍然要求去做,民事诉讼现有的相关规定并不尽合理,与国际通行做法也不符合,应当积极调研后进行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