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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安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依法促进创新发展

依法促进创新发展

——安徽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调查

作者:本报记者 李飞 本报通讯员 周瑞平  发布时间:2008-11-18 08:29:25




11月12日,安徽高院召开座谈会,倾听人大代表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周瑞平/摄




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在调解案件。周瑞平 摄


保证审判质量  创新工作机制

    地处我国中部的安徽省,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檀梅介绍,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全省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知识产权纠纷400件。从2003年开始,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1月至2008年8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民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1201件,其中受理专利纠纷案件268件,商标纠纷案件373件,著作权纠纷案件383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75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8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74件。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已基本涵盖所有知识产权领域,不仅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含邻接权)等传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而且还包括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纠纷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和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与沿海省份比起来,安徽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多年来,全省各级法院始终立足大局谋划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立足国家与全省发展战略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立足法院工作实际全盘统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安徽高院院长周溯一直十分重视、关心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他多次指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担负着依法调节知识产权关系、保护合法权益、促进自主创新的重要职责,在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过程中作用特殊、地位重要、责任重大。周溯要求,保证案件审判质量,认真审理好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他说:“知识产权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案件复杂、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在案情上一个案件有一个案件的特色。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是很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法官要把精力和时间放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细致,从严要求审判中的每一个环节,把案件办好、办扎实,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综合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积极探索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始终是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点。全省各级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制度,以公开促公正。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案件外,全部实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公开裁判文书。截至今年8月底,全省各级法院已上网2005年以来生效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520份,约占同期结案总数的90%。安徽高院通过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机制,不断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宣传的手段与载体,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力,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同感,树立良好的司法保护形象。

    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指导诉讼活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依法加强诉讼指导和释明,诉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提示诉讼风险,判后答疑,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安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和质量,把裁判文书质量好坏作为考核审判人员业绩和职务晋升的一项重要指标。近年来,在全省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获奖总数及等次位居前列。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的两届全国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安徽法院系统均有知识产权裁判文书获得奖项,获奖等次和位次居全国前列。

    拥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创造成绩的基本保证。安徽各级法院逐步建立健全审判组织,充实审判人员。从1999年省高院正式成立知识产权庭以来,全省13个中院相继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未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中级法院也明确了专门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从而确立了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地位,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全省各级法院结合审判实际,选调审判作风好、办案水平高、研究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充实知识产权审判队伍。截至2007年底,全省共有知识产权审判法官112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超过95%,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占20%,人员结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一批综合素质高、既会办案又能调研的业务骨干脱颖而出,为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规范司法行为  提高司法水平

    “那一次庭审是我人生中的一件重要大事。”摄影作者张留声回想起往事感慨万分,“是省高院的法官为我被侵权的作品讨回了公道。”

    2004年4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以审判长的身份,到安庆市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在当地影响颇大的著作权纠纷上诉案。8位在安庆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应邀旁听了庭审,另有7位安庆市、宿松县人大代表闻讯后赶来旁听。

    安徽省宿松县委宣传部干部张留生的一幅《长江绝岛——小孤山》风光照片,被安庆市邮政局、宿松县邮政局制作成《安庆风光》系列明信片和工艺金箔画在市场上销售。张留生将国家邮政局、安庆市邮政局、宿松县邮政局及两个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30万元。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告及两个被告提起上诉。由于案情比较复杂,加上媒体竞相报道,一时众说纷纭。王明丽等3位省人大代表还在省人大会议上对此案提出建议案,要求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方便关注此案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影响,安徽高院决定到安庆市开庭审理。

    四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后,纷纷赞誉安徽高院将此案放在案件发生地安庆开庭审理,方便了人大代表旁听,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更说明法院对代表的建议非常重视,体现出省高院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重视。省高院对此案及时作出判决,其审理程序和结果受到人大代表及社会舆论的一致好评。

    安徽高院一直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专家学者旁听知识产权案的庭审,让社会各界直观、近距离地接触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技术性强、涉及的技术领域宽泛之特点,有效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科学解决诉讼中的专业技术问题。2005年12月,安徽高院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尝试专家咨询员制度。该制度推行以来,安徽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就案件审理中所涉专业技术难题多次向专家咨询员进行咨询,如刘保昌与安徽省东泰纺织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等,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员在疏理、判断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2007年9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安徽高院又发布了《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员制度,使专家咨询工作有章可循。不久前,安徽高院审理的邱则有与金寨县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法律关系复杂,涉案专利“预置空腔硬质薄壁构件现浇钢筋仝空心板及其施工方法”是专业性很强的方法及产品发明专利。知识产权庭法官严格按照《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专家咨询员进行咨询,及时准确地解决了涉案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技术难题,为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近年来,由于一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错误地把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或广告宣传、推销产品和服务的工具手段,刻意地追求企业利益和地方政绩,以及把司法认定作为获取驰名商标的捷径等,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数量迅速增长,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已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热点问题。

因此,为激励创新、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促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安徽高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通过专题调研后,于2007年3月向全省各中院下发了《关于规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行为的通知》,严把驰名商标认定关,在司法认定时坚持遵循因需认定、被动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对于不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坚决不予认定,从而规范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审理。

    针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安徽高院还及时出台了《关于审理商标、专利、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定赔偿的指导意见》、《关于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实施意见》以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地细化相应措施,提高了法律适用的可操作性,确保了司法标准的统一,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调解机制  追求案结事了

    安徽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中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引导当事人把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把诉讼调解和促进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中的独立价值,最大程度上实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上实现创新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互利共赢;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逐步形成了贯穿于庭前、庭审、庭后全过程的调解机制。法官们在庭审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均抓住时机组织调解。庭审前,合议庭坚持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实行庭前调解与审前程序相结合。案件受理后,法官们在拟定开庭时间前,先行征询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庭审中,合议庭注重在审理中调解,不仅注重程序,更注重讲述法理,尤其是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中,依法行使释明权,使当事人对各自诉请有充分、清醒的认识。对一些当事人当庭表示不愿调解案件,合议庭积极把握庭后调解的时间和火候,营造一种平等、宽松、和谐的调解氛围。

5年来,全省各级法院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撤诉率由50%上升到77%,一些受案数较少的中级法院以调解结案或经调处工作后和解而撤诉结案高达80%以上。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由30%上升到50%。

    调解结案的案件数量的提高,使案件的判决率和上诉率、申诉率下降,案件的自动履行率相应提高,减轻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案结事了”的同时,还设法为当事人创造合作的条件,变侵权为合法使用,实现共赢。

把握司法政策  服务创新发展

    安徽高院在审理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诉常熟市阪本大金有限公司“海立HIGHLY”与“海立Haili”注册商标权利冲突侵权纠纷案时,准确认定原告“海立HIGHLY”为驰名商标,创造了全国首例因两注册商标权权利冲突从而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判例。案件的成功审理,不仅受到了最高法院和其他兄弟法院的充分肯定,而且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

    2004年,合肥中院审理美国迪斯尼公司诉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该案属安徽省首例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使得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目前,以“合理使用”为由网络媒体随意转载著作权人已发表的文章的现象十分普遍。今年安徽高院对“时事性文章”作出司法界定,可说是告知了那些以“合理使用”为由、习惯吃“霸王餐”的网站,免费使用貌似“时事性文章”的时代结束了。

    安徽高院还注重把握知识产权司法政策,服务创新型安徽建设。依法加大对安徽省经济增长有重大带动作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的保护力度,提升安徽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及“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部署,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保护等重点领域,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适用全面赔偿原则,使权利人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使侵权人不因侵权而得利。

    全省各级法院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广泛征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协调执法措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合力作用。

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省各级法院均联合相关部门举办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发布年度全省知识产权典型案件;省高院还选派业务骨干担任省保护知识产权宣讲团成员,通过宣讲,延伸办案的社会效果。法院重视对奇瑞、科大讯飞等一些自主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调研,适时提出司法建议。全省各级法院坚持服务大局,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在安徽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11/21 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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