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护权、激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行动月宣传题材
一、1994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成为全国首批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法院,从组织上保障知识产权审判不断提升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1997年6月,继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广东第五个管辖专利案件的法院。200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指定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案件。至此广东已有八个中院管辖专利案件,数量居全国第一,标志着广东专利审判布局的进一步完善。
2003年10月,广州市东山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部署,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2005年7月、2007年9月、2008年10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指定广州市天河区、白云区,深圳市罗湖区、龙岗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市海珠区、萝岗区、南沙区,深圳市福田区、宝安区,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全省管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增加至16个,数量位居全国首位,标志着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格局进一步优化。
2006年7月,广州市天河区、深圳市南山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始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在全国率先进行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改革的探索。
二、1998年6月,争议标的额达3000万美元,被海内外媒体报道称为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雅芳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审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1200万美元。该案也是迄今为止广东高院审理的争议标的额最大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及时公正的维护,社会反响良好。
三、2002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诉广州连合科技电子钟表厂侵犯“奥特曼”著作权纠纷一案。该案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广东法院依据国际条约保护外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我国和日本共同参加的《伯尔尼公约》,依法平等保护了境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上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
四、2002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广东佛陶集团石湾美术陶瓷厂有限公司诉广西柳州市如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该案因发明专利的专业性强,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当事人索赔数额较大而备受社会关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最终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裁判的法理阐释受到广泛认可,裁判结果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五、2004年5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迄今已聘请了两届法律咨询顾问。这是广东法院利用辅助机制解决复杂知识产权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有益探索。
六、2004年9月,广东知识产权审判首开境外培训先河,派出法官代表共31人到香港世界贸易组织研究中心参加为期两周的TRIPS培训班,随后广东法院又多次派出知识产权法官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进行考察和交流,标志着入世之后广东知识产权法官融入到国际大环境中,进行平等的专业化的国际交流与对话。
七、2006年6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通“广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并上传全省所有生效的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从机制上确保不断增强知识产权审判的透明度,是利用互联网宣传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和司法保护成果的新举措。
八、2006年12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朗科闪存盘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当事人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达成调解协议。该案在全球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家IT产业的发展。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实现了共赢,也实现了和谐诉讼的良好效果。
九、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交流合作协议签字仪式在广东法官学院举行。协议确立了双方互派人员交流学习机制、专利技术咨询机制、涉诉案件优先办理机制、信息交流机制、研究交流机制、高层会商机制六项机制。这是地方法院与专利复审委首次通过协议的方式建立崭新的交流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专利行政执法的协调和衔接。
十、2008年1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广东首宗P2P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认定广州数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提供P2P软件引发大量未经许可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帮助直接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该案涉及对网络条件下著作权保护的新类型问题,裁判确立了“应将事先审查义务赋予网络服务商”的原则,裁判结果对提高广大网络运营商和网民的知识产权法制意识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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