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中国商标年会上的演讲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2008年10月31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
切实履行商标司法职责和依法保护商标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使命。《商标法》施行二十五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对于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范围不断拓宽,司法保护水平日益提高,司法保护地位越来越重要,在确保《商标法》贯彻落实、促进品牌战略实施和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不久前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这既是对人民法院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大成就的充分肯定,又是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定位、新要求和新期待。各级人民法院将不负重托,不辱使命,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纲要》的定位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作用,在促进品牌战略实施中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为建立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一、全面履行审判职责,充分发挥司法保护商标权的主导作用。
经过二十五年的实践、探索、创新,我国已建立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和富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权司法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入WTO以后,人民法院对商标权保护已全面进入商标授权、制止侵权、商标合同纠纷等多个方面,在商标权保护中日益发挥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充分发挥司法解决商标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商标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商标案件,龙其是近几年商标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商标纠纷日益成为当事人的主要选择。2002年至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民事案件11116件,受理商标行政案件1070件,商标刑事案件2886件。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商标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比上年增长52.92%。商标案件的持续大幅度增长,不仅是商标司法保护制度越来越重要的体现,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的强烈需要和充分信赖。
二是充分发挥司法处理疑难复杂案件和明晰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商标纠纷多属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的商标法律界限不清晰。人民法院通过裁判商标案件,不仅解决了商标纷争,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明晰了法律标准,促进了商标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形成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也为行政执法和行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三是充分发挥独特、有力和全面的司法救济功能。人民法院通过发挥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为商标权人提供全方位和多方面的法律救济。通过刑事审判,依法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商标犯罪行为;通过民事审判,依法调节商标民事法律关系,制裁侵权行为;通过行政审判,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责,监督和支持商标行政执法。特别是在民事审判中,人民法院始终通过民事制裁的灵活性和多样性,用足法律手段,强化商标权保护力度。不仅不断加大判决赔偿力度,而且通过判处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加大对侵权人的制裁,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长城葡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赔偿额达1061余万元,侵犯雅马哈摩托车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侵权人赔偿额达830余万元。此外,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更进一步发挥了司法保护特殊、及时、有效而全面的司法救济功能。例如,从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商标诉前临时措施233件,其中诉前临时禁令66件,诉前证据保全122件,诉前财产保全45件。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临时禁令的申请,实际支持率达到97%。多数诉前临时措施案件能够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保证了采取措施的时效性。
四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终局作用。终局性是司法保护的显著特征和本质属性。人民法院不仅通过民事裁判对商标权益争议提供终局性裁判,充分发挥定纷止争的作用,还可以通过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发挥司法裁判的终局作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取消了商标争议行政终局决定制度,赋予人民法院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进行司法审查的职能,为人民法院在调节商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终局性增添了新内容。司法终局裁决的全面确立,为司法在商标权保护中发挥主导作用奠定了更加扎实的法律和体制基础。
二、加强商标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和司法标准
为切实保证《商标法》的贯彻实施,不断解决商标审判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注重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进行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不断完善商标审判制度,统一司法尺度和指导审判工作。
一是加强商标审判程序的司法解释,畅通商标权的司法救济途径。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和细化了商标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管辖,解决了新旧法律过渡中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规定了诉前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申请受理的条件、具体措施等,畅通商标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使商标权人能够有效地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权行为。
二是加强商标实体规范的司法解释,强化商标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范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通过解释相关公众的概念,界定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判断原则与方法,明确了侵权判定的标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统一了商标法律适用的实体规范,增强了《商标法》的可操作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数个个案请示和答复,明确了一系列具体的法律适用标准。
三是加强商标与企业名称权利冲突解释,加大对“傍名牌”的遏制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公布实施了《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足现有的法律框架,兼顾实体与程序,着重解决了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等相关突出问题。明确了除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民事纠纷不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外,对于涉及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其他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实际使用时改变了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了因使用企业名称而构成侵犯商标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令停止使用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或者范围作出限制,如责令停止突出使用字号等。对判决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加大强制执行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救济力度。
四是加强商标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刑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细化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降低了追诉门槛,强化了商标专用权的刑事保护。
三、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法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对于促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具有特殊的意义。经过近七年来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方面,积累和总结了一系列经验,完善了有关法律程序和监督指导措施。
一是始终坚持司法保护驰名商标的正确方向。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是“强化”商标权保护的一项制度,即是在制止抢注和侵权行为上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并非授予荣誉称号。人民法院准确理解立法意图,始终坚持法律定位,仅仅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在具体案件中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驰名商标,必须由原告就此提出明确的事实主张并作为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依据。从而确立了驰名商标事实认定、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因需认定等司法原则。
二是完善司法认定制度。首先,通过商标、域名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范围,即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不予认定驰名商标。其次,完善认定标准。各级法院根据审判实际,准确“筛选”客观反映商标驰名状况的必要标准和考量要素,对于《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创造性运用,使相对抽象的标准具体化,确保了驰名商标认定的高标准和严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不仅考虑驰名商标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还考虑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悉程度,既不无限制地扩张其跨类保护范围,把明显不能产生联系的商品类别纳入其保护范围,又不按照狭义的混淆要求不适当地限制其保护范围。第三,完善举证责任,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既通过完善举证制度提高认定的准确度,避免将不符合法定要件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又避免在考量因素和举证上过于繁琐,增加权利保护的负担。第四,明确法律保护要件。如认定驰名商标的时间界限为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对于驰名的注册商标的跨类保护,在认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既考虑 “误导公众”与“可能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又根据“可能受到损害”来衡量是否达到了“误导公众”的程度,并结合相关公众将侵权商标与驰名商标产生经济联系的程度、对驰名商标识别能力的减损程度、声誉的损害情况以及不正当利用其市场声誉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三是加强审判监督指导,维护法治的统一。为防止个别企业滥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大多数高级法院都根据审判实际建立了辖区内上下级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中的审判监督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驰名商标司法备案制度,要求下级法院报送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生效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调研,在此基础上正抓紧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司法解释,以完善适用条件,细化认定标准,明确证据责任,严格诉讼程序等,有效解决当前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对外交往的发展,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贯彻落实,以及商标法制的进一步健全,人民法院在保护商标权益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责任将更加重大,任务将更加繁重。人民法院将按照《纲要》的要求,不断完善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和水平,为《商标法》的贯彻落实、商标权的保护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