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已经实施,实施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其中反垄断的民事救济的法律适用,就是当前突出的问题之一。涉及民事救济措施的适用,有7个亟待解决的适用法律问题:第一,反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是采取一般的管辖还是像专利案件那样实行指定管辖;如果实行指定管辖,是针对所有反垄断民事案件还是要考虑不同类型的垄断行为区别对待。 第二,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界定,主要是消费者能否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以及能够提起诉讼的经营者的范围和条件。第三,在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形式上,人民法院除了可以给予受害人以损害赔偿救济以外,如何给予禁令等救济,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民事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如何计算。第四,法院能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认定反垄断法明确列举情形以外的其他垄断行为方式。第五,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协调与衔接,主要是在一个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对行为的定性在另一个程序中如何处理。第六,关于垄断行为的事实认定,主要是如何分配反垄断案件中的举证责任以及如何确定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分析方法,这涉及到市场范围的界定和市场份额的认定以及当事人关系调查等诸多实际操作问题。第七,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如何具体界定,主要涉及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下的有关技术垄断规则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适用问题。
如何破解这些法律适用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加强调查研究和业务协调,采取审判组织保证措施,积极应对反垄断法实施后的挑战。最高法院在反垄断法于去年8月30日通过以后,就在民事案件案由制定过程中对有关案件的统一审理问题加以充分考虑。鉴于反垄断法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和保护知识产权紧密相关,也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垄断纠纷与各种不正当竞争纠纷集中规定,统一纳入知识产权纠纷范围,明确规定了“垄断纠纷”这一级案由。最高法院又在该法律实施前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发出了《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反垄断法实施的重大意义,依法审理好各类反垄断案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认真总结反垄断审判经验。针对反垄断法民事救济措施规定实施的7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近期将在天津召开反垄断法实施调研和协调会,全国20几家法院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有关专家等参加,共同破解相关法律适用难题。据有关专家分析,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级别、地域管辖等,将是此次会议讨论的重点之一。同时反垄断行政与司法程序的协调与衔接,也会是会议的热点。此次会议不但是研讨,也有相关机关的进一步协调,如何共同唱好反垄断这台大戏。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透露,为了确保反垄断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组织保障措施。首先,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即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各类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审判,而不是仅限于审理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民事案件。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准备于近期在知识产权庭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审判的合议庭,以加强对全国法院反垄断民事审判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据了解,最高法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合议庭和审判长人选已经确定,法官正在配备。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设置了4个合议庭,分别受理审判专利与技术秘密、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正在陆续配齐。有的地方法院也已经筹划相关审判组织建设。
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并未明确以垄断纠纷的名义受理过反垄断案件。但是,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在一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审理中会涉及到与垄断行为有关的问题。如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解释。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这些规定,对一些涉及垄断行为性质的技术合同作出了无效认定。此外,曾经有个别地方法院还受理过当事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关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以及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等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本质上属于反垄断纠纷,大体上相当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情形。
曾任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的蒋志培博士认为,鉴于反垄断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需要适当提高案件审判的法院级别,以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为好。对一些类别的反垄断民事案件,难度较大和宏观协调问题多,也可以考虑指定部分中级法院如省会的法院,作为一审受理的法院。反垄断案件的地域管辖,还应当以主要垄断行为地作为确定法院管辖的标准。针对反垄断民事救济程序需要行政前置程序的意见,蒋志培博士认为,反垄断法并未规定民事责任追究的行政程序前置规定,对此类纠纷的受理一律认为需要行政机关前置程序,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纠纷受理的一般规定,不利于对垄断行为的规制和利害关系人权益及时地民事救济。但鉴于反垄断案件的特殊性,对于涉及国家宏观层面调查的一些垄断行为,是否都可以直接诉讼到法院,民事司法救济渠道与国家行政层面的反垄断调查如何分工协调,的确应当慎重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