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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未经许可实施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

 

2008925上午蒋志培博士在北京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主办的企业风险防范高层论坛上,就未经许可实施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问题发表了看法。

有这样一种说法,“一流企业靠标准”,“二流的企业靠专利”……。因此,将本企业的技术规程、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部颁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成为许多企业积极争取的目标。有些企业或者发明人等专利权人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努力成为某一领域的领头羊;也有的企业个人,在标准中努力写入自己的专利技术或者同意制定标准的部门将其专利技术纳入各类标准,依此扩大推行自己的专利许可,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有的在自己的专利写入标准后,不断对标准的使用人提起诉讼,索取专利许可使用费。

蒋志培博士说,标准内写入他人的有效专利,国内国际都不可避免,为了使技术标准得到普遍的遵守,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应当有一套透明、公平的制度予以规范。使用标准的单位企业和个人,要考虑到当今和未来的标准实施中,会遇到实施他人有效专利的情况。

某一企业或者发明人能够以自己的技术作为某一领域的技术标准,成为本领域领头羊,会给自己带来丰厚的利益。但是成为标准的丰厚利益,与直接赚取专利使用费毕竟不是一回事,不是一个层次的问题。两者取财之道并不相同。

蒋志培博士介绍,目前我国标准制定还没有建立有关专利信息公开披露及使用的制度,因此如何形成一个标准与专利实施透明和公平的环境和机制,如何处理已经带来的不少专利纠纷,都是需要着力调查研究的问题。

蒋志培博士说,对于涉及相关纠纷的解决,最高法院《关于某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问题的函》:阐述的原则很重要,这些原则将在法院处理此类纠纷中予以体现。该函基本精神是:鉴于目前我国标准制定机关尚未建立有关标准中专利信息的公开披露及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明显低于正常的许可使用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使用费的,依其承诺处理。

蒋志培博士认为,对各个具体纠纷还有许多具体情况,是处理个案的考虑因素。但是前述函中阐述的原则,将对这类纠纷的处理起到重要意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9-26 1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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