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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培博士:品牌是企业在市场中被识别的综合形象,品牌损害企业将遭灭顶之灾

 

2008923日至925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举行2008年中国电子企业法律顾问培训会,对本系统各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综合法律事务的培训。据了解,该公司近年来对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完善机构,配备和培训人员,在公司发展中法律顾问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好评。

923日下午蒋志培博士在中国电子企业法律顾问培训班上以企业对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应对为题进行了讲座。

他认为企业根据所从事经营范围的不同,对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三个主要方面应当引起格外关注。一是技术创新,这涉及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背后主要靠专利和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来支撑;二是品牌的建立和维护,其背后主要是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益来支撑,如注册商标和商誉、企业名称字号、知名产品外包装装潢等。三是开拓和发展文化产业新领域,其背后主要是著作权和邻接权来支撑。这些涉及知识产权的主要领域,在企业发展中乃至国家经济发展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大的作用。

蒋志培博士强调,品牌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得以被识别、区分的综合形象,该企业产品或者服务的注册商标,产品的外包装装潢,企业和产品的商誉,企业的名称和字号等,是构成企业品牌的主要部分。这些权利受到国家立法和司法的保护。

品牌最主要的特性,是它的显著性,某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如何与众不同,差异化越大消费者越容易识别。同时这种差异化正面标准,是该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如何做到“出类拔萃”,足以吸引消费者,如在产品质量、功能、售后服务等某些方面出众,值得信赖。经过企业较长时期全力以赴的努力和投资,在消费者中产生综合品牌效应会持续留在消费者的头脑中,并且会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回报。真正的品牌不是评出来,而是自己打拼出来的。有的企业急功近利,通过短期行为甚至作假搞到“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等。有的机关等或受利益或受政绩吸引也热衷于给企业评比“著名品牌”、认定“驰名商标”,助长了不正当或不健康竞争的虚火。

企业的品牌建立后,必须不断维护,保证企业对自己产品和服务对社会公众的承诺,以消费者为“上帝”,任何欺骗、疏忽和懈怠,不但会自毁品牌,还会带来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会给社会带来灾难,也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培育一个知名品牌千辛万苦,但毁掉一个品牌却可能在朝夕之间。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以及蒙牛、伊利和光明三家企业液态奶被撤销“中国名牌”称号,就是极为惨痛的教训。

蒋志培博士还建议,我国的行政执法及力量,应当首先用在关系到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要监督和保障国家的法律得到切实实施。对待众多的民商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调解和诉讼的渠道解决,保护知识产权应当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9-24 10: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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