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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司法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沈德咏   发布时间:2008-08-28 10:04:49

    胡锦涛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人民权益,是党的根本宗旨的要求,也是做好政法工作的目的。政法工作搞得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我们党的宗旨、政法机关的本质,指明了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时期,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指导思想,必须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方针。

   一要进一步增强群众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最显著的差异在于司法的人民性。人民性决定司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增强群众观念,贯彻专群结合的方针,不能脱离群众孤立办案、封闭办案,将司法工作神秘化。人民司法绝对不是少数人的专利,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不排斥司法的民主化、大众化,人民群众应当有更多的方式和渠道来参与司法、监督司法。司法改革适度关注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必要的,但司法的大众化是当前我们更应该予以关注的问题。

   二要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就是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在法律上的各项权利,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便民措施,适度强调法官的主观能动性,深入群众进行调查研究,继续扩大、规范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贯彻落实好司法救助的各项规定,规范诉讼和执行收费,努力为民排忧解难。

   三要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要充分发挥陪审功能,有组织地发动民众参与司法审判,扩大司法民主。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强化诉讼调解职能的重大意义,通过建立科学的机制,聘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担任司法协助员,开辟司法协助网络,提高调解、和解结案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要积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新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的有机结合。

   四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坚决落实各项审判与执行公开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对案件进展情况的知情权利;要逐步加大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力度,力争做到及时、准确、完全地发布。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虚心接受群众批评与建议,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措施得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和满意。要畅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向人民法院反映问题的渠道,切实建立起听取意见改进工作的相关机制。要通过自觉、主动、依法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各渠道、各形式的监督,切实防止脱离人民群众现象的发生,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防止违法违纪现象的蔓延。

   五要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人民法院必须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审判工作,司法工作要贴近民心,贴近民情,贴近民意,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要树立亲民形象,以民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努力弘扬司法文明,做到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要切实加强审判作风建设,创新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改变单纯坐堂办案、闭门办案、机械办案的衙门作风。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千方百计运用法制宣传、说服引导和依法调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要加强法院的文化建设,以建设学习型法院为载体,虚心向人民大众学习,尽可能掌握社情民意。

   六要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机制。要加快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诉求表达、参与诉讼、涉诉信访、矛盾调处、督促督办等工作机制,通过领导干部深入基层倾听民意,办好院长信箱、人民意见征集信箱、投诉举报、便民问答等专栏,拓宽民意表达渠道。要建立民意表达长效机制,完善对人民群众意见的梳理、分类和反馈制度,真正将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转化为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进行司法改革和调整司法政策的重要依据。要不断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机制,建立主动邀请和认真接待代表、委员视察、旁听案件审理制度。



来源:人民法院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8-28 15: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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