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意识,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最大程度地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强调: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1.要紧紧围绕和服务大局。党和国家任何全局性的工作,都与司法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要求法院干部要学习和把握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了解和把握国内国际形势以及相关案件对当地改革发展稳定的影响,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贴近大局、服务大局,做到部署工作、处理问题、审理案件,都要置于大局中思考,从有利于大局来判案。我们决不能片面强调司法所谓“独立性、被动性、间接性、中立性”的特点,决不能置身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之外,置身于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之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理念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要全面分析和把握社会矛盾。一案当前,要认真分析这个案件所涉及的利益关系,找准矛盾的冲突点,找准利益的共同点,找准解决问题法理、情理的结合点,运用好调解的手段、依法裁判的手段,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3.要认真体察和重视社情民意。我们所办理的个案,都是在特定社会环境下进行的,缺乏对案件涉及社会情况的了解,缺乏对案件涉及人员的了解,就不可能全面收集、判别、认定事实和证据。只有对群众生活、群众情绪、群众要求有了切实的体察和感受,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和社会需要有了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才能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目的,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4.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法律与迅速发展变化的经济社会生活相比,既具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滞后性。人民法院运用法律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决不是背几个法条能解决的,决不能简单地就法论法,简单地运用法条去“裁剪”社会关系,而必须站在社会的大背景下,真正理解法律精神原意,以自己丰富的社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去作出正确的裁判。
5.积极探索和推进工作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给我们提出了新要求,社会经济状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开拓新思路,不断创新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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