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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了解保护需求 准确把握认定标准

 

――江苏省法院召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座谈会

 

为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大力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728日下午,省法院在南京召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座谈会,进一步了解企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意见、建议和司法保护的需求,以便更加准确地把握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我省南京、苏州、无锡中院,在宁部分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以及南京、苏州、无锡等部分大企业代表参加了座谈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嫒珍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等就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认定标准的把握、审核监督和备案制度,以及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等问题在座谈会上畅所欲言,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我省法院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创新型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标准,与会代表建议,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与行政认定级途径虽然不同,但认定标准应当统一;全国不同地区法院的认定标准也应统一和细化。

关于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宽严尺度的把握,多数代表认为应严格依法认定驰名商标,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整体推动经济发展。

也有部分代表反映,目前,社会上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应当予以澄清和正确引导。一些行政机关制定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指标,并对驰名商标所有人予以重奖。一些企业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来对待,因此,除通过行政认定外纷纷寻求司法认定的途径,其中也不排除少数企业试图通过虚构诉讼、恶意申请的方式来实现认定目的,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企业当通过诚实经营、广告宣传、积累良好信誉等途径提升商标知名度,创建真正的品牌,而不应将其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来对待。因为商标驰名是一种事实状态,不是评定出来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基于保护的需要,只有在商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驰名标准,且在通过认定一般商标侵权无法给予保护时,才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以实现跨类保护的目的。

代表一致认为,最高法院规定的备案制度以及省法院建立的判前审核制度,对于有效解决目前司法认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特别是可以有效防范虚假诉讼、恶意申请认定等情形的发生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会上,省法院还简要介绍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开展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纠纷案件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的需要就权利人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第14条规定的条件:一是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程度,在中国享有较高声誉;二是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或使用于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之上(即通常所说的跨类保护);三是被告的使用误导公众,并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为保证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质量,统一认定标准,提高司法认定的公信力,最高法院和各高级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监督指导,并明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才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自2001年以来,我省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已认定驰名商标19件。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司法解释,并计划于年内出台,以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全国法院的认定工作,细化和明确法律保护标准。省法院也将根据与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加强关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调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认定工作,依法支持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引导企业丰富商标内涵,提高商标知名度和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及我省创新型经济的发展。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8-12 17: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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