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判压力增大;案件呈现新特点,审判工作面临更高要求;诉讼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不协调问题明显;诉讼层级多,诉讼周期长;知识产权成为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疑难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不统一,审判标准待细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机制建设有待跟进。对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不断的司法支撑。
为了配合各地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本网组织登载若干篇文章,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面临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提升水平应当采取的措施,以供各方面参考。
二、壮大知识产权审判队伍 提高素质 强化审判工作组织保障
抓好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整体提高司法水平,是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当前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的形势下,壮大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已经显得非常必要。应遴选一些在知识产权方面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官进入审判队伍,进一步提高审判工作的效率。
同时,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培训,发挥法官学院定期集中培训的主渠道作用,适时修订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大纲,重点加强对民商法律基础、专业审判技能和科技基础知识三方面的培训,提升审判队伍的整体素质。
此外,各级法院在审判组织配置、人员调整、工作部署和业绩考核时,还要避免简单地以案件数量作为评价依据,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审判规律和人才培养特点,作出合理、稳妥的安排,强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组织保障。
三、破解难题 保证效率和质量 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公信力
适应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难度加大的形势,人民法院应根据知识产权审判特点,针对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切实采取措施,尽快稳定失衡的社会关系,确保知识产权审判的公正和高效。
对于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问题,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保障他们依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充分调动他们参与案件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他们在解决专业技术问题上的独特作用和案件调解中的积极作用。除进入程序听证制证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外,还可进行专家咨询做法,由专家出具供参考的有关专业技术的咨询意见,让法官借助“专家大脑”完成自由心证过程,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
针对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问题,人民法院要强化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案件积压,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效率。要严格依法审查决定中止诉讼,努力缩短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专利案件审理期限。对于可以作出不侵权结论的案件,无须等待行政确权程序的结论,不中止诉讼。注意结合行政确权程序进展情况判断涉案权利的稳定性,适时恢复对侵权案件的审理,不直接以尚未生效的行政复审决定作为审理依据。并进行中止担保和当事人利益约定机制的探索,在权利稳定性难以判断的情况下,权利人愿意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不中止诉讼,或者视当事人就其可得利益或所受损失的计算方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此外,还可以探索调查令制度,对属于海关、工商、文化执法等有关部门保存而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证据,(如出关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笔录、勘验笔录、被控侵权样品等),以及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签发调查令,授权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的工作量,缓解法官审判的压力。
四、细化审判标准 增强协调性 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针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复杂、疑难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应进一步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以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办案标准等形式进一步细化审判标准。
具体而言,在未来的工作中,应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方面的调研,条件成熟时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深入开展专利侵权判定有关问题调研,根据专利法修改情况适时研究制定涉及侵犯专利权认定标准的司法解释。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典型案例的编选工作;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例如诉讼主体追加、域外递交证据和诉讼代理等诉讼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新类型案件,加强调研和成果转化,为制定司法解释、业务指导和解决审判实践问题提供有效保障和支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监督,重点监督那些不同法院裁判标准不一致的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确权司法审查一般标准的案件,澄清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此外,有关法院之间以及法院内部相关审判部门之间,应加强对关联案件的协调工作,高度注意涉及同一客体、同一权利、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的协调,做到行为定性和赔偿等责任承担的一致或者相互协调。
五、提高侵权成本 强化执行力 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首先,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让权利人的损失得以全面弥补,合理的维权成本得到完全补偿。要用好损害赔偿确定规则,尽量避免简单地适用法定赔偿方法。要依法适当减轻权利人的赔偿举证责任。在依据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责任或依据其他方法确定赔偿责任需要酌定具体计算因素时,可以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使侵权人依法受到严厉的惩处。
其次,高度重视依法适用临时措施。要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立即予以执行。要准确把握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实质性条件,对于临时禁令,要重点审查判断被申请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并考虑诉讼时效和损害状况以及公共利益;对于诉前证据保全,在考虑侵权可能性的同时,要重点考虑证据风险和申请人的取证能力。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担保要求,临时禁令案件可以在确定初步担保金额并采取措施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根据案情及时确定追加担保;诉前证据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一般应以被保全物的价值和支付相关费用等为限。
再次依法妥善适用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侵权人在被起诉前或诉讼中已经停止侵权行为的,在事实认定中作出交待即可,无需在主文中再判决停止侵权。对于一些在诉讼中继续存在的特殊的侵权行为,也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执行的成本和可能性,对于判决停止侵权将导致执行结果明显不合理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适当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而不判决停止有关的销售、使用行为。
六、协调部门工作 强化合作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效能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下协调完成,只有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才能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最大效能。当前,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主要是整合行政与司法双轨并行保护资源。
例如,在版权保护领域强化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效果的整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当地的文化市场控制住,管理好,并与司法保护部门及时互通信息,共同致力于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同时,行政部门在出版、文化市场的管理方面做一些预测管理、政策导向等工作,从生产、储运、销售等各个环节控制侵权行为发生,为法院的审判工作减轻压力。
在专利法、商标法的修改过程中,也应当积极研究机制改革问题,以减少授权审查层次,客观确定专利复审、商标评审案件的性质等,应当赋予人民法院专利商标授权司法审查的终审权,这对于减少知识产权诉讼的层级,缩短诉讼周期,促进智力成果快速转化为生产力,激发权利人的创新积极性意义重大。
此外,我国还应尽快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以解决目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信息平台建成后,对于网上审查发现的已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涉嫌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相关部门就可以及时进行监督,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切实避免以罚代刑、放纵犯罪情况的发生。
七、增强透明度 加强宣传 扩大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社会影响力
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透明度和司法宣传力度,可以充分发挥审判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可以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保障包括外国人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旁听开庭审理;选择有影响的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和有关部门的代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专家学者等代表性人士旁听庭审,增强审判的公开性和公信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开,同时及时处理好在文书公开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各种问题。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年底,全国各级法院已经有32336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向社会公开,并已初步形成了以裁判文书为主,适当公布重要审判信息的网络信息格局。裁判文书网已成为国内外了解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重要渠道,既有利于强化国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又有利于消除国内外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偏见和误解。此项工作应当继续深入开展下去,应当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上网数量、上网比率和工作质量,并进一步健全信息员制度。
二是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人民法院应紧密结合审判实践,适时发布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信息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法院网站和大众媒体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我国版权保护过渡期即将结束的2008年,提升整个社会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司法宣传可以在这方面发挥极大的作用。
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都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为国家“四位一体”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的全新而紧迫的要求。2008年,人民法院站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起点上,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我们希望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能够突破难点,取得长足发展,在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健全,服务对外开放局势,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全文完,新综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