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判压力增大;案件呈现新特点,审判工作面临更高要求;诉讼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不协调问题明显;诉讼层级多,诉讼周期长;知识产权成为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疑难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不统一,审判标准待细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机制建设有待跟进。对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不断的司法支撑。
为了配合各地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本网组织登载若干篇文章,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面临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提升水平应当采取的措施,以供各方面参考。
――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建议
2008年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而言,有着重要意义。今年,根据中国加入WTO的协定,中国在版权方面过渡期即将结束,并在今年接受包括WTO在内的过渡期审议和贸易政策审议,将进入完全遵照WTO规则来接受所有WTO成员监督的时代;同时,制定三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将正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方向和效果都得以进一步明确,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自此将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多项工作都将发生变化,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必然纳入司法改革的范围,必定要在变革中破解难点,求得进一步发展。
一、整合资源 完善机制 激发知识产权审判活力
近年来,创新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受到有关方面的较多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专利法执法检查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体制,建立及时有效、统一公正地解决纠纷的司法保护制度”;“要继续探索如何改进法院内部的审理分工,完善专利案件审理中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的衔接,逐步建立适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审判机制”。由此可见,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需要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走出新路,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首先,在审判方式上进行创新。在这一方面,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创设的 “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模式值得借鉴。
据了解,浦东新区法院的“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已经成为浦东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亮点。与传统做法不同,在这种模式下,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按照我国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统一审理辖区范围内的民事、行政、刑事类知识产权案件。这种审理模式能够弥补刑庭和行政庭审判人员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的弊端,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利于保证不同类型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一致性;同时,对事实相同的三类案件统一审理,可减少重复劳动,节约诉讼资源;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还有利于培养专家型法官,有利于权利人行使多重救济权利、全方位维护其合法权益。
目前,浦东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已经形成了两个体系,一个是由市场机制、行政执法和司法共同构建的大立体保护格局,另一个是由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组成的小立体保护模式。在大立体体系中,司法途径是最终、也是最有力的保护屏障;在小立体模式中,刑事审判是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保护手段。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公检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及时通报给侦查机关;侦查和检察机关配备专门人员快速侦查和起诉,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
其次,对级别管辖进行适当调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今年4月1日将实施,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会不会因此要受理太多的申诉案件,现在下结论还为时尚早,但未雨绸缪十分必要。最高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已经公布,这是应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审判监督案件可能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规定的主要内容是提高了高级和中级法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门槛,大量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以减轻高院和最高法院可能面临的申请再审案件的压力。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思想,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我们建议,在具体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逐步做到高级法院不审理不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一审案件。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全局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对于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下级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报请上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审理。
三是对于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由具有相应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再次,可考虑在首都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为了提高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对大局的应变能力,今年的两会中有声音呼吁,在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的同时,成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通过同一个法院统一处理日益专业化和复杂化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实现纠纷解决程序的有机统一和相互协调,提高审判效率。
资料:一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设置情况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在美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建立,各具特色,并已运行了较长一段时间,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以下简要介绍美国、日本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构成机制。
美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在美国,涉及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由以下几部门组成:美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美国专利与商标局主要受理商标、专利的受理及注册事宜,诉讼则集中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州法院只对商标事务拥有审理权,专利、版权纠纷不归州法院审理。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皆由联邦法院审理。
联邦法院体系中最高级别是美国最高法院,之下设有13个巡回法院。其中12个巡回法院权限覆盖美国各地,另一个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拥有对知识产权和贸易领域上诉案件的独家审理权。
由此可见,在美国,所有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都集中到第1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统一进行审理。尽管美国没有单独的形式意义上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第13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是实质上的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日本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日本是世界上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最为成功的国家,也是从知识产权战略中崛起的国家。日本国会于2004年6月11日通过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该法于200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第1条规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知识产权有效利用的不断发展,鉴于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司法活动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为了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审判更充实和迅速,有必要设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高等法院。”该法规定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设立的。该法还规定,最高法院任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官,并从中选择一人担任院长。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判工作的分配以及其他行政事务,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任职的全体法官组成的法官会议审议决定。为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日常事务,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内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事务局。
日本高等法院共有8个,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从名称上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与其他高等法院平行的法院,并且好像是对所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具有专署管辖权。但实际上,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高等法院的地位并不一样,它只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支部。因此,在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后,日本仍然是8个高等法院。在管辖上,设立后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不对所有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具有专署管辖权,它只是继承了东京高等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
日本的法院体系主要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简易法院。同时日本实行三审终审制,日本宪法规定,日本最高法院是唯一行使最终审判权的机构,故而,一方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不是对日本所有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行使专署管辖权,另一方面,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也不对知识产权案件享有终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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