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亮
在蒋志培博士主编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证据实务>>书中第180页"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及其证据认定"一文中阐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计算设计销售利润,营业利润和净利润,一般按照营业利润计算;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拒绝提供相关的财务证据和营业利润,而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只能计算出侵权人的销售利润,并且侵权人并不是完全以侵权为业,此时,是否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文章出处:kfsb2000@sohu.com 北京大学法学院
答:证据规则75条的运用以及《证据实务》一书中的观点,都是或然性的,不是应当必须执行的。每个案件还应当按照具体案件综合证据判断认定案件事实,更贴近客观事实,更符合实体法律的精神来办理。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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