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蒋志培博士介绍,澳大利亚拟修订的《行业惯例法》将把商业“合谋串通定价”的做法定为刑事犯罪,实行加重罚款,另可判最高刑罚入狱5年。这项补充利法修订将涵盖汽油、食品、服装以及系列消费商品。澳大利亚有关人士介绍,修改《行业惯例法》旨在把物价保持较低稳定、限制任何违反竞争原则的行为。同时,也向商界传达这样的信息:如果本是竞争对手的公司串通提高物价,那末最终被发现时将获得重罚。所有部门均应服从市场经济、决不能与竞争对手串通提高价格。澳洲竞争消费委员会(ACCC)早在2004年就提出“串谋提高物价者”应受到经济与刑事制裁。
蒋志培博士介绍说,澳大利亚涉及公平竞争与国内市场秩序的另一部重要法律,是《贸易实践法》,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成为澳大利亚竞争法的体系主干和特有模式。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促进竞争,推行公平交易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来确保澳大利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
该法的内容涉及市场活动所有的参与者,包括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竞争者和消费者;规范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批南拳与信息和产品责任等问题。该法还单独规定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该法随着国家竞争政策改革的推行,历经数次修改,基本规范了国家的所有商业行为。
蒋志培博士说,该法防止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明确,值得我国相应立法借鉴。如该法第四章第46款对“禁止滥用市场权利”做出规定,禁止企业利用在市场上占有的主导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禁止妨碍或者组织他人在市场中从事竞争活动。该法禁止交易行为中一切不合理的行为以及判断是否.合理的11项因素,如拒绝出售等,联邦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某种交易行为是否合理。
该法还通过价格体系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该法第四章第45款对“限制交易或竞争的协议条款”作了规定,禁止在任何场合与一个或者几个竞争者订立规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协议,以此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要求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是由企业自己独立制定的,否则可能被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列入调查范围。
该法禁止企业制定不正当的低价倾销产品,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市场。禁止限制商品及服务的转售价格。如该法第四章第48款和第八章第97款规定,禁止制造商、供应商和批发商为转手其产品制定一个最低价格,迫使转售商同意不低于该价格出售该产品。该法还规定了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包括与转售商达成协议上定最低转售价格;为转售商规定最低转售价格;给转售商亿特别优惠;诱导转售商不打着销售;已不再供货相威胁。但“建议转售价”和“建议最高转售价”的行为,不在禁止的范围。
该法第四章第52款还规定了禁止价格误导、欺骗行为。商品一定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理由按照产品或货架上的标价而不是高于这个价格购买该商品;标明“特价”的商品价格一定要真实;与履行相关的服务如机票、船票、住宿费、出租车等要标明是否含税;在报价或者广告中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为全部价格,并且要求所提供的价格必须是现货价格。该法第五章第56款对“诱惑性广告”作出明确规制,如果销售商明知不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所定价格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则其不被许可按其所定价格进行虚假宣传。
蒋志培博士介绍,澳大利亚还出台《价格监管法》(1983年)、《邮政法》(1989年)、《广播电视服务法》(1992年)、电信法(1997年)等构成竞争法体系。
此外澳大利亚还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竞争法体系的空缺。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各州和地区政府享有一定立法权。各州和地区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也都有自己的立法。这些法律通常称为《公平交易法》,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的规定,《贸易实践法》只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对各人除某些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州和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确保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规定了企业与个人具有同等效力。各州设有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该法律的实施。各州还根据自身的情况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
蒋志培博士说,从澳大利亚司法界的司法理念看,十分推崇诚信和竞争,这从他们的判例能够看出。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法官认为,竞争的本质是“有备而来、无情和更具效率”的竞争者,通过减损不具效率竞争者的销售,以达到损害不具效率的竞争者效果。
据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法官介绍,对于一家公司如果拥有大量市场份额,或者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其本身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关键是该公司是如何行使其市场的支配地位。如果该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蓄意伤害或者淘汰其他竞争者或者阻碍某个人参与竞争,这种行为才是法律所关注并且阻止的行为。法律更关注行为的目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
访问过澳大利亚考察,并对澳大利亚不正当竞争法作过研究的蒋志培博士说,澳大利亚人口较少,所遇到的不正当纠纷相对也较少。据澳方法官和律师等介绍的案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在防止市场价格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比如Goldberg法官介绍包装纸箱价格的垄断案、汽车加油站价格同盟协议案等。在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对垄断价格的认定、对消费者损害的界定、市场竞争的各方利益的平衡、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冲突,甚至定义市场等都是难点问题。
蒋志培博士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开始实施,所遇到的法律问题在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也会遇到,他们成功和对我国相关问题执法有益经验可以借鉴。据有关报道,必和必拓已经商务部递交了反垄断申请;北京四个防伪企业以推广“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过程中为反垄断法,涉嫌行政垄断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可以预见一批涉及反垄断案件将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贯彻实施好《反垄断法》,调研相关法律问题,在程序和实体法律实施上,提供良好的诉讼环境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