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
2008年6月1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XXX公司诉武汉XXXX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这是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至此,武汉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探索工程全面启动。2007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在兄弟法院已有成果基础上,结合武汉审判实际,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2008年3月,在市检察院、市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关的支持下,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挂牌成立。2008年5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函指定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辖区的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至此,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已完成机构配置和制度协调。与广东、上海、西安、福建等兄弟法院实施的模式相比,武汉有自己突出特点。我们可以将之称为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武汉模式”。
一、“武汉模式”的基本内涵
我院实行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关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机制改革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探索整合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方式的精神,具体落实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探索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决定,探索适合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知识产权审判资源整合模式,以提高武汉知识产权审判水平,为促进“创新武汉”建设作贡献。
我院设置改革模式的基本构思是,在不突破三大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前提下,采取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两层面上实行案件集中管辖,上、下级法院知识产权庭业务对口指导的方式,整合审判资源,积累审判经验,提高审判质量。具体做法是: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由江岸区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受理全市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及该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即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民事二审案件均集中由知识产权庭审理,并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集中到知识产权庭审理。
知识产权庭审判组织。武汉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在原有两个合议庭的基础上,新增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指导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培训知识产权法官,以及审理由中院管辖的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和二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设立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由该院辖区内的部分(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市范围内的刑事知识产权案件、全市范围内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后的案件案号表述:由武汉中院受理的一审案件为(年份)武知/初字第x号、(年份)武行知初字第X号;二审案件表述为(年份)武知+民/刑/行终字第X号。由江岸区法院受理的案件案号表述为(年份)岸知+民/刑/行初字第X号。
二、“武汉模式”的突出特点
“武汉模式”是武汉法院结合武汉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而设计的一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审理集中的彻底性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实质就是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集中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以解决知识产权专业性、技术性带来的刑事、行政审判认定事实困难及执法不统一等问题,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统一性。目前,全国法院都在探索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审合一模式,做法上虽各有侧重,但都不具有集中审理的彻底性。如 “广东模式”只是在基层法院本院辖区范围内实行三审合一,其效果只能是试点作用,案件上诉到中院又分散到不同的业务庭。而“西安模式”则是将由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刑事、行政案件上提一级由中院审理,这种做法对刑诉法、行政法关于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有较大地突破,而且不利于案件增长的发展空间,还会给高级法院带来繁重的审判负担。
“武汉模式”在三审合一探索中实现了集中审理的彻底性。首先,在上下两级法院都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是全国成立较早的知识产权专门审判庭之一,具有较为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武汉市基层法院过去没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探索三审合一的改革机制,目前由江岸区人民法院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配备了具有民事、刑事、行政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独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为真正的三审合一提供了组织保证。其次,上下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实现了两个层面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无论是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是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都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第三,上下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业务对口指导和监督,形成了在武汉市法院管辖范围内知识产权审判在纵向审级上完全、彻底的三审合一模式。
2、利用的合理性
从全国案件看,刑事、行政案件数量远远低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从全国现行实施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法院的收案情况看,知识产权庭审理的刑事、行政案件数量也非常有限,即使是发达地区,每个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每年也不过十几件。刑事、行政案件不但会引起外界对这一审理模式的质疑,也会影响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综合审判能力的培养,也会影响这一探索模式的深入发展。
“武汉模式”在这方面的考虑是非常先进的。武汉市每年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三百件左右,刑事、行政案件在十件左右,平均到每一法院数量就更少。如果在每个法院都建立知识产权庭,现实意义不大,也会浪费审判资源。选择一个基层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全市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那么该法院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数量和民事案件数量就相对比较平衡。根据调查,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在江岸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每年在四十件左右。总体案件数和案件的种类比都足以让该院的知识产权庭能够全面审理三类知识产权案件,又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也可真正实现审判资源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整合。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模式还为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如果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我们还可以增设新的试点法院,直到每个区人民法院都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
3、体制探索的深入性
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数量少,一方面在于知识产权案件取证的困难性,另一方面还在于公安、检察、行政机关对相关案件认识的局限性。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的探索仅靠法院一家是无法取得好的效果的,这需要检察、行政机关的真正参与和配合。如果刑事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模式没有任何改变、内部运行规则也没有实质性触动,只是法院内部案件的分配发生了变化,依靠法院一家的探索,在一定程度上,会减缓探索到改革的转化进程。
“武汉模式”在基层试点法院实行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地域管辖的集中,这必然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参与。“武汉模式”让检察、行政机关真正地参与到这一探索实践中来了。首先,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从更高的层面支持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从而为这一探索定了高调,也为检察、行政机关的积极参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武汉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室统一协调这一探索工程,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支持。第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武汉市检察院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公诉的管辖事项,使探索工程延伸到了检查机关。第四,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机制探索的支持,保证了案件集中审理的稳定性,不会因为三审合一改革后受理案件部门有所改变而被认定为程序错误的法律后果。“武汉模式”的探索是深入的。
“武汉模式”刚刚启动,一切都需要实践来检验。但我们相信,“武汉模式”的推出一定会让知识产权审判机制的探索会更加精彩。我们也相信,“武汉模式”能为实践所肯定,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00八年七月二十九日知产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