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判压力增大;案件呈现新特点,审判工作面临更高要求;诉讼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不协调问题明显;诉讼层级多,诉讼周期长;知识产权成为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疑难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不统一,审判标准待细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机制建设有待跟进。对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不断的司法支撑。
为了配合各地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本网组织登载若干篇文章,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面临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提升水平应当采取的措施,以供各方面参考。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形势严峻、任务繁重的情势下,人民法院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力度,这首先需要正视审判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一、知识产权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判压力增大。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权利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显著提高,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不断增多,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头。而与之相对应的审判力量却不足,这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件和74200件,年均增长22.60%和22.92%。2008年1-3月份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000多件,又比去年同期增长20%以上。在经济发达地区,例如,北京、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增长得更快,以北京一中院为例,2006年度知识产权总收案数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收案数分别比2005年度上升了31%和34%,审判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虽然北京一中院及时调整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力量,但随着案件的继续增加,现有的审判力量仍显不足。2007年以来,随着诉讼费用的降低,知识产权纠纷直接进入诉讼程序,更增添了法院的工作量。知识产权案件的持续上升也使最高人民法院面临很大的审判压力,据统计,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每年要审理130—140件案件,预计2008年可能达到200件,而人员编制却仅14人(据了解,最高法院已经采取措施解决此问题)。
二、知识产权案件呈现“高、新、难”特点,审判工作面临更高要求。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应用相关的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近年来,一批涉及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数据库、域名、科技成果权和植物新品种案件进入法院,使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涉及的领域和专业知识越来越广,在很大程度上挑战审判人员的知识储备。
同时,知识产权侵权手段也越来越隐蔽,一些制假贩假活动与国际走私、盗版假冒侵权犯罪相互勾结,案情极其复杂,法院庭审调查过程中需要甄别很多细微的专业性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需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流与沟通,往往审理一起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要远高于其他类别的民商事案件或刑事案件。由此可见,知识产权案件“高、新、难”的特点对人民法院队伍素质提升和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行政、民事、刑事三审分立,审判不协调问题明显。
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案件,在法院共有三大类,分别是行政、民事、刑事案件。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和法院内部机构职能分工,分别由行政、民事、刑事审判庭审理。然而,知识产权行政、民事、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均在于对案件专业性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法上专业问题的法律适用,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因为诉讼程序的不同而有明显的差别,案件同质性重于程序性。处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首要前提是对权属、侵权能否成立等民事问题的判断;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必然要审查做出的决定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这其中就涉及技术性较强的鉴定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而刑庭、行政庭由于业务范围所限,往往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
另外,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行使行政救济手段并继而启动行政诉讼程序,也可以直接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救济,侵权严重时,还可以启动刑事救济程序。但是,在“三审分立”的体制下,权利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不便捷。对于已经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是否还能提起民事诉讼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提起,实践中往往争论不休;对知识产权选择行政救济还是民事救济,在相应案件由不同部门处理的情况下,孰利孰弊,当事人也难以预测,给权利人维权带来困惑。实践中,在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承担相应罚金并实际履行之后,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往往再没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责任。刑、民审判机构分设的情况不利于程序的畅通,往往被告人缴纳了大量罚金,在民事赔偿无法执行的情况下,真正按法律精神实现以罚金补偿被害人民事损失在操作上几乎不可行。
而且,案件涉及的基本上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造成了重复劳动,增加了诉讼成本,也平添了法院的工作量。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从改革的角度进行反思,在集中、简化、统一上再下一番功夫。
四、法律适用难点尚存,审判标准有待进一步细化。
当前,知识产权审判仍有许多复杂、疑难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通过细化和统一审判标准予以明确和规范。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权利冲突、诉讼主体追加、关联案件审理三个方面。
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权利冲突是裁判法官经常遇到的审判难题,缺乏裁判依据是法律适用的主要障碍。造成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是涉案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授权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不同、权利产生条件不同等。
诉讼主体问题是知识产权审判的又一个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7、58条,对诉讼主体的追加均作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操作中,仍有很多问题。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在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认定与把握上,在是否追加共同诉讼人、何种情形下追加共同诉讼人等问题上,往往存在分歧,这些问题都有待审判标准的统一与细化。
随着近年来知识产权群体诉讼、系列诉讼不断增多,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不协调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对关联案件,同一个法院处理,把握尺度相同,不同法院处理,把握尺度可能不同。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以个案差异为审判对象存在裁判结果的差异,是允许的。这就引发了知识产权审判结果不统一的问题。
五、知识产权诉讼层级过多,诉讼周期被拉长。
这种现象在专利确权纠纷诉讼中表现得最为明显。首先,专利无效案件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专利权有效性发生的民事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对不服复审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诉讼,按照现行法律的定性,不仅容易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还导致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疲于应诉,这无异于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以一审法院为被告。其次,现行专利授权和维持程序的审级设置过多。专利复审案件要经过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四道程序的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要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三道当事人对抗程序的审查,容易导致纠纷拖延、案件积压、效率低下。比如,在一起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员会和两级法院在9年内对同一专利分别作了3次审查,历经9道程序,专利最终被宣告无效,而与之相关的侵权案件前后审理更长达11年。
六、权利人主动维权不足,知识产权审判参与社会保护机制建设任重道远。
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不再是一般意义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已经涉及国家的整体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有效手段,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做法。但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还不强,没有考虑到知识产权先行策略,不仅未能保护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还极易陷入别人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如何通过司法保护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竞争优势,构建制止侵权行为的法律屏障,建立有效的防患和制止侵权行为的社会机制,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法律保障,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项艰巨任务。(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