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经过2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一个基本能够适应国家发展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保护水平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充分发挥作用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当前,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还面临着多方面的难题,突出表现在:受理案件逐年上升,法院审判压力增大;案件呈现新特点,审判工作面临更高要求;诉讼涉及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不协调问题明显;诉讼层级多,诉讼周期长;知识产权成为对国际贸易新壁垒;疑难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不统一,审判标准待细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社会机制建设有待跟进。对此,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才能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支持,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不断的司法支撑。
为了配合各地学习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本网组织登载若干篇文章,分析当前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形势、面临的挑战,并尝试提出提升水平应当采取的措施,以供各方面参考。
二、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强,迫切要求人民法院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经济全球化推动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快。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自诞生以来,国际公约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不断被各国国内法所吸收,推动了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进程。
TRIPs协定的生效,使当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更加趋同和完善。但是,部分发达国家利用国际条约扩张其利益范围、挤压别国生存空间的意图也非常明显。美国贸易代表戴维斯曾声称,美国同意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就是因为中国接受了TRIPs协议。
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推动下,海牙国际会议在2005年6月通过《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这项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当事人在一项排他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某缔约国法院有权管辖该协议适用的民商事争议,其他缔约国法院应拒绝管辖或者中止诉讼程序。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可以就有强烈利益的特定事项声明不适用该公约,但应确保不超出必要范围。
由于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公约不仅涉及到国家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主权,各国在公约起草过程中的分歧异常明显。对此,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体,人民法院不仅肩负着捍卫国家主权的重任,而且还承担着周旋于国外政府之间、维护国家利益的责任,任务艰巨。
此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不仅成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知识产权对话的重要议题之一,而且日益成为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问题。
个别国家利用双边商贸会议,抓住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不放,涉及到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有关数量标准和网络传播的规定能否适用于录音制品、出口行为能否被单独起诉定罪、盗版软件的最终用户的刑事追诉、判决和统计的公布、执法司法机构的内部分工等问题,甚至还涉及到一些正在审理中的具体案件等等。
在与一些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对话中,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也是重要议题之一。他们通过世贸组织向我国提出的立法审议和过渡性审议问题中,多项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一些发达国家不惜通过世贸组织向就知识产权执法向我国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已成为许多国家发展和博弈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经超出个案或者双边范畴,并直接影响到我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国家关系。同时,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交流是我国与国际司法交流越来越重要的一个方面。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交流,可以使国内更多地了解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知识产权的司法制度和操作方式,便于我国对外经贸和科学技术交流,以及我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拓宽国际市场的法律诉讼知识的补充。(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