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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2008)行监字第147号行政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8)行监字第147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学章,男,193018生,汉族,山东省济南市汽配厂退休职工,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甸柳庄97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委员会副主任。

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汪和忠,该厂厂长。

原审上诉人舒学章与原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权无效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据该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书,于2005722作出(2005)高行终字第231号行政判决。

对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因当事人申请再审,经本院依法提审,已于2008714作出(2007)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33号行政判决。在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情况下,本案依法亦应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王胜俊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7-22 16: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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