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下午最高法院对舒学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济宁无压锅炉厂发明专利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提审案作出判决。最高法院认定,本案发明专利与作为对比文件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法上的禁止重复授权,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处于有效状态的专利权同时存在,而不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次专利权。最高法院判决撤销原判,维持一审判决和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合议庭蒋志培、王永昌、何中林宣判,判决书全文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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