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8年6月26日上午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蒋志培博士在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暨学术报告会上作了报告。应代表要求将报告提纲登载,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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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知识产权的三大领域
科技创新----专利、技术秘密等;品牌-----商标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的权益;文化产业------以版权和邻接权为核心;关于工业化和知识财产的效益,以及改变经济增长方式。
一、强调精细审判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着力提高审判水平
2002年3月6日 (2001)民三提字第1号“机芯奏鸣装置音板的成键方法及其设备”发明专利权侵权案件 我国最高法院有史以来认定等同侵权的专利纠纷案件
专利中的导向板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防震限位板在结构形状上相似,主要功能基本一致,两者技术特征的不同之处,对于具有机械专业知识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无需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实现。因此,应当属于等同技术的替代。
被控侵权产品和方法以将专利中固定盲板和导向为一体的导向板一个技术特征,分解成分别进行固定盲板和导向的防震限位板和工件拖板两个技术特征相替换
属于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等同物,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犯专利权。
细致的阐述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并分别进行了比对,确认构成等同侵权。
2005年8月22日,“混凝土薄壁筒体构件” 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提审案的判决书改判不构成等同侵权。
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应当认为,凡是专利权人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是必要技术特征,都不应当被忽略,而均应纳入技术特征对比之列。本院不赞成轻率地借鉴适用所谓的“多余指定原则”。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通过向公众表明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包括的全部技术特征,使公众能够清楚地知道实施何种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确保公众享有使用技术的自由。
只有对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给予全面、充分的尊重,社会公众才不会因权利要求内容不可预见的变动而无所适从,从而保障法律权利的确定性,从根本上保证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和价值实现。
通过以后的一些案件的处理,逐渐澄清一下问题,提出以下原则:
1、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都是各自不同的应当受到保护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一个专利文件中的被维持的不存在引用关系、不相关的技术特征,所保护的是不同的技术方案。
确定权利人申请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不应当将与之不存在任何“引用关系”技术特征也作为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
2、要根据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分解并确定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应当结合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格式,对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相对独立实现特定技术功能、产生技术效果的技术手段进行区别,并以此作为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可以用于澄清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的含糊不清之处,避免对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相同科技术语作出不相一致的解释。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的前提下,权利人请求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保护范围的,应当准许,并将该从属权利要求和其所从属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所引用的所有在前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组合在一起,对请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范围作出解释。
除非原告一并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不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来限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要求原告明确其作为主张权利依据的具体的独立权利要求。
3、应当在全面、准确理解相关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分解并确定专利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和与之相对应的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
确定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时,要特别注意识别被控侵权物以分解、合并或者包含等方式存在的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的特征。
应当针对当事人的举证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经过庭审质证,依据相关证据规则,综合审查判断,对于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出全面、客观的认定。
为进行专利侵权技术的比对,要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进行分解,而后确定被控侵权物与专利必要技术特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
4、在进行技术对比时,要以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对应比较。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应当仅就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进行判定,不应当对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技术方案在整体上是否等同进行判定并进而以此认定专利侵权。
5、对技术鉴定结论的采信与否,应当通过庭审质证,全面审查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结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分析,作出评判。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重新鉴定。必要时,也可就有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专家咨询。
6、公知技术抗辩的肯定与适用条件
在最新处理:对涉及热敏控制器的同一专利两个冲突侵权判决的审查中,作出提审与驳回不同处理。2008年4月驳回通知中肯定了公知技术抗辩的适用,阐述了四点理由。(见通知)
根据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的特点,提出并丰富了法官依据相应法律,见之于客观的主观的思路:
从总体的情况看,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都具有一个大体相同的认定流程,法官一般均按照该流程或者思路细致、严密地对所要认定的行为进行是否为侵权行为的客观判断。
该认定流程将法官的主观意志纳入一个相对固定的思维模式,便于法官的认识进入一个可见又易于操作的程序,保证法官的内心确信更符合客观实际,更具有客观实在性。
虽然对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认定各有特色,但它们的共性决定该认定流程的基本步骤为:
第一步,权利及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二步,分析其保护范围的构成要素;
第三步,针对被控侵权物提出并确定其权利实现范围;
第四步,分析其权利实现范围构成要素;
第五步,将两者被确定的范围和具体构成要素进行对比,准确适用各项判断原则和方法;
第六步,相同或相似性的判断;
第七步,做出认定侵权或不认定侵权的结果。
还采取了其他措施:
在知识产权纠纷多的地方将版权、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等管辖下沉到指定的基层法院,中高级法院重点放在专利等技术类纠纷审判上;
加强指导监督,用好一审程序,审好一审案件;
质证辩论的规范化,专业技术力量的加强;
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上网公布;
专利审判的另一个方面是:依法审判专利确权行政纠纷案件(商标复审评审案件类似),澄清有关法律适用的难点疑点问题(同一专利、重复授权等问题)。
例如:一种钢管束内外壁防腐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违反听证原则;关于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问题。
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无效程序中,应当给予申请再审人许文庆就这一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才可以认为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而仅仅以请求人笼统地提出了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口头审理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口头审理的范围包含有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容,就认为给予了当事人进行解释和申述理由的适当机会,遵循了《审查指南》规定的听证原则,则难以令人信服。
因此,综观这一争议问题的全部事实,申请再审人许文庆主张专利复审委员会第1372号决定违反听证原则的申请再审理由,较之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邢鹏万所主张的反驳理由,更加充分和有说服力,本院予以采纳。
以说明书依据问题:
应当指出,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撰写确实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每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直接记载;
权利要求1特征(b)的文字表述不够清楚,如“各种处理液”、“连续不间断地循环流动状态”等表述,就容易产生歧义,当事人就本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所发生的争议,也主要是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
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这些缺陷,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仔细阅读说明书和借助于现有技术知识,是可以克服的,不至于严重到如第1372号决定所认为的那样,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将专利权宣告无效。
本院不愿意见到更多的以此种理由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趋向,有关各方应当尽心协力提高专利申请授权水平。
在“清洁器吸棉管废棉截流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中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标准备案是否当然构成专利法的公开;
二审判决是否超出无效审查决定的审查范围;
法院直接判决宣告专利权效力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都给与了解答(见裁定)。
在正通公司、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四川华蜀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中,对代理的范围作出裁判。最高法院认为:
根据上述立法过程、立法意图、巴黎公约的规定以及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精神,为制止因特殊经销关系而知悉或使用他人商标的销售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应当作广义的理解,
不只限于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而且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二审判决关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仅为商标代理人的理解不当,应予纠正。
二、理顺权利冲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保护竞争优势
权利冲突的困扰
受理,四种情况的处理;
案由与法律适用;
民事责任形式的确定。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要注意该法近期的司法解释
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保护的条件;
蒙特莎与非列罗巧克力产品包装装潢不正当纠纷案 要点:知名商品认定;包装装潢的特有性;混淆误认等。
商业秘密的认定;证据载体和举证责任的规定
客户名单等商业信息的保护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能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而通常必须有名称以外的深度信息。因此,应当包括相应的内容。
《解释》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三、规范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适用,为加强新农村建设保护生产力发展提供保障
“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理解;
认定侵犯品种权行为的思路;
侵权品种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要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纳入司法改革范围
存在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与市场和企业等经营者需求差距很大
设立综合的知识产权审判庭,需要与可能
在北京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不是照搬的,是世界上独有特色符合国情的
谢谢诸位的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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