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六法”心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员 钱翠华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应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体现时代特色、并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法院调解,作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传统有效方式,在知识产权诉讼调解中,起着事半功倍效果,在保障国家自主创新型城市建设、构建和谐司法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位置。现阶段,如何用科学调解观化解知识产权矛盾纠纷,是笔者与同行探索与实践的课题。笔者总结近几年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实践,大致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要把握案件规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新思路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解放思想,是扫除障碍、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一大法宝。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呈现多样化、复杂化,主要表现:案件不断增多,新疑难案件不断出现,群体案、反复维权案攀升、法律滞后于法律关系现象时有反映、各地裁判标准把握不一,等等。解决上述问题的思路,须树立正确的科学调解观,正确处理好知识产权裁判与调解的关系,尽一切可能以和风细雨方式调解纠纷、以科学调解观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牢固树立科学调解观,首先务必要破解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的思想障碍,树立“五坚持五力戒”意识。一要坚持“人民群众司法认同观”,力戒“脱离社情民意强调解”。提出的调解方案,要符合社情民意,要能够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二要坚持“围绕大局服务观”,力戒“机械执法强调解”。凡阻碍科技创新、阻碍自主创新型国家建设、不利于社会主义科技发展与社会主义文化繁荣的调解方案,要坚决予以调整与纠正。三要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宗旨观”,力戒“心浮气躁烦调解”。调解是以“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务必细致耐心,润物细无声,办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要通过法官的调解言行,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为民与温暖,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公正与公道;四要坚持“把握法律精髓观”,力戒“片面、违法强调解”。法的制定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法的执行应把握统治阶级的立法目的与精髓,不能脱离社会效果机械、片面强行调解;五要坚持“实事求是解决问题观”,力戒“埋下隐患强调解”。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要看调解是否埋下新的隐患或引起新的纠纷,是否为调解而调解,是否彻底解决了问题,如发现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坚决不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其次,务必要保持理论的清醒,以理论的清醒保持实践的自觉。要充分认识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用贴近人民的感情调解、用集中法律与政治的智慧调解、用对社情民意、对大局的认识与把握的能力与智慧调解。第三,务必要不断创新诉讼调解方法,以人民满意作为评判标准。诉讼调解的方法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但要以人民感受、人民接受、人民满意作为改进与完善诉讼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诉讼调解的理念上更加为民、在诉讼调解的程序上更加便民、在诉讼调解的结果上更加和谐护民。
二要抓住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种关系,全面构建和谐司法
科学调解观是唯物辩证法的调解观。贯彻科学调解观,关键要按辩证法办事,抓住主要矛盾,统筹兼顾各种关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诉至法院,往往以制止侵权行为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制止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诉讼调解的主要矛盾,它涉及一方市场的准入与另一方市场的退出,关系着市场份额的占有、企业信誉的维护。用科学调解观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应善于抓住这一主要矛盾,并围绕这一主要矛盾来解决相关问题,统筹兼顾好裁判与调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两大关系。笔者总结六年来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有下列“六法”心得:
一是“合理宣泄见彩虹——取得当事人信任法”。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制止侵权行为的心情很迫切。笔者承办案件后,注重在诉讼程序至实体处理的每一个细节过程中,尽量避免让当事人心生疑虑,产生不信任感。笔者根据办案工作经验积累,对所承办的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往往心中大致有个调解原则与调解框架,但笔者从不主动提出一个调解方案,目的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同时,为使调解方案让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避免按原告调解方案进行第一轮调解而使调解陷入僵局,笔者往往采取“被告意见优先法”,先征求被告意见,按被告意见提出第一轮的调解方案,从而取得被告的信任,缩短被告与法官之间的距离感,为下一步诉讼调解作很好的铺垫。2006年,原告法国SEB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惠州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法国SEB公司指控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销售的“小型搅拌机”产品,侵犯了其一种名称为“具有旋转工作组件支撑装置的多功能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的发明专利权,原告并指控被告惠州某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为主要投资人。原告法国SEB公司诉请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笔者采取先采纳被告调解方案的做法,按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第一轮的调解,取得被告信任后,接着进行第二轮调解,经过几个回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侵权生产模具,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万元。
二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转换视角法”。知识产权矛盾纠纷,双方对立情绪的基点是“利益”,原告往往指控被告侵权,而被告往往否认侵权。笔者在主持调解时,对原告的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应对“被告答辩及抗辩”的理由上,如释明原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是否存在瑕疵、是否有效、指控侵权证据是否充分等方面。对被告的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应对“原告指控侵权”的理由上,如释明原告是否是权利人,权利存续状况且是否有效,原告指控侵权的证据是否充分真实,原告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请求依据何在等等。笔者调解原告东莞市财畅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对在原告办公区及车间实景拍摄的网页图片享有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网页上的图片招揽客户,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著作权。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支付赔偿金人民币2万元、承担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和公证保全费人民币630.50元。笔者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发现原告虽主张图片著作权,但未能提交反转片、底片等,原告称该反转片、底片在受委托的广告公司,但原告不能提交与该广告公司存在关于图片著作权权属归属的书面约定。笔者以此作为调解切入点,说服原告转换视角来分析、预测案件预判结果,后原告自认证据存在问题。接着,笔者趁热打铁,指出被告所使用的图片,毕竟是在原告公司办公区及车间实景所拍摄的,该行为肯定涉嫌侵权不能使用,而且应立即停止使用。至于侵犯谁的图片著作权问题,被告股东彭某最知情,且因其曾在原告公司担任过高层管理员,双方存在着感情人际关系。故笔者说服被告向原告法定代表人认过错,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在原告公司办公区及车间实景拍摄的涉案图片;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开致歉,致歉书上应当盖有被告公司公章及有被告法定代表人黄某、股东彭某的签名;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和公证保全费人民币5630.5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是“耳不听心不烦——背靠背互相接近法”。有些知识产权案件,原告维权态度坚决,打击气势高昂,起诉请求视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为基本要求,还要求予以民事制裁、公开赔礼道歉、承诺不再侵权、违反承诺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等,而被告对自己涉嫌侵权行为的错误性质,认识不足,认为原告小题大做,没那么严重。这类案件,有的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有的影响面大,影响面大的有的还涉及国际影响面及国际对我国维权力度的评判,如果简单判决,负面效果可能大过调解结案。对此类案件,笔者尽最大可能以“和”的方式调解结案。2007年,苹果公司在深圳提起商标维权11宗系列案件,涉及不同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认为,其拥有的“苹果(图形)”、“IPOD”注册商标,以及苹果公司名称Apple Inc.、苹果知名商品iPod nano、iPod Shuffle及其特有外包装装潢在深圳被假冒。深圳涉案当事人,对美国方积极维权很不以为然,行动配合很欠缺主动积极,并持各自理由不同意调解。笔者受理该系列案件后,认为此类案件的审理不能简单一判了事,而应体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应尽量避免或减少国际对我国知识产权维权的负面认识与宣传,同时也应平等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不搞超国民待遇保护。笔者通过原告代理人中方律师向美国当事人宣传调解工作是“东方经验”,诉讼调解周期短、结案快、执行快、法律效力等同判决效力。取得原告认同后,笔者根据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进行第一轮调解,取得被告信任,做通各被告工作接受调解。笔者经大量、细致地背对背调解工作,11宗系列案件成功调解8宗,另外3宗判决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苹果公司称赞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得力。如,原告苹果公司诉被告深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四案,调解结果:①两被告声明承认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进行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②两被告当庭表示赔礼道歉;③两被告立即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侵权内容、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及宣传材料;④两被告尊重原告知识产权,保证不再实施新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⑤两被告向原告共同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⑥原告放弃四案的其他诉讼请求,且不就涉案所涉及的同一侵权行为提起任何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诉讼;⑦两被告若重新实施了侵权行为,应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是“明辨是非居中了断——法官释明法”。科学调解不是和稀泥调解,不是违法调解。科学调解要在明辨是非基础上、在释明法律前提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进行调解。原告味千拉面饮食服务(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连锁加盟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构成侵权,被告认为图片侵权人是加盟许可方而不是被告加盟被许可使用方。笔者向当事人释明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即构成侵犯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并未作加盟许可方与加盟被许可方之区分,无论加盟许可方,还是加盟被许可方,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即构成侵犯著作权。经笔者释法后,被告承认侵权,同意调解。该案原告虽诉请“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致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但经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最终案件以被告停止侵权、赔偿“1元”而了断。
五是“标准办案量体裁衣——以判促调法”。知识产权案件,原告往往持同一权利凭证反复起诉,只不过因侵权行为人、侵权事实存在差异,而呈现个案的不同。对此类案件,笔者往往先判一个作为先例,其余案件缓一段时间后再组织调解,以判促调,调解成功率较高。这样处理,既可避免当事人侥幸心理,又能促使当事人冷静考虑接受调解方案。以判促调,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①案件应是系列案件或者关联案件;②权利人相同,侵权人与侵权事实不同;或权利人、侵权人相同,侵权事实不同;③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先判决可参照;④法官已充分行使释明权;⑤发挥集体智慧,系列案件或者关联案件承办法官及其助理,与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共同做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六是“该出手时就出手——当断则断法”。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合法基础上的调解。对当事人压根没有调解意图的案件,把更多的时间花在调解上,无异于悖离诉讼效率,浪费诉讼成本。对经调解毫无进展的案件,久调不决,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隐患与纠纷,因而不能久调不决,应当断则断。运用科学调解观解决知识产权矛盾纠纷,要统筹兼顾好调解与裁判的关系。笔者总结知识产权诉讼调解体会,认为下列知识产权案件,宜将调解程序前置,应当主持调解:①原被告均有调解意向案件;②原告指控侵权行为成立案件;③原告权利存在瑕疵案件;④被告确认侵权行为成立案件;⑤原被告仅就赔偿数额存在争议案件;⑥被告已停止侵权案件。下列案件无调解必要,不应当主持调解:①原被告均无调解意向案件;②认定驰名商标案件;③双方当事人调解意见相差甚远案件;④经法官释法后,被告仍不确认实施侵权行为案件;⑤被告缺席到庭案件;⑥公告送达案件。
三要立足长远,建章立制,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长效调解机制
诉讼调解工作是一项审判工作,审判工作是一项集中集体智慧、团结协作的工作。团结协作工作,需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建章立制。一要健全理论学习责任制度。从理论上、思想上解决认识问题。要充分认识诉讼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宗旨指导知识产权诉讼调解工作的始终。正如最高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所指出的,要“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感受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依据,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意见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最终目标,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认同转化为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不竭动力”,要心中装着人民群众,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排忧解难。二要建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调解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能为办案法官接受的、受到人民群众认可的考核评价机制,包括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例如①确定调解率的最低线;②调解案件结案数折底N件案件数;③法官助理经法官授权可以主持庭前调解;④评选诉讼调解先进个人;⑤召开诉讼调解经验交流会,汇编成册;⑥未达调解率最低线的,评先“一票否决”等。三要建立推动科学诉讼调解的长效机制。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矛盾论》在强调内因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事物的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科学诉讼调解,强调发挥主审法官主观能动性,同时强调集中合议庭智慧、集中法院智慧、集中社会智慧。具体言:1、多元调解机制借外力。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实行行政、司法双重保护制度,应注意运用行政保护资源,集中海关、工商、版权局、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局等集体智慧,构建多元调解机制,妥善解决好知识产权矛盾;2、合议庭调解机制凝合力。有些知识产权案件,影响面大、社会关系复杂,当事人通过不同途径找不同关系找遍合议庭成员,而运用合议庭集体智慧,联手做通当事人工作,调解成功率远远高于主审法官的孤军调解;3、审判流程机制增助力。要把调解工作贯彻到诉讼过程的始终,审判流程过程中,每一位经办法官,每一位法院工作人员,都要树立诉讼调解全局一盘棋思想。案件流转之处,调解所达之处。立案、审判、执行、审监,每一个诉讼阶段、每一段诉讼工作,都应做足做强调解工作,既解当事人之间的“法结”,又解当事人之间的“心结”,通过诉讼调解,“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让人民满意、让社会和谐安宁。(2008年6月20日第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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