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志培庭长在授课时指出,司法改革要根据中国的国情,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的的一些作法;更不能照搬误传是发达国家的一些作法。有的学者批评法院“审的不判判的不审”,提出取消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否定审判委员会和法院内部院长、庭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作用。有的同志以为发达国家的审判就都像电视剧中演的律师在法庭来回走的辩论场景,用到中国凡不这样“审”,就是不审就判。所以,要将两造律师、当事人引到审委会上质证辩论。他们不了解连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最高法院是挑选案件审理,而挑选案件,也就是说将几千起案件拒之门外的,只有四名大法官,对这些案件根本不进行传唤当事人和律师询问的所谓开庭,就作出决定。其他发达国家类似我国审判委员会的资深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所以,还没有搞准,仅仅以想当然的国际作法就否定我们几十年的成功经验,是不足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