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蒋志培最近出席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座谈会并发表了意见。蒋志培博士认为,我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拥有着丰富而灿烂多元的文化遗产,但随着工业化、现代化、经济全球化等等的影响,一些珍贵的文化遗产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甚至逐渐消亡。这是人们和文明社会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关于传统知识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予以立法十分必要和迫切。
传统文化的保护问题经历了从民间文学艺术到传统知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变,这体现了对该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对法律保护路径的甄别和选择。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能够发挥作用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财产、知识产权。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毕竟与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不同,有的已经失去了现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现有框架也不能满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量的、急迫的需要。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采取切实的步骤,专门为保护非物质文化立法。
有学者称非物质遗产保护立法保护的是“源”,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流”,二者之间分工、协调、衔接得当,源头活水才会远远流长。这非常有道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保护模式应当以政府为主导,重视特定的“人” 、“实物” 和“场景”的重要作用,采取必要的程序和措施,保证资金投入,以达到保护、抢救、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目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最好的保护就先保存,保持其独特的文化特性,在此基础上传承和发展。对涉及非物质文化的民事主体也要设置运用民事等法律手段进行保护,也运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保护。但都是一个部分、一个环节。
蒋志培博士还对立法具体条文提出建议。他认为在总则部分,应当增加“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和内容。
一方面,尊重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起点和基石,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至始至终应该贯彻和坚持的尺度和原则。只有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提供适当的保护。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政府为主导开展工作并不意味着政府具有特权,而是恰恰相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社区、群体和个人义不容辞的义务,更是一种国家责任,国家的投入和拯救、保存工作是为了增强文化的认同感和凝聚力,避免脆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而使其国民乃至国家的文化身份丧失。
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对于社区、群体和个人而言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其实质是提供保护、支持和服务,二者之间不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关系,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特定区域特定群体和个人的生活、生产密切相关,如果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注意贯彻尊重的原则,很容易产生矛盾和摩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此次座谈会是由国务院法制办有关部门主办,各有关机关和专家学者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