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奥运会的吉祥物“福娃”刚一面市就引发了“水货”现身秀水市场的侵权案件,奥运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炙手可热的话题。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人民广播电台首都生活广播以及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什刹海工商所、展览路工商所联合举办了一场主题为“保护奥运知识产权,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知识竞赛。
此次竞赛的试题全部出自北京一中院知产庭法官之手,他们利用业余时间编写了100多道涉及奥运知识产权保护的试题。试题中要求选手回答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有哪些,谁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奥运知识产权等。法官还当起了现场评委,通过详尽的点评,向选手和观众介绍了涉及奥运知识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保护奥运知识产权的现行法律依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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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原告中国奥委会诉被告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奥运五环标志案”是我国首例涉及奥林匹克五环标志的知识产权案件。
1996年初,汕头市金味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金味”麦片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并在多种媒体上进行宣传。1997年,中国奥委会以金味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违反了《奥林匹克宪章》、《中国奥委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合法权利给予保护。
1998年,北京一中院判决原告中国奥委会胜诉。判决认为五环标志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商标注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的是五环标志的专有权,维持了一审对中国奥委会享有原告资格的认定。法院终审判决金味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奥林匹克五环标志,赔偿中国奥委会500万元,并向其公开致歉。
图为主持人展示侵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