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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故知新 再创辉煌———入世以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回顾与展望

温故知新    再创辉煌

———入世以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回顾与展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应新龙法官

 

女士们、先生们

    下午好!很荣幸,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一起回顾2002年至今也就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变化,共同展望未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更大发展。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在中国入世以后取得了一些重大发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建设专业化审判机构,培养了一批专业化法官;第二,坚持“公正”与“效率”,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第三,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法不断取得进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下面,请允许我就上述三个方面进行简要的回顾。

一、建设与培养:建设专业化审判机构,培养专业化法官

(一)专业化的审判机构取得进一步发展

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以来,

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起步到逐渐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道路。1994年以前,我市尚没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机构,知识产权案件由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1994215,市高、中级法院同时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946月,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全国基层法院中率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9月,黄浦区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去年,杨浦区人民法院也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今后几年,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增长的需要,我们还可能在其他法院增设这种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

   这些年,在建立专业审判庭的基础上,为适应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分工与专业化的需要,我们还就法院内部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整合”进行了两种尝试:

    一是专业化基础上的“综合”。浦东法院1996年起在全国法院系统中率先尝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这一综合审判模式近年在全国很多法院被采用。去年,黄浦区法院也试行由知产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案件。

    二是专业化基础上的“细分”。即在知识产权审判庭内,根据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不同案件的专业需要,在高、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内设立侧重审理某一类或某几类案件的专业化合议庭,特别是保障专利案件由固定的合议庭审理。

    我想,无论是“综合”还是“细分”,只要是有助于知识产权审判更加专业化的有益尝试,我们还都会继续探索。

(二)培养了一批专业化、专家型法官

上海法院知识产权法官人数虽然不多,但学历较高、知识结构比较合理。目前,全市三级法院共有知识产权法官49人,其中博士2人、硕士34人,其余均有大学本科学历;知识产权法官中有5人除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外,还分别具有物理、机械、通信工程、应用电子技术等非法学专业教育背景;有3人获得国外或境外法学硕士学位;有24人具有境外学习经历。

上海法院很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交流学习,在安排法官海外学习时,注重与各个法官重点研究、发展的审判领域相结合,有意识的培养侧重某一审判领域的专长法官。在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间还营造了一种良好的学术氛围,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专题研讨会,研讨知识产权审判中出现的新问题。经验表明,通过这种专题研究,不仅可以促进一类案件审理水平,不少资深法官还因此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专家。他们不仅在案件审理上有较高水准,在学术上也有较高造诣,还有一些法官受聘担任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研究生导师或特约研究员,经常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二、公正与效率:平等、充分、及时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

(一)依法公正审判,平等、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中国在入世以前,已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修改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入世以来,上海法院精心、公正审理每一起知识产权案件,力求精准地适用法律,平等、充分地保护中外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谈到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首先,我们有一个引以为荣的纪录,从1994年上海法院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以来,上海法院共审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8000 多件,至今无一件案件被最高法院改判。这是我们共同的荣誉,相信这也将激励我们继续努力工作。

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注重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使其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得到赔偿。只要权利人的证据确凿、充分、合法,我们一定会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支持赔偿请求。事实上,在许多案件中,中外当事人都曾获得上百万乃至数百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可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调查取证难,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既没有证明自己的损失又往往难以证明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在全国法院范围内,损害赔偿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一个普遍性的难题。针对这一难题,1996年起,上海法院在全国较早尝试采用今天被称为“法定赔偿”的法律措施,即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难以确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时间、侵权手段、侵权影响等因素,在3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酌情确定赔偿额;对于屡次侵权或侵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额可增加到50万元人民币。这一措施先被部分省、市法院采纳,后被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所吸收,被称为法定赔偿。

在公正审理案件这一方面,我觉得还应总结一个经验,就是:上海法院坚持严格、谨慎地认定驰名商标。2002年以来,在受理的要求认定争议商标为驰名商标的20多件案件中,仅在(美国)星源公司等诉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这一起案件中,认定(美国)星源公司注册的“星巴克”中文商标和“STARBUCKS”英文商标为驰名商标。事实将证明,只有慎重地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才能既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又有效维护司法的权威。

上海法院受理、审结知识产权案件的另一个特点是涉外案件比较多。2002年以来,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占所审结知识产权案件总数比例逐年提高,2007年达到11.3%。这些案件的权利主张人主要是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企业。审理这些涉外案件是对上海法院能否在司法上遵循世贸组织协定最核心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的检验。上海法院严格按照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这些案件中,上海法院较多地采用了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等司法保护措施,使权利受到损害的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高效审判,及时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一直以来,上海法院将“公正”与“效率”作为司法审判的主题。2002年至今,虽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增加很快,每年增长率均超过10%,在扣除技术鉴定等合理延长的时间后,绝大多数一审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绝大多数二审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两者占结案总数97.5%)。另外,上海法院非常重视诉讼中的诉讼指导、释明与调解,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的案件约占一审案件总数61%。这些案件的快速审判、快速调解,及时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利益。

三、创新与发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法不断进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最大特征。与此适应,上海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也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与创新。

(一)积极探索专业技术人士辅助审判和专家证人参与诉讼

由于在众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到许多领域的专业技术问题,上海法院历来重视发挥技术专家在审判中的作用,主要通过采取以下措施并取得良好效果。

1、建立咨询专家名录,案件审理征询专家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9月、19991月、20029月、20058月,先后聘请了四届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咨询专家,目前共有受聘专家12人。受聘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均是全国著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在我们审理的许多疑难案件中凝结了专家们的聪明才智。

2、请专业技术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在上海法院任命的人民陪审员中有不少是一些专业技术人士。在不少案件中,法院采用这些专业技术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全过程,包括案件讨论和最终裁决。

3、引入专家证人。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司法经验,我们注意到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作用,也开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引入专家证人。去年,我们还为专家证人的采用制定了一些程序规则。

(二)精心审理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总结经验,提炼审判规则

上海处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前沿,经济活跃,知识产权案件类型也不断变化,出现许多疑难案件。由于对这些案件总是在认真研究后才作出裁决,在上海法院每年都会产生一些有影响的案例,每年都会有案例作为“示范案例”(model case)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去年,上海法院更是有三个知识产权案例成为“示范案例”。

回顾2004年以来所审理的新类型、重大疑难案件,我们可以由许多精彩的判决中提炼出一些审判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包括:

1、在厦门华侨电子企业有限公司诉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显著性较低的注册商标,其受保护的程度相应较低,认定与其构成近似的商标的要求则相应较高。

2、在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朱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使用他人产品设计图中的参数生产工业品不构成对产品设计图著作权的侵犯。

3、在新力唱片(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正东唱片有限公司提起的系列侵犯MTV著作权案件判决中明确:判定MTV是否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以MTV是否具有独创性为标准,并采用个案认定的方法。

4、在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没有合法理由,擅自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软件用户界面、网站网页的,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5、在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泰康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永康四路火腿一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注册商标与地理标志受法律的同等保护,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犯。

6、在杨长安诉上海宜兰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批程序中的陈述、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陈述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7、在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为“捆绑销售”目的而采用的技术措施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破解这类技术措施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8在梁锦水诉上海欧纳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判决中明确了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方法,即: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特征应当解释为仅仅覆盖了说明书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的具体方式及其等同方式,不能解释为覆盖了能够实现该功能的所有具体实施方式。

9、在上海江崎格力高食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大恒食品有限公司等仿冒知名商品“菜园小饼”包装装潢一案判决中明确:认定被告是否因仿冒在先使用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受被告在后取得商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影响。

(三)改革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可能涉及到专业技术事实、图形比较以及商业秘密等特殊问题,上海法院一直致力于改进、完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的制作。我们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积极推广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后附图,即附上注册商标标识与被控侵权标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图样。

2、积极推广在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文书后附审理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帮助当事人完整理解法院裁判的法律依据。

3、尝试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判决书中,对确认的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作具体表述,代之以宣判后的口头告知,防止商业秘密的再次泄密。

4、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自2003年起,上海法院就开始在互联网上公开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文书。

(四)运用多种司法措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入世以来,上海法院还运用多种司法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1、积极慎重地适用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等临时性司法措施,有效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对于不符合采取临时性司法措施法定条件的,依法及时驳回;符合法定条件的,在48小时内裁定采取临时性司法措施并立即执行。如在(美国)新思公司诉钰硕科技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的诉前证据保全中,市一中院在20小时内及时实施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

2、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均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以防止诉讼过程中的二度泄密。

3、依法适用民事制裁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上海法院不仅通过判决明确是非,保护权利人知识产权,还依据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严重的侵权人实施民事制裁。去年,我市法院对多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人实施民事制裁,如,市一中院在(美国)安海斯·布希公司诉金匙啤酒公司侵犯“百威”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中,根据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的事实,依法对被告作出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民事制裁决定。

4、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其他民事案件强制执行不同的是,知识产权案件常常涉及到销毁侵权产品或模具等一些需要采用特别方式予以执行的强制执行措施。去年,市二中院在审结(瑞典)阿尔法拉瓦尔公司诉江阴恒力公司专利侵权案后,执行法官和技术专家一同到现场确认侵权模具,监督现场气焊销毁侵权模具,该案的强制执行得到瑞典权利人的赞誉。

5、有针对性地发出司法建议。近年来,我们注重在知

识产权审判中,及时发现当事人及有关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并通过司法建议书敦促其改进工作。去年,市二中院在审结欧尚大卖场销售假冒“LV”商标的商品案件后,向被告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被告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审查商品进货渠道,杜绝假冒商品进场。被告收到司法建议后立即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法院。

 

各位同仁,所谓“温故以知新”,我们今天总结入世以来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一些经验,是为了在未来知识产权审判中继续发挥这些经验,同时,结合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不断创新、改进我们的审判工作。

这里,我想简要提及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发展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比较重要的四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建设专业化审判机构,继续加强法官培训与交流。前面已提到,我们会根据案件增长的需要,在本市相关基层人民法院再增设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机构。我们还会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继续委派法官参加国际、国内知识产权领域的培训与交流。同时,我们欢迎国内外学术界、司法界的知识产权专家到上海的法院讲学、交流,并开展一些合作研究。

第二,继续完善审判方法。根据我们的观察,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两个难题:一是传统诉讼程序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存在滞后性弊端;二是专业技术知识的不足,影响法官更快、更准确地调查认定专业技术事实的。对于前者,我们将继续探索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等临时性司法措施的具体运用,今年,上海高院还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对大陆法系行为保全制度、普通法系临时禁令制度的研究,并为修改民事诉讼法、建立行为保全制度提供一些建议。对于后者,我们应继续探索发挥专家证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作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还会探索在一些国家采用的技术调查员制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第三,认真研究新技术带来的新法律问题。新技术不断冲击着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这是世界上所有知识产权审判法官面临的共同问题。目前。我们至少应加强对下列问题的研究:1、对电子证据如何认定;2、确定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判断标准;3、在涉及利用P2PBT等网络技术侵权案件中,如何判断网络服务商侵权构成;4、在涉及技术保护措施争议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保护措施,如何认定破解或避开技术保护措施的侵权行为等等。

第四,认真研究新制度带来的新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能是所有法律制度中变化最快的制度。中国正在修改《专利法》,其他知识产权法律也处于不断修订中。另外,还有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也在不断诞生或修订,譬如,在今年8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中就规定了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因此也许会有更多的案件涉及到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问题。正如大家所知,知识财产不同于一般财产,与公共利益有更紧密的关系;知识产权也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在促进创新与限制利用、限制竞争两方面表现出更强的“双刃剑”特征。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中最重要的利益衡量,即在于如何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激励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矛盾中实现统筹兼顾,在于在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合理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度。我相信,只要认真把握好这一主题,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就在公正、理性的基础上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在结束我的讲话之前,我感谢上海法院所有知识产权法官,正是你们的辛劳与才智,才使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取得足以令我们自豪的成绩!我真诚地祝愿,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够有更加辉煌的未来!最后,我对多年来关心、支持我们工作的各界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你们一如既往地支持上海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

谢谢!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4-25 16:3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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