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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五年回顾

 

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五年回顾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奇

2008421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426,是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保护知识产权是当今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召开这次新闻发布会,主要向大家介绍浙江省三级法院近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之后我将很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

过去的五年,是中国加入WTO后的五年,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的五年,也是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全省三级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按照履行承诺、适应国情、完善制度、积极保护的理念,坚持国民待遇、公开透明、平等保护、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和法律良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依法制裁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侵权盗版现象,保护中外当事人的知识产权,促进了产业、科技、文化的创新和繁荣。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五方面的情况:

一、审判机构与人员配置

浙江省在地理上是中国面积较小的省份,陆域面积10万平方公里,为全国的1%,在经济上是个较强省份,2007年城乡人均GDP4800美元。浙江也是中国民营经济最发达的省份,占经济总量的70%以上;在知识产权上又是一个大省,2007年浙江省专利申请量68900余件,居全国第3位,专利授权量42000余件,居全国第2位。

为适应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根据中国行政区域,浙江省设置了1个高级法院、11个地市级中级法院、1个海事法院和90个县级基层法院。

各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庭都有权受理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所在的中级法院刑事审判庭进行二审。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制度则有所不同。其中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制度。目前,浙江的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台州5个中级法院具有审理专利纠纷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杭州中院还具有审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其他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各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目前只有杭州滨江区、宁波慈溪市、温州瑞安市、金华义乌市等4个基层法院具有审理发生在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商标、版权、不正当竞争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到上一级中级法院、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全省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都已经设置了相应的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机构。省高级法院今年还将成立专司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审判庭(也称民事审判第三庭)。

去年71日起,省高级法院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实行了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的三审合一的机构改革试点工作。大家都知道,义乌市作为全球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经营着40多万种商品,出口到215个国家和地区,年出口商品集装箱超过50万标箱,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日益受到国际关注。我省选择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实行的这项制度,就是为了加强审判力量,统一司法尺度,加大制裁力度,为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至今年3月底,该知识产权审判庭已经审结了26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4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为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诉讼,省高级法院目前正在向最高法院申请再行扩大有权管辖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和有权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的数量。

此外,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受到有效的司法审查,这项工作由我省三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负责,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在人员配置方面,全省从事知识产权民事审判的法官共101人,平均年龄34.3岁,具有法学(法律)硕士以上学历的51人,占50.5%;省高级法院的14名知识产权法官中12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其中有多位法官还具有物理、化工、机械、通讯、应用电子技术等第二专业的学位。

二、案件数量与保护领域

2003年至2007年,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600余件,审结5400余件。

同期,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000余件,审结4900余件,其中受理专利纠纷2300余件,版权纠纷1200余件,商标纠纷700余件,技术合同纠纷200余件,不正当竞争纠纷400余件,其他类型60余件。共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80余件,审结670余件。

同期,浙江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490余件,审结450余件。其中,受理假冒注册商标罪190余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70余件,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90余件,侵犯著作权罪4件,销售侵权复制品罪1件,侵犯商业秘密罪20余件。共判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730余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实刑)的犯罪分子170余人。此外,同期共受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非法经营刑事一审案件1500余件,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600余人、非法经营犯罪分子1800余人,其中部分案件、部分罪犯同时也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按照法律规定以处罚相对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同期,浙江法院还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决定等而起诉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很少,仅20余件。

在案件类型上,浙江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不仅包括传统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等案件,而且几乎涵盖了TRIPS协议中规定的所有领域的知识产权,此外还包括调整知识产权横向流转关系的技术合同纠纷和对知识产权提供附加和兜底保护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在驰名商标保护领域,中国法院有权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从而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为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公正与权威,浙江法院于2006年率先在全国实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审核制度,即各中级法院在审理中如同意认定驰名商标,需报省高院审核。至今,浙江法院依法认定了咸亨、奥康、德意16件商标为驰名商标。

在实施诉前禁令领域,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浙江法院共对9件案件采取了诉前禁令措施,对89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对131件案件采取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依法给予权利人及时有效的救济。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前不久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倾销纠纷垄断纠纷纳入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范围。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将受到民事制裁。

三、案件特点与情况分析

1.知识产权跨国犯罪的案件逐渐增多

我省审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集中于商标领域的犯罪,占90%以上。一些国外的不法分子利用我省企业急于获取定单,疏于审查委托方是否系真正商标权人的弱点,唆使他们以贴牌加工的形式从事假冒商标的犯罪。如2007年义乌市法院判决的被告人洪江假冒金霸王电池注册商标案,被告人接受阿富汗人H.SAEIDI(沙一弟)委托,根据其提供的商标样品加工生产金霸王商标标识;该院同年判决的被告人窦松宝制造假冒注册商标飞利浦牌启辉器案,被告人在广交会上与外商MOHAMMED(也门人)MOSA(巴基斯坦人)认识并接受两人订购假冒飞利浦牌启辉器100万只。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快

2003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670余件,到2007年,全省法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达1300余件,5年时间增幅近翻一番,年平均增长率达18.4%。5年来,在各类民事案件的增长率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增长率最高。

20032007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情况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新类型案件较多

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能力的提高,我省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受理的新类型案件也越来越多:

科技工作者主张其是某种科学现象的首次发现者,引起的发现权纠纷;

布料图案或服装款式的设计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引发的侵权纠纷;

外国企业认为国内集成电路生产者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引起的侵权纠纷;

侵犯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商业秘密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境外将境内的驰名或著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再通过授权境内企业使用该企业名称,引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网络域名,引发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

企业名称或使用原产地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冲突,引发的商标跨领域侵权纠纷;

不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或调解中心关于域名争议的裁决,引发的域名权属纠纷;

因擅自提供网上音乐、电影、电视链接、搜索、下载或试听服务,引发的网络著作权纠纷;

网上交易平台出售盗版录音录像制品,引发的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

抄袭他人网页内容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KTV经营者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音乐电视作品(MTV)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企业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跳槽到同业竞争企业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

因受到权利人的侵权警告信件,而提起的请求确认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

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案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等等。

4.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社会影响很大

如在2003年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中,最高法院将省高级法院审结的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香港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案,作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7个典型案例之一,向中外媒体公布。省高级法院审结的浙江萧山五粮液系列酒销售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四川老作坊酒厂、宁海县昌盛食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04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宁波中院审结的阿迪达斯国际有限公司诉金华市天地经贸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被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评为2004200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最佳案例奖。杭州中院审结的新平衡运动鞋公司诉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省高级法院审结的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07年全国最受关注的维护平安和谐,伸张公平正义十大案件之一,也是全国唯一入选的知识产权案件。

5.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虽仅占受案总数的5%,但增长速度很快,从2003年的22件,上升到2007年的115件,翻了五番。涉外案件的外方主要涉及美国、日本、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意大利等国。据统计,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原告在我省法院提起的诉讼案件数量,明显高于境外当事人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比例约达71,外方权利人作为原告的胜诉率高达95%以上。

2003年至2007年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情况

 

刑事被告人罗奇涛、励伯年、洪乾明、周旭明、徐永世、蒋建生、张江杰,及被告单位慈溪市美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单位宁波五环车业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分别擅自组织生产假冒在中国注册的德国“BOSCH”、日本“HONDA”“TOYOTA”“NGK”等火花塞,价值从三万余元人民币到三十八万余元人民币不等。于2006年被慈溪市人民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除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徐永世判处缓刑外,对其余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处被告单位罚金。

刑事被告人王建强在义乌市场累计销售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的各类假冒“777”注册商标的指甲钳3000余箱,于2007年被义乌市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0485,日本株式会社岛野向宁波中级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责令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自行车配件,并封存其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生产线、生产模具及其库存产品。宁波中级法院于当日迅速作出民事裁定:责令慈溪市搏威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其型号为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责令宁波力盟机械有限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其型号为POWER SFT-EF33系列的自行车配件。同时还作出诉前证据保全的裁定,并于次日执行完毕。这是浙江法院受理的首例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案件。

杭州酷比龙文化娱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KTV经营场所播放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享有版权的《你爱我爱不起》和《实不相瞒》两首音乐电视作品,于2005年被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胜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每首作品人民币1万元,同时承担原告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费用。

6.境外当事人被起诉侵犯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自20061月至200712月,境外当事人包括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在浙江作为被告的案件已达40件,有逐步上升的趋势,面临的赔偿额也越来越高。

省高级法院2007年终审结的浙江蓝野酒业有限公司诉上海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蓝色风暴商标侵权案中,被告上海百事可乐饮料公司是美国百事可乐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按照美国百事可乐公司的安排,在2005年夏季在中国推出以蓝色风暴为主题的商业促销活动,并在商品的外包装和海报上突出使用蓝色风暴标识,而蓝色风暴系原告早就在可乐商品上获得注册的商标,上海百事可乐饮料公司被二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人民币300万元。

省高级法院2007年终审的原告浙江省龙游平分糖果食品厂诉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告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系意大利Perfetti Van Meille S.P.A(不凡帝范梅勒公司)在中国成立的独资企业,其生产的阿尔卑斯奶糖上使用了浓浓奶香情字样,而浓浓是原告在糖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后上诉至省高级法院,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是法国施耐德电气公司在中国成立的合资企业,其生产销售的低压断路器产品,被控侵犯原告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温州中院认定被告构成专利侵权,按照被告的获利数额,于2007926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3亿多元,该案现正在省高级法院二审之中。

类似高额索赔案件的发生,在境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响,浙江省高级法院一定会依法公正地审理好这些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境外的跨国企业,在中国的生产经营中,也要高度重视中国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注重知识产权情报检索,注重知识产权风险评估,防止涉及侵犯中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四、司法保护措施与工作进展

1.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

浙江省高级法院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每年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年会,总结审判经验,研讨司法难题,指导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每年对全省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进行法学理论和审判技能的培训,经常选派法官参加全国的学术研讨和国外的培训交流,提高全省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素养。各级法院都注重将一批高学历、高素质,精通法律、懂技术的年富力强的优秀法官,选派到知识产权审判法庭,法院院长、庭长也亲自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一些重大复杂的知识产权案件。法庭配备了先进的网络传输、视频、音响设备,方便当事人演示证据,由专业的速录人员进行完整的电子庭审记录。

2.加强诉讼指导,加大司法救济措施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的法律和专业技术相对比较特殊,知识产权诉讼还有一些特殊的程序规定,此外中国的法律并不要求知识产权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委托律师出庭诉讼,为确保有理有据的知识产权权利人能够胜诉,浙江各级法院非常注意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无论是立案庭的法官还是审判庭的法官,均会指导当事人需要提供怎样的证据,如何提供证据,如何参加诉讼程序。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有隐蔽性强、证据容易消失,调查举证困难的特点,浙江的知识产权法官会采取多种执法措施,尽可能给权利人充分有效的救济。在诉讼前,权利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颁布诉前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在诉讼前和诉讼中均准许权利人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也可以申请对被告的财务帐册进行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和胜诉后的有效执行。

在经济赔偿上,法院通过查明被控侵权人的获利、权利人的损失、许可费的倍数等方面情况,尽量给予权利人全面赔偿,在权利人对上述事实难以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我们准许权利人直接提起法定赔偿的诉请,并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故意侵权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同时权利人的调查取证费用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也被考虑在经济赔偿范围之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增强司法透明度,确保司法公正

为确保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公开、透明、公正,浙江法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预先公告开庭信息。开庭前,会在法院的公告栏内和互联网上及时公告开庭信息,也会选择部分案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预先刊登开庭公告,以方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知识产权案件的开庭审理信息,旁听案件审理。

二是公开庭审过程。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的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均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让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充分举证、质证和辩论。对一些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法院还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记者参加旁听。

三是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3月专门在中国法院网上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搭建了统一的裁判文书互联网公开平台。截至目前,浙江各级法院两年来审结的1700余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已经在该网站和浙江法院网上公开。浙江是全国法院互联网上公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最多的省份之一。

四是公开审判工作情况。浙江法院已经连续五年坚持召开每年一次的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浙江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公布一批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和制度。

4.加强协作沟通,努力做到执法尺度的统一

大家知道,中国采取了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机制,司法审判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中居于基础地位,发挥主导作用。为确保执法尺度的统一,在法院内部,浙江法院通过资深法官联席会议等方式共同探讨和统一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审判中的执法标准;在法院外部,经常和行政执法部门共同研究某一领域的执法标准,努力做到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尺度和标准的衔接、统一。如在2005年,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处理商标权与商号权权利冲突纠纷案件的执法标准。

5.注重调判结合,努力做到胜败皆明

中国人讲究和为贵,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诉讼调解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和欢迎。2003年至2007年,浙江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以调解和当事人庭外和解方式结案的比例达到60%左右。在诉讼调解中做得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努力促使当事人间对知识产权的合作与转让。在判决中做得重证、据实、辩法、析理,努力使当事人胜败皆明,服判息诉。

从浙江法院判决的情况看,2007年全省共判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10余件,二审改判17件,占4.1%。最高法院迄今对浙江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一例改判。2007年,国外当事人起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90余件,其中有12件的被告人是外省市当事人,这些原告想方设法寻找有关司法管辖的选择性条款,到浙江法院来起诉,这种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浙江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和法治环境是值得信任的。

五、当前存在的问题

1.适用法律的疑难问题多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中,虽然中国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一种科技含量非常高新的知识产权,如何进行技术对比,如何确定侵权具体标准,至今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发现权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发现权应予以保护的基本原则,但如何确定原告是最早的发现权人,是按照优势证据原则还是绝对排它的客观事实原则来确定?是按照国内还是国际范围来确定其是最早的发现权人?法院是否有义务依职权查明谁是最早发现权人?目前尚欠缺统一的标准。

互联网域名的权利保护范围到底有多大,在域名权尚没有成为法定权利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商标或商号是否构成侵权?侵权的具体标准如何判断?

在互联网上采取P2P(peer to peer)技术传播盗版作品的行为,谁是真正的侵权人?是P2P技术的开发者?种子的发布者?还是使用种子下载的用户?

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中,如何判断跨类别保护的相对性?如何细化驰名商标的条件?如何进一步有效防止当事人为博取驰名商标而人为虚构案件?

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如何界定?反垄断民事诉讼模式如何构建?等等。

总之,随着新技术的进步,新类型案件的出现,知识产权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会越来越多,适用法律的困难也会层出不穷,亟待浙江法官的深入研究。

2.涉案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多

有的当事人维权意识淡薄,不重视技术研发中相关资料的保存管理,不仅容易导致技术成果的流失,一旦发生侵权纠纷,甚至缺乏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有的当事人不重视著作权的登记,一旦发生侵权纠纷,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有的当事人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权后,不重视及时调查收集证据,导致丧失调查取证的最佳时间,在侵权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有的权利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稳定性差,被告在答辩期内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案件诉讼,而权利人却抱怨法院拖延诉讼,制裁不力。要知道一旦被确认无效的专利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法院只能等到专利效力确定后才能继续审理。

有的权利人盲目起诉,寄希望于法院来帮他打赢官司。虽然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证据保全,但是法院调查取证或进行证据保全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许多当事人的申请并不符合法定条件,有的即使符合法定条件,但法院在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时,往往由于时过境迁,证据难以取得,导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

有的权利人对侵权赔偿的期望值过高。权利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往往盲目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请求,一旦法院未全额支持其请求,就认为司法保护不利。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侵权赔偿额应当与侵权损失额相当。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在50万元以下确定法定赔偿额。这是由中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法律制度等国情所决定的。

有的境外当事人不了解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经常拒绝接受调解。认为调解就是和稀泥,就是偏袒被告,不知道调解制度对及时制止侵权,保障赔偿金额的顺利执行,减少诉讼成本具有积极的实际意义。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回顾过去,展望未来,浙江法官深感任重道远。浙江是知识产权大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仅是中国加入WTO后接轨国际司法惯例的客观需要,也是促进浙江企业自主创新、更好更快发展的内在需要。世界各国目前需要的不是相互指责,而是加强合作,共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规则,携手应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问题。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也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邀请境内外媒体到浙江高院采访,目的就是希望记者朋友们通过进一步采访了解,客观冷静地报道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格保护中外知识产权。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4-25 10: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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