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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提审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民三监字第4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镇宋诏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宁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诵平,北京市鑫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建军,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人岛(Isle of Man)。

法定代表人:安德鲁•贺文斯,该公司知识产权及认证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维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龙茂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东苑三区199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原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审被告:北京精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40号。

法定代表人:原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宁波圣利达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施特里克斯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北京龙茂电气有限公司、北京精瑞商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民终字第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蒋 志 培

      王 永 昌

代理审判员  郃 中 林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4-17 23: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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