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蒋志培庭长在年初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总结中讲到:
为了依照新修改的民诉法的规定及时审查受理申请再审案件,落实司法为民的思想,解决还存在的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对级别管辖的把握,我再讲以下三点:
一是对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要按照现行的各个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具体指定或者批准办理,即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和最高法院批准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要根据新的要求积极应对,关注其他类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全局情况,沟通有关信息,不等待观望。
二是根据中级法院的收案量、基层法院的相关审判人员专业素质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各高级法院可以经最高法院批准指定基层法院审理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要根据各地案件受理等情况,根据需要和审判力量有计划的逐步进行,成熟发展。高级法院首先要计划好、把好关,将培训指导工作做在前面,要按照程序逐一报请最高法院批准。各地高级法院要将指定批准的过程,作为打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基础的关键环节之一来抓好。对专利案件的指定管辖,仍旧从严掌握。批滥了,等于损坏了我国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机制,一审案件质量不能保证,上诉和申请再审就会多,适得其反了,要注意这个问题。
三是对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级别管辖的分工,有的可能要作调整,各高级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包括民商事等其他类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情况统筹报最高法院,根据有关规定要公布,要让社会公众知道。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案件的分工,有的代表对最高法院的情况不太了解。最高法院的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立案后由民三庭负责进行审查是否进入再审和进入再审后的审理工作。对最高法院民三庭本身的判决申请再审审查和审理,由立案庭和审监庭负责。一些地方高级法院知识产权申请再审案件的分工与最高法院不同。曹副院长在讲话中提出,各高院要根据知识产权审判高度专业化的特点以及审判监督任务的实际,参照最高法院的做法认真研究、应对的意思,就是要根据新的要求、统筹审判监督的全局实事求是调整好内部分工。会议参阅材料中有两份材料是最高法院民三庭审查各地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再审案件的统计情况,只是希望能为大家做好审判监督工作提供一个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