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审判信息
一份特别的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 2008-03-20 09:57:12
 
 

 

   “集约采购砖坯,降低生产成本;统一在砖坯上使用专利号及各自的商标,以知识产权提升产品的价值,进而打造企业的品牌,提升整体竞争力;协调最低卖价,杜绝恶性竞争;联盟内资源互补,如订单配合、资讯互通、技术交流、整合经营……”这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而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摘要。
    一对“冤家”摒弃前嫌,结成“同盟”,将合作协议的详细内容写明在民事调解书中。今天(3月19日)下午,因专利纠纷打了一年官司的陈某和佛山市禅城区汇美陶艺术腰线厂(以下简称汇美陶厂)负责人相约,联名将一面写有“践行和谐司法,实现多方共赢,促进科技进步”字样的锦旗送到法官手中。 

  


    2004年10月13日,陈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镀金属抛釉陶瓷制品及其制作工艺”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5年7月27日公开,2006年9月13日授权公告。然而就在授权公告后不久,陈某发现汇美陶厂生产的多种图案及不同规格的镀金属抛光釉面砖产品及所使用的生产方法具备了陈某所申请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2007年1月23日,陈某以其专利权受到侵犯为由,将汇美陶厂及其合伙人陈永新、招文新告上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汇美陶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而汇美陶厂则于2006年1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已经存在在先专利和行业公知技术。在此项专利权被授予前,他们就已经掌握并且运用了相关技术和工艺,在生产中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现在继续在原有范围内使用,并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2007年5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胜诉,认定汇美陶厂构成侵权,依法判决汇美陶厂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停止使用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并赔偿陈某经济损失48万元。汇美陶厂不服判决结果,于2007年11月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开庭前,法官通过阅卷发现,如果对此案简单地作出判决,侵权方必须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从此退出市场。而作为专利权利人虽然一时得到赔偿款,但此后自己必须花费大量的人、财、物去从事市场开发,也不利于专利的推广、应用。为了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法官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经过对案情进一步深入分析,法官认为,调解该案的关键在于使双方当事人共同认识到:只要大家着眼于未来进行合作,通过双方的优势互补,各自的利益就能够最大化实现。对此,法官巧妙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法,多次通过电话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于汇美陶厂,从法律角度,分析其所导致的困境,建议考虑采取合作的方式,共同实施专利,从而实现更大的经济利益;对于专利权利人陈某,希望他从长远角度考虑,通过在专利有效期内的市场划分,获得更大的收益。
    法官耐心细致的说理说法工作,不但换来了双方当事人的相互谅解,而且让一对“冤家”结成“同盟”。2008年1月31日,双方当事人终于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结成镀金抛晶砖产品联盟,通过以产品规格划分市场、产品质量与定价等方面的统一和协调,共同创设、推广镀金抛晶砖的专利品牌。至此,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在广东高院法官的悉心调解下,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短评:
    知识产权案件类型多、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广东高院此类案件受理数多年居全国榜首,在办案压力大的情况下,花心思、下力气做好调解工作实属不易。记者了解到,广东高院民三庭去年调解结案率达38.3%,较上年上升7.2个百分点。调解结案率最高的法官有超过七成的案件是调解结案的。
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平等保护和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广东高院民三庭的法官们成功调解此案,将“冤家”变成“同盟”,无疑是对此最好的诠释。明察秋毫是法官的职业要求,而定纷止争则是一名人民法官的终极责任。广东高院民三庭的法官们,用娴熟的调解技巧,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不但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实现了当事人的双赢,展示了人民法官作为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和促进者的风采。
(文/广东高院新闻办 图/刘晓哲)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3-21 21:35:18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