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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关注两会系列评论之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交的工作报告中分别提到: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2962件,同比上升1.33倍;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6339人,提起公诉7448人。“两高”系统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法律严格实施,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经济社会秩序,鼓励自主创新和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事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的5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最快的5年,也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与最高检察院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相继实施了20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诉前临时措施、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权利冲突等知识产权审判各领域各方面。其数量之多、涉及面之广,前所未有。这些法规适应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不断增大,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新类型和复杂、疑难案件层出不穷的形势需要,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量刑门槛,统一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充分彰显了我国在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完善、创新司法制度方面的不懈努力。
  5年来,全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体系更加健全,中级以上法院普遍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69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40个。知识产权审判分工更加明确统一,与诉前临时措施、特许经营、计算机网络域名、企业名称、特殊标志、反垄断等有关的民事案件均明确纳入知识产权审判范畴,与案件审理有关的配套制度也得到了快速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解决问题,部署任务,明确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原则、司法政策和工作思路,从而有力地指导、规范了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各地法院、检察院及时出台了具体工作措施、健全组织、调配人才、加强培训、展开调研,一些地方法院还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开展了专业人员交流,切实地提高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提高。
  回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最鲜明的特点是公诉、审判任务日益艰巨繁重,最显著的成就是司法水平明显提高,最突出的标志是经受住了“入世”的考验和基本适应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据统计,从2001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7.7463万件和7.42万件,一审结案率接近80%,这些案件覆盖了所有知识产权法律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已赢得各方面的充分信赖。
  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推动现代市场体系的健全,服务于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促进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积极参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等形势和任务,对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全新而紧迫的要求。各级司法机关既要依法运用各种刑事制裁措施,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又要依法界定民事责任,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妥善处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发挥保护知识产权在激励自主创新中的主导作用;还要监督和支持依法行政,保障行政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果的最大化,为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中国知识产权报评论员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3-14 14: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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