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份我随中国最高法院代表团出访澳大利亚,根据分工我对该国反不正当竞争的情况进行了考察和交流。现报告如下: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六个州政府和两个自治地区政府共同分担治理国家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责。
一、立法情况
澳大利亚涉及公平竞争的立法分为联邦立法和各州政府的立法。联邦立法中涉及国内市场秩序的一部最重要的法律是《贸易实践法》,该法籍反垄断法、案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成为澳大利亚竞争法的体系主干和特有模式。其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促进竞争,推行公平交易和维护消费者权益来确保澳大利亚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该法的内容涉及市场活动所有的参与者,包括供应商、批发商、零售商,竞争者和消费者;规范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批南拳与信息和产品责任等问题。该法还单独规定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该法随着国家竞争政策改革的推行,历经数次修改,基本规范了国家的所有商业行为。
该法防止反竞争行为规定明确。如该法第四章第46款对“禁止滥用市场权利”做出规定,禁止企业利用在市场上占有的主导地位,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禁止妨碍或者组织他人在市场中从事竞争活动。该法禁止交易行为中一切不合理的行为以及判断是否.合理的11项因素,如拒绝出售等,联邦法院根据案情依法可以认定某种交易行为是否合理。该法海晶行业性为主则分为强制性和自发性两种,并规定凡企业或者法人不得在贸易或商业行为中违反可行的贸易准则。
通过价格体系监管市场。该法通过价格监管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如该法第四章第45款对“限制交易或竞争的协议条款”作了规定,禁止在任何场合于一个活着几个竞争者订立规定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协议,以此限制价格竞争的行为。要求产品或服务价格必须是由企业自己独立制定的,否则可能被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列入调查范围。该法禁止企业制定不正当的低价倾销产品,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市场。禁止限制商品及服务的转售价格。如该法第四章第48款和第八章第97款规定,禁止制造商、供应商和批发商为转手其产品制定一个最低价格,迫使转售商同意不低于该价格出售该产品。该法还规定了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包括与转售商达成协议上定最低转售价格;为转售商规定最低转售价格;给转售商亿特别优惠;诱导转售商不打着销售;已不再供货相威胁。但“建议转售价”和“建议最高转售价”的行为,不在禁止的范围。该法第四章第52款还规定了禁止价格误导、欺骗行为。商品一定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理由按照产品或货架上的标价而不是高于这个价格购买该商品;标明“特价”的商品价格一定要真实;与履行相关的服务如机票、船票、住宿费、出租车等要标明是否含税;在报价或者广告中说明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否为全部价格,并且要求所提供的价格必须是现货价格。该法第五章第56款对“诱惑性广告”作出明确规制,如果销售商明知不可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所定价格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则其不被许可按其所定价格进行虚假宣传。
澳大利亚还出台《价格监管法》(1983年)、《邮政法》(1989年)、《广播电视服务法》(1992年)、电信法(1997年)等构成竞争法体系。
通过地方立法解决竞争法体系的空缺。澳大利亚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其各州和地区政府享有一定立法权。各州和地区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也都有自己的立法。这些法律通常称为《公平交易法》,是澳大利亚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澳大利亚宪法的规定,《贸易是践法》只对企业具有约束力,对各人除某些约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具有效力。州和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确保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该法规定了企业与个人具有同等效力。各州设有公平交易办公室负责该法律的实施。各州还根据自身的情况还规定了其他相关法规和监管措施。
二、交易管理机制
澳大利亚的市场交易管理机关包括竞争与消费委员会、竞争仲裁庭和联邦法院等。现将大体情况介绍如下: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负责促进市场竞争、公平交易和消费者保护等事宜,它是实施《贸易实践法》(1974年)和《价格监管法》(1983年)的专门机构,使唯一的负责国内市场竞争事业的国家部门。
该机构的主要目标是:改善市场竞争环境和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竞争性定价,在竞争机制不完善条件抑制价格的提升;普及《贸易实践法》和价格监管法;合理有效地使用市场资源。该机构还致力维护小企业利益等。该机构有权对违法《贸易实践法》的商家采取惩治措施。其在价格监管方面具有三项职能:1、组织价格调查,报告结果;2、审批权限内的商业组织调、定价申请;3、检测工商业的价格、成本和利润,并向联邦部长报告结果。2000年后,随着新税收体系的推出,该机构被赋予更广泛的价格监测项目来监管市场价格变动。
国家竞争理事会,是根据《商业行为法》设立的竞争政策咨询机构,它的主要职责包括对行业准入、自然论断行业放松管制、价格监控等问题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议,协助澳大利亚政府推行国家竞争政策。
竞争仲裁庭,是根据《商业行为法》设立的独立的复议机构,负责对竞争与消费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复议。该仲裁庭由一名联邦法院法官主持,其所做出的裁定是终局裁定。
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是澳大利亚司法机制中重要的组成之一,它办了大量的案件,是最具有重要意义的审判法院。目前联邦法院主要的审判管辖权包括适用竞争法、海商法、产业法、土著居民权利法、行政法、移民法、公司法、税法、破产法以及澳大利亚联邦宪法的案件。联邦法院行使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权。竞争与消费委员会完成调查取证后,须将案件起诉到联邦法院,由该院决定是否认定为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联邦法院根据情节可以判令违法者停止违法行为,对企业可以处75万到1000万澳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0万澳元以下的罚款。
州政府管理部门。各州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或者消费者事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维护竞争各方平等利益和价格秩序,他们具有检查、管理、协调权和提出法律意见、提供咨询的权利。
澳大利亚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十分重视,建立一套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体系。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有两个,一是联邦消费者事务局;另一个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委员会。各州也有政府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部门。各州还设置了小额投诉法庭,以便迅速的审结消费者投诉的案件。这些法庭有权判决10万澳元以下的损害赔偿案件,这些案件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零售、修理、服务和其他行业受到假冒伪劣产品服务侵害的各种纠纷。
澳大利亚人口较少,所遇到的不正当纠纷相对也较少。据澳方法官和律师等介绍的案例来看,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主要在防止市场价格垄断、侵害消费者权益方面。比如Goldberg法官介绍包装纸箱价格的垄断案、汽车加油站价格同盟协议案等。在澳大利亚司法实践中,对对垄断价格的认定、对消费者损害的界定、市场竞争的各方利益的平衡、消费者和公共利益的冲突,甚至定义市场等都是难点问题。
三、澳大利亚竞争法方面的法律政策理念
澳大利亚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案例法;二是成文法;三是特殊的例子。从法律政策理念上,都贯彻了交易的诚实信用理念和原则。交易者的信条就是不许假冒。认定假冒的三个要素是,违背诚信、误导消费者、可能造成损害。澳方认为其竞争法实施的前提是自由市场和供需原则在运营中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其竞争法的原则基础,是商品和服务在市场上的购买和销售不应当被操纵行为或者竞争者间旨在认为哄抬价格或者限制供应的协议所影响。其竞争政策的目标,是将利润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确保市场运作的高效。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认为,竞争的本质是有备而来、无情和更具效力的竞争者通过减损布局效率的竞争者的销售,损害不具效率的竞争者。一家公司如果拥有大量市场份额,或者在市场中取得垄断地位,其本身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关键是该公司是如何行使其市场的支配地位。如果该公司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蓄意伤害或者淘汰其他竞争者或者阻碍某个人参与竞争,这种行为才是法律所关注并且阻止的行为。法律更关注行为的目的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
四、澳大利亚行业协会在竞争法实施中的作用
澳大利亚主张政府对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企业是市场的主体,由企业组成的行业协会,则是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和中介,对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和协会联合会都是企业和行业协会自发组织起来的,他们的宗旨是:提高企业和行业的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为企业服务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相当程度上参与、推进政府制定符合企业利益的政策和法律,推迟或者不出台有损于企业利益的政策法律;为企业职工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为企业组织商务活动,做市场中介。澳大利亚注意以法律保障协会的权益和规范他们的行为。澳大利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和他们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联合会的作用,值得我们借鉴。( 蒋志培)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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