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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设计人资格纠纷与著作权纠纷能合并审理吗?

  

博士您好:

 

咨询您 关于在设计人资格纠纷中,被告反诉是向原告要全部设计图纸,可图纸的著作权是原告的。被告是专利证书上的设计人,是假冒的。图纸是三年前原告设计的。现在在原告手里,被告没有给原告设计费,还反诉原告要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全部设计图纸。请教您被告的反诉是著作权的案件,与本案设计人资格纠纷属于专利权案件,可否一并审理.万望您在百忙中给以指教,千恩万谢您的教导.期盼您的回复。  顿首叩拜!    

znh 

 

ZNH先生,你好!

 感谢你的来信。所说的情况不算太清楚,根据我的判断谈些意见。你提到“设计人资格”纠纷,想是涉及专利权归属或者专利证书上设计人署名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你所提的图纸,我判断是该专利技术方案的设计图纸。据你称,图纸是原告设计,被告未给设计费,这样看来你们之间似有一个委托设计的关系,一般来说属于合同关系。你又提到图纸的“著作权”问题,被告反诉要全部图纸。在我看来,如果先不论是非的客观评述,原告与被告之间似存在两个法律关系的纠纷:一是原告提出专利设计人资格纠纷;二是索要图纸的纠纷。索要图纸的纠纷,并不简单的属于著作权纠纷,或者是委托设计后履约的纠纷,如未给付图纸;或者是设计图纸的所有权纠纷,图纸本身受到物权法的保护,为图纸本身归属发生纠纷,并不简单是著作权纠纷,而似是所有权纠纷或者合同纠纷。若图纸属于作品,其创作或者未经许可的复制、剽窃等才属于著作权的问题。

 

关于两个争议能否合并审理的问题,是民事诉讼法的问题。有的诉讼必须合并审理,不合并就查不清案情;有的诉讼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有的不应合并审理。总之,合并审理实际上是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的一种方式,对解决纠纷具有意义。合并不合并,并不因纠纷不同类,就不能合并审理。

 

你所提的纠纷,涉及专利的署名,涉及到专利的全部图纸归属,或者双方以前有合同,涉及履约问题。如果属于前者,不是必须合并审理的案件;如果属于设计和图纸给付都涉及以前双方订立的合同,因履约不全面产生的纠纷,到宜于合并审理。但无论如何,从你介绍的情况,还看不出是著作权的理由而索要图纸的问题。这点请你注意。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不知会不会有些用处。

  

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蒋志培

www.chinaiprlaw.cn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8-2-26 5:5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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