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第八期 总第08 期
主办:中国版权协会反盗版委员会
中文 " 在线反盗版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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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中国版权年会赞助邀请函
尊敬的 :
据2008年1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的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2.1亿,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互联网国家。同时,据《2006年度中国软件盗版率调查报告》显示,我国软件盗版率在24%,这其中绝大部分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网络上还大量传播盗版文字、音乐、电影等文化、娱乐内容。以上数据证明,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存在巨大的市场空间,同时,网络盗版已经成为阻碍互联网产业和创意产业发展的头号敌人,直接危害到我国的出版、音乐、电影、软件等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为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促进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中国版权协会拟于2008年4月,"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在京举办"中国版权年会",共商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产业发展大计。
本次盛会是在国家版权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的支持下,由中国版权协会主办。届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的领导将出席会议并发表主题演讲。我们将邀请50家以上出版社的代表和有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领导,专家学者、权利人、律师代表近200人共襄庆典。
现盛情邀请年会赞助,为活动增光添彩。希望借助"世界知识产权日"这样一个时机,以"中国版权年会"这样的平台,来展示贵公司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形象。希望得到贵公司的鼎力支持!
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愿我们能携手并肩,共同为中国的版权事业多做贡献!
中国版权协会
二00八年二月 日
赞助回馈形式
钻石赞助—现金RMB 20万
Ø 冠名为特邀协办单位;
Ø 赠送2008年会刊 1页宣传稿、封底广告;
Ø 邀请单位负责人为会议主题演讲嘉宾;
Ø 在整个大会的宣传过程中,以特邀协办单位的名义在至少二十家媒体中出现;
Ø 特邀协办单位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策划合理的宣传方案,双方协商共同实施;
Ø 现场摆放特制展板;
Ø 公司标志印制在年会邀请函;
Ø 公司标志将印制在年会议程表;
Ø 公司宣传资料放置于所有来宾的礼物袋;
红宝赞助—现金RMB 10万
Ø 为此次会议的协办单位;
Ø 邀请单位负责人做公司介绍10分钟;
Ø 赠送2008年会刊 1页宣传稿;
Ø 现场摆放特制展板;
Ø 公司名称、标志印制在年会邀请函;
Ø 公司名称、标志将印制在年会议程表;
Ø 在整个大会的宣传过程中,以协办单位的名义在至少十家媒体中出现;
Ø 公司宣传资料放置于所有来宾的礼物袋;
黄金赞助—现金RMB 5万
Ø 现场摆放特制展板;
Ø 公司名称、列晚会邀请函;
Ø 公司名称、将印制于当晚的节目表;
Ø 公司宣传资料放置于所有来宾的礼物袋;
礼品赞助
Ø 公司标志列晚会邀请函;
Ø 公司标志将印制于当晚的节目表;
Ø 公司宣传资料放置于所有来宾的礼物袋。
l 组委会保留对礼品的选择权
请选择赞助方式:
□ 钻石赞助:RMB 20万
□ 红宝赞助:RMB 10万
□ 黄金赞助:RMB 5万
□ 礼品赞助:纪念品 ×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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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支票 -交到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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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下另付邀请函附件
邹胜龙:"技术门"将是迅雷的死穴
http://tech.QQ.com 2008年02月22日08:48 腾讯科技 林明军
微软收购雅虎的事件还在继续闹个没完,互联网业界最近又出了一个爆炸性新闻:美国电影协会宣布,该协会六个电影制片公司已经在上海将中国的P2P(点对点)下载服务商迅雷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迅雷赔偿7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公开承认盗版行为。这六家原告公司来头很大,分别是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索尼影片公司、派拉蒙影片公司、环球影片公司、华纳兄弟影片公司以及Buena Vista国际公司,他们认为,迅雷作为P2P服务商,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对其32部电影的版权造成了侵害。
中国的网络发展迅速,目前的网民数量已经紧跟美国之后,产业规模也十分巨大,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从最早的文字、图片版权,到后来的MP3以及视频版权侵犯,都屡见不鲜。同时也正由于中国网络公司的版权"低成本"运作,造就了好几个网络巨头,用"乱世造英雄"形容一点不为过。
迅雷是近几年在中国迅速崛起的网络新秀之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下载平台服务提供商。到底是不是全球最大?网民覆盖率多少?目前还没有数据可查,但我知道迅雷确实不错,我也经常使用这个工具,免费看了很多的大片。快速的成长总是有烦恼的,其实迅雷已经不是第一次遭遇版权纠纷了,2月3日上海法院就判决迅雷公司赔偿优度公司因影片《伤城》网络版权经济损失15万元。
邹胜龙是迅雷的创始人之一,毕业于美国杜克大学,获计算机科学硕士。2002年底邹胜龙开始于美国硅谷创建了迅雷,2003年回国发展,在深圳市创办三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05年5月,公司正式更名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07年迅雷获得Google的注资。
迅雷的最大特点是速度快,但与BT、电驴等P2P软件一样,迅雷传输的内容难以避免盗版、情色等灰色地带,不过与P2P软件相比,迅雷是从服务器资源下载,因此要比P2P软件更便于管理。因此,加大与内容提供商合作,保证版权合法的内容资源给用户下载是迅雷将来发展的重大出路。
企业的成功和失败的原因有时候不尽相同,《南方都市报》最近的一篇文章让我感觉迅雷的"死亡"气息。据报道,使用迅雷后,迅雷会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搜索用户电脑硬盘文件并上传,这无疑是重大的炮弹,我看到这篇文章后立即卸载了我电脑中的迅雷软件。虽然我的电脑里面没有"艳照门"之类的图片,但任何一个人都不愿意公开自己的电脑文档。
文章分析称有人运用了ProcessMonitor进程监视软件后,发现迅雷一旦运行,就会把电脑硬盘中的所有目录全部扫描一遍,一旦有文件夹的名字和某个热门BT相符,迅雷就认定这是有用的资源开始,会在后台悄悄进行上传,而且上传文件的速度远远超过了用户的设定、接近宽带网络的上传极限。这个也是迅雷一旦启动后,网络资源大幅被占用,网速变得极慢的原因。这个号称覆盖1亿网民的全球最大下载平台服务提供商,如果把大家的电脑文件全部共享,将会对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那是一件多么可怕的事情。如果真有这种"黑客行为",已经是一种违法行为。
虽然迅雷已经发表声明声称,"迅雷软件从来没有也永远不会扫描用户的电脑。"但很多用户还是心有余悸,因为没有第三方做权威的公正认证,企业的声明往往是苍白而无力。
如果说"版权门"是迅雷的成年礼,熬过去,迅雷就长大了;那么"技术门"将是迅雷的死穴,从小到老!
资源信息共享与网络版权保护成社会博弈的焦点
业内人士: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
法制网记者 姚芃
19世纪的"印刷版权"时代已成为历史,20世纪的"电子版权"时代也已向我们挥手告别,如今,"网络版权"时代已出现在我们的面前。在数字环境背景下,由于产生于工业时代的传统版权制度的欠缺,传统版权制度所维系的版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正在被打破。 在日前的一个座谈会上,网络数字化的广泛传播,对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带来冲击,成为众多专家和业内人士共同关注的话题。 在信息如此急速膨胀的环境中,互联网不可避免地给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带来重大挑战,资源共享的理念与传统版权制度中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间更是存在着重大的冲突。
"服务不起"成为网络服务商难言的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我国是科学数据和文献的大国,但信息资源共享效率和效益却很低。据有关方面估计,我国科学数据资源总量占世界的10%,我国每年发表的科技文献量约占全球的1/8,但是,科学数据的共享所产生的效益则只占全世界的0.11%。信息资源大量处于闲置状态。 目前国内在信息服务领域主要有万方、重庆维普、清华同方三大高新技术企业。记者在座谈会现场采访了万方数据的相关人士。 作为国内第一家以信息服务为核心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万方的信息资源产品,卖给学校是一篇1元至2元,每年加工信息费用为7000万元。"这也只是用于数字化过程的费用,万方加工杂志社、学报的论文,付给这些单位的版权费要占整个公司营业额的20%左右。"万方数据总工吴广印说。 国外网上下载一篇学术论文是15美元,从万方的网上下载一篇是3元人民币。吴广印指出,这3元实际上是服务费,从知识产权角度讲,没有任何名分。换言之,像万方这样的企业,是在进行信息加工、传播、服务,带有很大的公益性质。"服务不起"是他们难言的痛。
一个个签约不是件容易事
仍以万方为例,加工期刊杂志社的论文、学校的学位论文、学会的会议论文等,是通过与这三类论文来源单位签署版权协议支付版权费的,但这三类协议实际上解决不了版权问题。吴广印认为,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版权费应付给作者,而实际上是付给了出版社。只要一进入法的领域考量,都不合乎现有版权法。 "任何一个作者都可以告我们无授权就传播",万方数据市场运营总监张秀梅说,传统的版权制度,没有为网络时代数据传播服务者设计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万方一年加工20万篇学位论文,去年开始找学术论文作者个人签约,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地找,才找到一万二千人。 "难度太大",张秀梅说,"大量的开放性的、国家资助的课题,想交版权费都找不到主人。"
缺乏开源性传播体制和制度是根源
据吴广印介绍,在国外,学位论文在学校是公开的,校方免费提供文献。在"STM"方面,即科学、技术、医学这三个方面也是开放式存取,而我国没有这种体制,更没有相关的制度,对网络传播内容没有加以区分,对作者进行的是全方位的保护。 针对目前我国信息内容服务业"有用信息贫乏、无用信息泛滥;正版信息梗阻、盗版信息猖獗"问题。吴广印认为,在现在的版权制度环境下,保护作者的版权是无需讨论的。但是,应该以可行的方式设立和明确开源部分,应该在科技文献方面为网络传播服务开辟出一片"特区"来。 对此,张秀梅进一步解释说,信息资源共享是信息化社会的必然趋势,追求信息的绝对共享,必将导致没有信息可以共享;而版权的过度保护,亦会阻碍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最终会妨害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版权必须保护 信息需要共享
面对社会公众对网络信息内容需求的日益扩大,如何在法律上规范和平衡作者、传播者、公众的信息需求,既能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也不阻碍社会信息共享,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博弈的焦点和版权界探讨的热点问题。 已有许多专家指出,目前,国内针对网络信息内容采取的依然是传统版权保护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阻碍了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版权制度每前进一步,实际上都是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平衡的协调结果。有专家指出,作为版权人权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机制,合理使用制度应当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去。他们建议,在新的版权保护制度出台前,应把握好网络信息版权保护尺度,满足公众对信息资源共享的巨大需求。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反盗版调研纪实
阅读提示 盗版屡禁不止,原因复杂。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细致调研总结,探讨对策,以期构建健康的文化环境。
北京海淀区是文化、高教中心区,区域内制作、销售盗版图书、盗版软件和盗版音像制品的现象一度比较严重,而今又面临日益突出的网络盗版问题,破坏了海淀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调研,从盗版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发现此类案件的特点,分析成因,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
海淀法院审理盗版案件的情况 统计资料显示,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共审理了300余件盗版案件。经统计,这些案件在新的时期中呈现新的特点,涉及盗版的民事案件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从2003年的13件到2007年的130件,占全年知识产权案件的比例也从2003年的5.6%升至2007年的14.7%。 新类型的盗版民事案件迅速上升。新类型的盗版方式主要有公司竞争对手之间盗版产品宣传手册、网页、地图,将他人图书内容制作成光盘制品或提供给英语学习机下载使用等。尤其突出地体现在盗版网络化和数字图书馆问题上。盗版网络化包括网站提供图书浏览或下载、歌曲视听、电影、电视剧下载等。数字图书馆问题则是开发经营数字图书馆的公司未取得授权将大量文字作品收录进数字图书馆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新类型的盗版民事案件从2003年的4件上升到2007年的90件。 图书类盗版案件主要涉及热门图书、考试用书、司法考试教材等。音像制品(包括CD、VCD、DVD光盘等)案件主要涉及流行歌曲、热播电影、电视剧等。其中歌曲有《两只蝴蝶》,电影有《可可西里》、《七剑》等,电视剧有《大长今》、《神雕侠侣》等。涉及盗版软件的民事案件较少,大多都是原告公司的软件研发人员跳槽到被告公司后继续使用原告软件而引发纠纷。
盗版原因分析 盗版屡禁不止,有其深刻的历史传统文化的原因,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的版权保护制度不够完善,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海淀法院民五庭有关人士表示,版权制度的完善需要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及权利人发展到足够强大。对于被盗版者言,诉讼花费较多、时间和精力成本较高,而执行成本更高,往往较难得到适当补偿,因此缺乏维权积极性。对于盗版者言,盗版不仅是低成本、高利润,而且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比较容易在低风险的情况下高收益。对于消费者言,盗版物质量越来越高,价格便宜,更愿意购买盗版产品。此外,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国人的权利意识相对淡漠,不仅对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对他人的权利也不够尊重。中国传统文化对知识往往理解为经天纬地、治国安邦之术,缺少知识就是生产力、就是经济、就是效益的意识。这两方面影响人们的消费心理,致使对得到有形物的付出心安理得,而对抽象物的付出并不情愿。
盗版治理的难点 新时期的盗版更加难以治理。因为网络电子等迅速发展,盗版呈现新的特点。 盗版行为的复杂性、分散性、不确定性等特点造成盗版治理更难。网络盗版案件往往难以确定管辖范围。当事人主体确认也存在困难。由于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网上署名、登记、注册的随意性,人们常常面临难以证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如何证明我就是我"),以及无法确定被告是否是实际侵权人的困难("如何证明他就是他")。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也较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网络服务商对用户侵权行为负连带责任构成要件的几方面条件,但由于当今主张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是主流,要认定网络服务商不知情不承担侵权责任,还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目前实践中还存在处理上的困难。网络证据难以认定。由于网络内容易被修改,且不留痕迹、难以再现,而一旦发生网络盗版行为,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常常只能证明现在的情况,却不能证明取证前的情况,还会因侵权行为人的修改和删除使案件审理丧失事实依据,因而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了以公证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但由于公证处自身经验等原因也常使公证证据受到质疑。 此外,与盗版相关的法律法规过于繁杂、司法审判资源和力量不足也是治理过程中的主要难点。
盗版治理的对策 在打击盗版、总结审理经验后,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了针对盗版治理的对策。 海淀法院民五庭有关人士指出,未来要在继续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盗版物交易场所的管理。此外,还要大力加强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工作。著作权管理部门和司法、文化、宣传等部门要结合普法工作的实施,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加强著作权法教育。新闻单位要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报导,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同时权利人也应重视自身的版权。权利人要加强对合资制作、发行国外音像制品的审批及管理工作。企业在接受外商委托从事上述活动时,应当通过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查明外商是否为该项版权的合法拥有者、是否有权使用,在合同中应约定企业履行合同所进行的制作、发行音像制品活动被第三方指控侵权时的应诉责任以及指控成立时的赔偿责任。企事业单位要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鼓励和扶持文化领域行业协会等团体的发展。建立维权自治组织并采取适当维权措施。(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 嫚)
微软在新加坡强迫盗版商掏钱做广告
作者:不详 来源:驱动之家 加入时间:2008-02-21
微软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个人软件发行商,对于反盗版是一直是不惜余力的.但对于个人盗版用户,和盗版制造销售商它采用了两种政策.对于个人用户,微软一直在 犹犹豫豫的,并没有采用赶尽杀绝的政策.大家在很多电脑上看到了"您是盗版软件受害者"的通知,但自己的电脑又同时能正常使用就是明显的例证.至于微软的 这种犹豫是什么出发点,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揣测和看法.
而对于盗版制造和销售商微软则没有丝毫的犹豫,它不惜余力的和各国政府合作来打击盗版商,对于任何这方面的进展都给于很高的赞扬,这不,根据新加坡本地报纸报道,微软和政府合作,已经成功地迫使被逮捕的盗版商,自己掏腰包在报纸上现身说法为反盗版大业作广告了.
从这则广告看,这个所谓的盗版商,本来是在网上从事二手软件的销售和拍卖的,但同时它也自己刻录正版软件进行违法销售.在警方的一次行动中,他在家中被抓获,同时被搜出的还有刻录机和被刻好的软件.
这个倒霉的人在广告中说:自己的行为给新加坡的版权保护形象摸了黑,他的不负责任的行为也让家里人担心,知识产权必须被尊重,希望大家都能从他自己的事情中吸取教训.如果知识产权保护不佳,也会严重损害新加坡自己的就业、税收、工资以及今后的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国有著作权管理引起关注
[ 日期:2008-2-19 9:34:56 作者: 传媒中国网编辑:李沁华 摘自:中国新闻出版报
法学专家声称国家取得著作权时间没有空档期、未经授权使用均构成侵权
2月15日上午,国家版权局主持召开《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会(以下简称"《草案》")。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财政部、新闻出版总署、国资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的代表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律专家共20余人在会上就《草案》中涉及的"国有著作权的范围""国有著作权取得的时间""如何规定国有著作权的登记和公告"等问题进行讨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草案》中的"国有著作权"范围解释说,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应包括五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赠与的;公民遗赠给国家的;公民死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无人承受的;国家依法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目前我国对此还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而因著作权无人继承而引起的权利纠纷却已备受社会关注。如2007年8月,群众出版社向北京市西城法院递交了《无主财产认定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末代皇帝溥仪自传《我的前半生》在溥仪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成为无主财产。就此,北京西城法院的一纸公告将《我的前半生》版权推向"认领"阶段,即自2007年9月25日起,一年内若该书版权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我的前半生》版权究竟属于谁再次引起版权波澜。而依照《继承法》第三十二条和《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而起草的《国有著作权管理办法(草案)》,将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明确依据。
北京大学研究继承法的马忆南教授在发言中表示,属于国家的著作权一定要经民诉法规定的公告程序才能由国家取得,但从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到权利归属最终确定这一期间,未经授权的使用均构成对国有著作权的侵权。北京大学潘剑锋教授明确指出,依据《继承法》和《著作权法》,国家取得著作权及有关权利时间即在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变更、终止之日就已取得,没有所谓的"无主"空档期。就"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社会机构对国家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其管理活动是否应限为非营利性?"等问题,潘剑锋认为,作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相关机构可以对此盈利。他进一步建议,管理活动中涉及到相关款项的时候,应当收支两条线,即收入归国家,而有关支出应当由财政拨款。他的观点得到了国资委代表的肯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专家李顺德则明确表示,财产权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中很重要的一个权利,不应该把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孤立出来。知识产权依然适用现有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
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山西不手软
时间:2008-02-20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本报2月19日讯 (记者 范璐)在国家版权局本月刚刚公布的第三次(2007年度)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全国十大案件中,我省版权局督办的"中天在线影院"网站侵权盗版案入选,成为全国千余起同类案件中结案最彻底的案例之一。
2007年9月24日,执法人员来到"中天在线影院"网站服务器所在的祁县飞雨网吧进行调查,结果在服务器上发现了下载的大量电影、电视剧。网吧负责人承认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但不能出具合法的授权书,其行为构成侵权。
最终,执法人员责令关闭该网站、没收了网站的服务器,同时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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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市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C 座18 层 邮编: 100084 电话: 86 -10 -51667567/51668567/51666587-838 传真: 86- 10 -82151533 网址: www.coap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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